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开始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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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的开始和诉讼时效继承的开始和诉讼时效作者:曾杰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年05月19日继承的开始和诉讼时效,均是继承权研究和解决具体继承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依据继承法 、 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民法理论,综述如下:一、关于继承的开始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其依法拥有的财产称为个人财产,当发生死亡事实时留下的财产成为遗产,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因此,继承的开始成为继承权研究中的一个具体而重要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由此,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开始的原因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开始原因是不同的,它不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民事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客观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死亡”的事实在法律上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 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 ,是指人的生命的绝对终结。自然死亡,包括因病死亡、因意外事故死亡、因被杀害死亡、因依法剥夺生命权死亡,等等。究竟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算生命已经消灭呢?从生理学上讲,对于人的死亡有多种说:有停止呼吸说;有大脑死亡说;有心脏停止跳动说,等等。一般来说,从心脏停止跳动之时作为人的死亡是比较适宜的,因为人死亡时停

3、止呼吸正是由于心脏停止跳动的结果,况且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人停止呼吸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民法上的一项制度,是指法律对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人民法院依审批程序推定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和公民自然死亡一样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即继承的开始。根据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程序:第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的失踪人;第二,失踪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第三,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

4、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第四,宣告死亡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即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主要依据有: 1.生理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因公民自然死亡而继承开始的具体依据一般是:继承人或其他人目睹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最后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册中所记载的公民死亡的时间。 2.生理死亡中“推定死亡时间” 公民生理死亡的,遇到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如果根据事实能够证明他们死亡时间的先后的,就应依据死亡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继承

5、开始的相应时间;如果客观上不能确定他们具体死亡时间的,对此,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都采取了法律推定制度,我国法律的“推定原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自然法则和我国伦理道德,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利于容易解决实际继承问题。 3.宣告死亡时间宣告死亡时间,是法院依法对失踪人推定其死亡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

6、问题的意见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依据是: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则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意义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它既是开始行使继承权的时间依据,也是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认定的时间标准,还是认定能否发生遗嘱继承关系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与继承有关的所有问题与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都取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继承权利人或受遗赠人等相关的一切主体,主张各自权利 依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利益,都由继承开始的时间来决定。因此,继承开始的时

7、间的意义及其重要。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八方面: 1.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到继承人手中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决定继承人的范围有重要作用; 3.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决定代位继承的发生也有重要意义; 4.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是必要的;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界限;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分割及放弃继承权应当溯及的时间; 7.继承权开始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 8.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须注意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遗产

8、分割的时间,是指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之间按其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之时,可由各继承人可以根据现实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即遗产分割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在实际生活中,遗产分割往往在继承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才进行,这时如果把遗产分割当作继承开始,就有可能造成不能准确认定继承人,或不能正确确定遗产范围等后果。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既然继承开始的时间有着极其重要意义,而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那么将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及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是非常必要的,这就是继承开始的通。继承开始的通知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项工作,应及时处理。

9、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之规定得出,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证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得以及时实现,让其早地作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及时地处理遗产,避免继承纠纷,利于社会稳定。二、关于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

10、意义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就是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即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便丧失了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亦称为消灭时效。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的社会关系,对年深日久的民事纠纷进行取证、查证也很困难,从而法院难以正确处理民事案件。为此,设立诉讼时效的制度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更好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维护法律秩序,利于社会发展。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1、 (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属于法律强制规定,不是当事人约定期间; (2)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3)在我国,诉讼时效不行使权利,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其民事权利的本身并未消灭,还存在起诉权;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就是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包括:不到2年的短期诉讼时效、2至20年之间的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

12、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的“两个月”期间的规定,就属于除斥期间规定,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已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但二者又有不同,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

13、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本身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四)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14、的意见第177条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继承权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问题。 综上所述,继承开始和诉讼时效都是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继承开始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引起,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继承开始的最初步骤就是及时进行继承开始的通知,以便继承人顺利行使继承相关权利。在行使继承权时,若继承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请求法院予以法律强制保护。但是,该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除特殊情况外,继承权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不及时起诉,权利人就会丧失胜诉权。本章综述(

15、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法律关系适用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具体继承案件的处理也至关重要,依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综述如下:一、继承权丧失的涵义及制度价值继承权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行使继承权可以为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但是继承人会因某些因素而丧失继承权,由此就无法依法规定继承和分割遗产。继承权的丧失、亦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某种法定的严重不法行为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最早来源于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 。当今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具体规定。其制度价值表现有以下方面: 1.继承权丧失是对违

16、法行为人的民事制裁。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每一自然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继承权,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界限内进行。但是,在现时生活,仍然无法避免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对于违法行为须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当某些人实施了继承法律所例举的行为时,将依法丧失继承权,失去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这就是对违法继承法的继承人给予的民事制裁。 2继承权丧失是行为人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每一行为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积极后果或者消极后果。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与继承权本质相违背的法律所例举的行为时,如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等,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依法丧失实体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权的丧失是法律规范一定强制性的体现。对于不遵守法律的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强制性规范,使违法人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丧失应得的利益。比如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剥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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