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司法会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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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司法会计制度研究姓名:李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万毅20081208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司法会计制度研究 摘 要 司法会计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公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运用为案件性质的确认以及刑事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技术保障。它为查明案情, 甄别真伪, 确定证据, 定罪量刑, 裁定纠纷、分清是非提供解决技术上的专门性支持, 对确保收集固定财务事实证据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 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司法会计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及其理论基础作以多方面的剖析,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的现状和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阐述了司法会计在刑事诉

2、讼程序中的功能以及运用规则。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如何科学的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中的合理内核,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制度。 关键字:司法会计,刑事诉讼,应用,规则 JUDICIAL ACCOUNTING SYSTEM RESEARCH IN THE FIEALD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BSTRACT Judicial accounting plays a vital par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t can provide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solve some specific

3、 problems, such as ascertaining facts, declaring disputes, identifying evidence, distinguishing the true from the false, discerning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and convicting and measuring penalty.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and guarantee the independence, obje

4、ctivity, impartiality and validity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fixed asset evid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accounting, the related concepts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combining with the status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5、. Looking forward to adopting the rational core of foreign-related scientific system in order to establish Chinas accounting system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 judicial accounting, criminal proceeding, application, rules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6、,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

7、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引 言 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也在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涉及到经济、财会业务方面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和涉外案件大幅度上升。经济、财会方面的案件,其专业性强,包容的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如果有关办案人员仅具有法律知识,而缺乏会计、 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对这些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将困难重重。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我国一些学者、司法工作者、会

8、计师开始研究司法会计。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对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筛选、整理、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鉴定结论这种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较之其他几种证据形式而言,更易被庭审各方所接受。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正是为了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打击危害国家经济秩序、政府行政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起来的。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司法会计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及其理论基础作以多方面的剖析, 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的现状和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

9、阐述了司法会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功能以及运用规则。 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探讨我国如何科学的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中的合理内核,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制度。 2第一章 司法会计概念解析 科学界定司法会计的内涵和外延,是我们正确认识司法会计的前提,因此,这部分就该制度的理论问题从多方面予以剖析,以便对该制度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为其合理、完善的构建作好铺垫。 第一节 司法会计的定义 盖地认为,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事业单位会计业务案件的侦察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1。肖俊认为,司法会计是指司法会计人员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诉讼当事人的要求,

10、在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对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进行会计分析, 并从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取会计证据,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经济案件提供重要的财务会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顾洪涛认为,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 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于朝认为,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侦察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

11、法律诉讼活动2。通过以上观点不难看出,虽然表述各有差异,但共同点是,对于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均没有异议。而针对上述各观点,笔者经过分析、概括、提炼、认为:司法会计的定义可表述为: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审理中,根据诉讼的需要,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为己任,依据法定程序,采用专门技术和方法,对涉案资金运动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鉴定,并最终向司法机1 王建国:司法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 页。 2 于朝、肖琼、庞建兵:司法会计学概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2页。 3关提供真实、可靠、合法的书面财务会计证据的司法

12、诉讼活动。 第二节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比较 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均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但理论界对二者的关系却一直存在许多争议。这些争议造成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混淆和实务操作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作一比较,以加深理解和认识。 一、法系基础不同 法务会计理论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引进的,司法会计理论是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的,理论来源不同导致两者研究的角度也存在差异。实践中一般将法务会计视为会计学中的应用会计学,主要由会计界人士学习和运用,站在会计的角度,兼顾法律问题;而司法会计则被认为是法学中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由法律界人士学习和运用,多站在法律的角度,兼顾会计问题。 二、定义不同 由于法务会

13、计与司法会计所依赖的法系基础不同,因此两者的定义也有明显区别。法务会计是由英文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而来3,也有人将其译为诉讼会计、法庭会计、法证会计等。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法务会计属于一种会计咨询活动。而司法会计是由英文Judicial Accounting翻译而来,其中“司法”二字是指诉讼,用来明确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会计”二字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用于界定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14、,为了查明案3 M.E.Peloubet:Forensic Accounting,Its Place in Todays Economy,Journal of Accountancy, 1946,pp. 458-462. 4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三、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的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中的专家证人遵循鉴定人主义原则,即立法上不确定专家证人资格,也不将权利固定授予特定的人或者机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专家证人,只要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专家证人资格即可。目前,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主要是

15、注册会计师,他们要有较高的学历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司法会计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技术部门、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司法会计遵循鉴定权主义原则,即由国家明确规定哪些人具有鉴定人资格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权,只有具备鉴定资格的人或者具有鉴定权的机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实践中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主要是检察院的司法会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及具有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四、工作划分不同 法务会计的工作可以按广义分为诉讼协助和会计调查。我国司法会计的工作采用前苏联的“二元论”进行,一般划分为两类:司法会计检查,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的司法检查,是一种司

16、法勘验检查的手段。司法会计鉴定,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就具体工作而言,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都可以对一些会计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报告,但在这个过程中两者却存在着许多的不同点: (一)称谓不同 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提供专家证言或报告。而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二)委托制度不同 法务会计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通常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和委托法务会5计人员,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由法院指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司法会计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司法会计人员通常由法官决定和委托。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均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三)意见的证明力不同 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不是独立的证据材料,因为它们并非专家的切身体验而是专家对事实的判断,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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