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维修用途旧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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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维修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江西入境维修旧机电产品(以下简称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可复制可推广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改革事项的通知和质检总局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江西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监管和对江西入境维修企业的监管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江西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主管入境

2、维修企业的资质评估和入境维修产品的核准,负责对分支机构入境维修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监管和对入境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对对入境入境维维修企修企业业的的监监管管第四条第四条 拟在江西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入境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入境维修企业资质评估表(附 1,以下简称资质评估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其经营范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包括从事机电产品维修相关业务。(二)具有固定的经营与维修场所。(三)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和测试设备、设施以及产品维修工艺技术条件。 (四)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3、的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和有资质的检测人员以及完备的检测手段和能力。(五)具有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六)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液、废气具备处置能力,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具备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或者具有符合国家(行业)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途径,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必须交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理。(七)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维修过程的核查需要。(八)符合江西检验检疫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入境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检管处提交资质评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应包含其入境维修业务

4、涉及的具体产品)。(三)企业维修与测试设备清单。(四)企业维修工艺流程图。(五)企业对所开展的维修业务不涉及侵犯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六)企业与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废弃物处理机构的资质证明。(七)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尚未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第六条第六条 检管处收到书面资料后,组织 3 人或以上组成评估组,对申请入境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以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企业从事入境维修的质量保证能力。其中,现场考核的要求见入境维修企业资质评估考核评定表

5、(附 2,以下简称评定表)。第七条第七条 资质评估工作结束后,检管处对评估组提交的资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资质评估要求的入境维修企业,由检管处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于未通过资质评估的企业,可实施纠正措施后重新提出资质评估申请。第八条第八条 检管处组织工作组,对通过资质评估的入境维修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定期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及分支机构应当对入境维修企业在入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液、废气的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固体废弃物和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物质的处置实施全程追踪,核查入境维修产品固体废弃物和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物质的处置的记录,并填写评定表

6、。第九条第九条 入境维修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江西检验检疫局应对其入境维修企业资质进行重新评估:(一)超范围从事入境维修业务的。(二)擅自进境未获批准的入境维修产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处理入境维修过程中所弃固体废弃物的。(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严重安全、卫生和环保事故的。(五)在后续监管和年度审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情况的。(六)故意虚报、瞒报入境维修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监管的。(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前述入境维修企业在资质重新评估期间内,其原有资质自然中止。第三章 对入境维修产品的检验监管第十条第十条 江西检验检疫局对入境维修产品根据核准、装运前检验、到货

7、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根据入境维修产品特性与入境维修企业类别进行检验监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在不同环节实施差异化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检管处和分支机构对入境维修产品实施风险评价。其中,对列入国家商务部公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产品评价为高风险,对未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产品评价为一般风险。在下列情况下,产品的风险级别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一)入境维修产品和料件全部来自境外,且维修成品全部返回境外,废弃件退运境外或经专业的废弃物处置平台统一销毁的,可以评价为一般风险。(二)前 3 批高风险产品经检验监管未发现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调整为一般风险。(

8、三)企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不诚信行为的,可以在下一年度中将高风险产品调整为一般风险。动态调整情况由检管处统一报总局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检管处和分支机构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对高风险入境维修产品实施核准及装运前检验;对于一般风险入境维修产品可以以核准的方式实施简化核准程序,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维修企业申请入境以核准方式实施简化核准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入境维修产品核准申请书一式两份(附 3,以下简称核准申请书)。(二)入境维修产品清单一式两份(附 4,以下简称清单)。(三)入境维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入境维修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简

9、易核准的申请由分支机构受理后报检管处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对入境维修产品实施到货检验。到货检验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检查入境维修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等项目,应当与核准、装运前检验情况相符。(二)检查入境维修产品的现行状态,应当已实施良好的清洁卫生处理,无残留物料并且无夹带影响环境或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对经入境维修产品实施后续监管。后续监管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抽查入境维修企业的库存管理情况,核查企业信息系统中维修产品和料件的核销情况。(二)对维修工艺流程实施监管,在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严格监控噪声、废气、废渣以及废水的产生和

10、处理。(三)对维修成品实施监管,抽查成品最终验收记录与废弃件处置台账。(四)对申请时未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要求其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通过认证,获得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检验发现入境维修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入境维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检验监管方案并报检管处备案,检管处结合入境维修企业定期监督检查对分支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入境维修”,指通过对进口原件进行

11、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原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等活动。经过“维修”的产品,不改变原件的产品序列号。按维修服务类别不同可分为:售后服务维修、专业维修。“售后服务维修”,指生产制造商本身或其关联企业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方式。“专业维修”,指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按照原生产企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方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检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 1入境维修企业资质评估备案表编号:_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维修营运地址维修类别售后服务维修 专业维修企业性质外商独

12、资 合资 国营 民营 维修品类别机械类 计算机设备类 通讯/通信设备类 自动化控制类汽车部件类 其他类_维修品原产地企业联系人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企业法人签章:企业公章:评评 估估 情情 况况 严格遵守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社会认同感。 企业在监管周期内与检验检疫机构签订企业承诺书 ,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相关责任。 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机电产品维修相关业务。 企业具有固定的经验与维修场所。 企业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和测试设备、设施以及产品维修工艺技术条件。 企业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13、维修人员和有资质的检测人员以及完备的检测手段和能力。 企业具有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液、废气具备处置能力,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具备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或者具有符合国家(行业)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理途径,对含有有毒物质或对环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质,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维修过程的核查需要。文件审查意见:经初审,该企业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上报要求。经办人: 主 管: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盖章)现场审核意见: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江西检验检疫局入境维修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中关于入境维修企

14、业的条件及相关要求。经办人: 主 管: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盖章)备注:附 2入境维修企业资质评估考核评定表企业名称:评估编号: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 监督检查评估时间: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备注1.1 应建立与维修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工艺流程、程序控制、操作规范。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1.2 应具备固定的维修场地。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1.3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测试设备。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1.基本条件1.4 企业维修的产品应与其申请的产品相一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1 质量管理文件中应规定与维修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符合

15、不符合 不适用 2.人员条件2.2 管理人员应知晓与维修业务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3 维修、检测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能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正确操作。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1 应按照维修、检测工艺,建立每一个维修、检测环节的作业指导书,包括验收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2 应保证进厂的维修品清洁卫生,无夹带影响环境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3 应建立覆盖维修品进出库、维修和检测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维修过程的核查需要。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维修过程3.4 应建立维修、检测设备的管理台帐。需定期校准或检定的设备,设备的使用应在校准或检定的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4.1 对废弃件应建立追溯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废物处理4.2 对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应有合理的处置方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评估结论:合格 需实施纠正措施并由检管处重新组织考核需实施纠正措施并由分支机构核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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