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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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建标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编制说明编制说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字 727 号文的通知,由我

2、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自 1988 年以来,规范编制组按计划要求,组织了全国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材料和结构的抗洪试验研究和大量的蓄滞洪区调查实测工作,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防洪抗洪工程实践,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建立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建筑物抗洪设防标准;确定了适合于我国蓄滞洪区及其运用特点的波浪要素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选取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国建筑特点和经济情况的房屋建筑波浪荷载计算和抗洪设计的理论和方法

3、;针对建筑材料在洪水浸泡后的物理力学性能变化、蓄滞洪区抗洪经验及房屋建筑在水环境下的工作特点,提出对砖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空旷房屋的抗洪设计方法,制定出房屋建筑抗洪构造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针对地基土浸泡后的承载力降低和可能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提出相应的基础设计和地基简易处理方法等。本规范的施行,必须与按 1984 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 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87 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 GBJ 6884 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

4、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安定门外小黄庄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年 7 月主要符号主要符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0.1 条 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 8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第 1.0.3 条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第 2.

5、0.1 条 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第 2.0.2 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第 2.0.3 条 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严禁在指定的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建房。第 2.0.4 条 蓄滞洪区内建设占用场地,应符合防洪要求,确保蓄滞洪功能,合理利用土地。第 2.0.5 条 在建筑群体中,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新建

6、的永久性公共建筑物,应采取平顶或其它合理的有利于避洪的建筑结构布置。满足抗洪设计要求的现有公共建筑物,宜根据需要增设集体避洪场所。第 2.0.6 条 避洪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人口密度、蓄滞洪机遇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区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第 2.0.7 条 房屋外形、相邻间距和布置,应根据水流、波浪的作用和救生船只通行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第 2.0.8 条 村镇和建筑群体四周,应种植防风浪林带。房前屋后宜栽种高杆树木。第 2.0.9 条 安全层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时使用与防洪减灾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层人均设计面积应视蓄滞洪运行期间长短、当地经济情况

7、确定。第 2.0.10 条 水厂、发(变)电站以及粮库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门,应设置在避洪安全地带,并应保证在蓄滞洪期间正常运转和使用。第 2.0.11 条 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卫生防疫等设施,同时应设有饮用水的供水装置。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3.1.1 条 按本规范设计的蓄滞洪区建筑物(构筑物),在处于建筑设计水深和遭受设计风浪等荷载作用下,应能维持预定的使用功能。第 3.1.2 条 蓄滞洪设计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蓄滞洪区建筑物抗洪设计和波浪荷载计算所依据的建筑设计水深,应取建筑淹没水深及与其相对应的风增减水

8、高二者之和。第 3.1.3 条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在蓄滞洪期间对抗洪减灾的重要性和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抗洪安全等级。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 3.1.3 的要求。第 3.1.4 条 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设计水深、设计风浪要素、蓄滞洪频率、地基、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 3.1.5 条 洪水荷载和其它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二、对实际有可能同

9、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三、对同一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第 3.1.6 条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形式,在建筑物受水浸泡后,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蓄滞洪期间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的物理(自重、体积等)和力学性能等变化,以及退洪后结构自重增加和地基承载力降低等不利情况进行,并选择相应的构造措施。第 3.1.7 条 承重墙体应采用烧结普通砖实心砌筑,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砂浆强度等级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M5。严禁使用生土作为承重墙体材料。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第 3.2.1 条

10、 建筑体型宜简单。平面形状多转折的建筑物可分成若干平面形状简单的单体建筑。第 3.2.2 条 单体建筑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3。第 3.2.3 条 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45。在洪水含泥沙量大的蓄滞洪村镇地区,可根据情况适当抬高室内地面设计高度,以使清淤后的室内地面不低于室外地面。第 3.2.4 条 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减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图 3.2.4 确定。图中计算波高和建筑设计水深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 4.2.6 条的规定。二、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的设计高度:第 3

11、.2.5 条 水下楼面抗洪设计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水下楼面高度与建筑设计水深之差值不宜小于计算波高的 1/2。计算波高应按本规范第 4.1.5 条确定。二、当不能满足第一款的规定或实际运行的蓄滞洪水位不确定时,应根据波浪上托力与下冲力对楼板的作用进行设计。第 3.2.6 条 用作人员避洪的房屋,必须设置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房屋,安全楼梯宽度不宜小于 1.2;抗洪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房屋,可采用简易室外安全楼梯或钢爬梯。第 3.2.7 条 蓄滞洪期间进水的建筑物,其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水出入。第 3.2.8 条 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的迎水流面和迎风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

12、行人台阶或坡道。台顶面标高应按蓄滞洪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及安全超高三者之和确定。第三节第三节 结构计算结构计算第 3.3.1 条 蓄滞洪区的建筑物,除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外,尚应对蓄滞洪期间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以及退洪后的地基承载能力进行验算。第 3.3.2 条 结构验算时,应在房屋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与该方向对应的风浪作用;结构整体验算时,各方向的风浪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第 3.3.3 条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方法,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二、蓄滞洪

13、期间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应以下式分项系数的形式表达:第 3.3.4 条 当需验算结构在蓄滞洪期间的倾覆、漂浮、滑移等整体稳定性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永久荷载标准值中应包括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在校验结构抗漂浮时,不计入风荷载的影响。第四节第四节 构造措施及其它构造措施及其它第 3.4.1 条 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抗洪措施:一、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应采用现浇整体式结构;二、砖砌体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浪柱、圈梁、配筋砌体等;三、空旷房屋应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屋架与柱顶、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牢固连接;四、安全庄台和避水台必须采用分层压实或夯实修筑,其地基处理、填筑材料选取及施工质量控制等,应按

14、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第 3.4.2 条 室外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砖砌体房屋的室外楼梯应设独立的柱子和边梁;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室外楼梯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当采用悬挑式楼梯时应进行风浪荷载验算;二、避洪房屋应计算船只的停靠作用;对于排水量不大于 3t 的船只,在室外楼梯处宜设置两个系缆栓柱,每个系缆柱栓的系缆力可按 4KN 计算;挤靠力不超过 4kN/m;三、当设有防止船只撞击的保护措施时,可不计算船只的撞击作用。第 3.4.3 条 有供水管网的地区,供水管应延伸至安全楼层上;无供水管网的地区,应采取其它供水措施。第 3.4.4 条 安全层以下的非承重构件、设施、管线和装饰,应

15、便于退洪后检修和重复利用。第 3.4.5 条 近水面安全层宜设有防止蛇、鼠及其它害虫上爬的设施;在雷击区,避洪安全楼上应设避雷装置。第 3.4.6 条 建设场地的天然排水系统和植被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在房屋周围应采取退洪时可迅速排除积水的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波浪要素和波浪荷载第一节第一节 波浪要素波浪要素第 4.1.1 条 蓄滞洪区波浪要素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由实测资料统计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一、平均波高:二、波浪平均周期;三、平均波长 Lm、wa、(m)可根据已知的波浪平均周期 Tm 及蓄滞洪计算水深 do 按表4.1.1 选用。第 4.1.2 条

16、 蓄滞洪淹没范围内的风区长度和主风向,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在计算蓄滞洪区内建筑物附近的风浪时,风区长度取自建筑物逆主风向至水域边界的距离。二、当逆主风向两侧蓄滞洪水域狭长或边界不规则或水域内有高地、村庄等时,风区长度可按下式计算(图 4.1.2):三、主风向应取计算风速对应的方向,其允许偏离角为22.5;当地没有风向实测资料时,主风向应采用蓄滞洪期常遇大风风向。第 4.1.3 条 计算风速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蓄滞洪期内的计算风速,可根据当地气象实测资料统计或地区经验确定。二、当地有不少于 20 年的最大风速实测资料时,可通过对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且以蓄滞洪设计水位以上 10m 高处蓄滞洪期一遇的 10min 平均最大风速为统计标准;最大风速的概率公布应按极值型计算。计算风速按下式确定:三、当地最大风速实测资料少于 20 年且不少于 5 年时,仍可按本条第二款确定计算风速,但式(4.1.31)中的变异系数 宜取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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