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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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2008-8-26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前 言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 200840 号) 文件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行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质量,在总结龙岗区龙西社区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市安科学会组织部分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参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国内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编写了本服务手册。本手册内容包括:政府关于

2、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托管各方职责,安全中介机构管理要求,托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学会专家组技术支持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培训工作方案,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方法,托管工作合同样本,安全托管工作指导价格。由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创新模式,加之编写时间较短,本手册中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安监局领导、专家的指导和安全中介机构及专家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目 录一、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二、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四、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安全托管工作的

3、资质条件和备案程序 五、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六、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流程 七、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质量评估指引 八、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市安科学会专家技术支持方案 九、市安科学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方案 十、安全托管合同范本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4、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一)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二)发生死亡 1 人以上或一次重伤 3 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

5、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

6、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

7、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第二章 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四)验收标准和方式;(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法;(八)其他未尽事宜;(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安全生产

9、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 6 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

10、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第九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

11、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

12、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当至少三次,包括: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五)安全中介机构及

13、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八)安全生产托管服

14、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经市安监部门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注册地在外

15、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第十一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统一的安全生产托管的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和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以及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

16、等细节;(二)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从园区、厂房或社区整体安全管理的角度,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宜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委托方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统一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的,其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同时要对委托方和管理服务对象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视为已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第十二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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