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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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人员工资没有标准,你可以多做点销售工资;还有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 比例为利润总额的 12%。经营租赁费用等2010 年 03 月 04 日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背景情况: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本案系专项检查。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 34 号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要求,本检查组依法于 2009 年 7 月 3 日至 2009 年 7 月 29 日对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基本情况: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某镇工业区,系(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2、陈某,1993 年 3 月 4 日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000 元;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1993 年 12 月 1 日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 年确认为获利年度,2007 年按 27%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2008 年起按 25%申报企业所得税。生产加工各类海马毛纱线、兔羊毛纱线、混纺羊毛纱线、混纺花捻纱线、各类纱线及相关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商品代码 5105290090),征税率

3、 17%,退税率 13%,其他出口产品 200701-20080731 期间征税率 17%,退税率 11%,200808-200810期间退税率调整为 13%,200811-200812 期间退税率调整为 14%。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检查预案检查预案1.案头审核:案头审核: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帐簿、凭证较多,先从帐簿查帐,再确定抽查两个月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根据检查预案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该公司 2007 年 1 月?2007 年 12 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 39,291,199.05 元(出口审核系统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 39,240,

4、644.28 元,差额原因为 200703 以人民币支付所属 200701 出口海运费,计算出口退税时冲减出口销售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予冲减出口销售额所致),申报应税销售额 18,427,444.81 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201,000 元,销项税额 3,132,665.8 元,本期进项税额 3,961,365.4 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 634,518.28 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 439,218.12 元(申报年月200612-200711)。应抵扣税额合计 2,887,629 元,实际抵扣税额 2,836,062.31 元,应纳税额 296,603.4

5、9 元(综合税负 3.14%),已纳税额应纳税额 296,603.49 元,期末留抵税额51,566.69 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 200701-200712)487,688.87 元,已退税额 487,688.87 元。2007 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 1,165,318.59 元,收回成品价值 6,930,789.82 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 2007 年度账载利润总额 1,548,543.13 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1,731,559.31 元(应纳税所得率 3.05%),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6、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467,521.01 元,已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467,521.01元。该公司 2008 年 1 月?2008 年 12 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 33,475,125.14 元,申报应税销售额 10,636,975.43 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32,000元,销项税额 1,808,285.81 元,上期留抵税额 51,566.69 元,本期进项税额 1,859,272.72 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 1,108,503.96 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 121,101.19 元(申报年月200712-200811)。应抵扣税额

7、合计 681,234.26 元,实际抵扣税额 681,234.26 元,应纳税额 1,127,051.55 元(综合税负 4.4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 1,127,051.55 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 200801-200812)72,630.44 元,已退税额72,630.44 元。2008 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 826,619.22 元,收回成品价值 5,929,859.59 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 2008 年度账载利润总额-835,295.57 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441,121.01 元(应纳税所得率

8、 1%),应纳企业所得税 110,280.25 元,已纳企业所得税 110,280.25 元。确定检查重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所属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方式。检查具体方法:检查具体方法: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有无多结转成本。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1、2007 年 10 月 65,101 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2416.

9、25 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3810.75 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 2 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22,416.25-(22,416.25+3,810.75)9%122=22022.84 元;2、2007 年 11 月 61,102 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7882.91 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4740.09 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 1 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27882.91-(27882.91+4740.09)9

10、%12=27638.24 元;3、2007 年 8 月 148 号记账凭证结转产品(羊毛条)成本(8 月 157 号记账凭证,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10156.40 公斤,单价 56.94872 元计算出错,根据 2007 年 1-8 月不含此笔业务累计已结转产品成本 53308.44 公斤,金额 1778760.65 元,计算得知平均单价应为33.36736 元,核实多转销售成本 10156.40(56.94872-33.36736)=239501.72 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239501.72 元;4、2007 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 6009.20 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

11、所得额 6009.20 元;5、2008 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 6554.56 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6554.56 元;6、上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机器设备)的电缆,2008 年度可补提折旧为:(22,416.25+3,810.75+27,882.91+4,740.09)9%=58,8509%=5,296.50 元,核减应纳税所得额 5,296.50 元。2007 年合计应补增值税 8550.84 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295172 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79696.44 元(29517227%)。2008 年净核增应纳税所得额 1,258.06 元,

12、应补企业所得税 314.52 元(1,258.0625%)。2007-2008 年合计应补税款 88561.80 元。处理结果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 2007 年 10-11 月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已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 8550.84 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13、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 2007 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依法追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 元;对该公司 2008 年度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行为,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补提折旧后,依法追补企业所得税 314.52 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 2007年 10-11 月少缴增值税税款 8550.84 元,处予 0.5 倍罚款 4275.42 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 2007 年度少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

14、得税)79696.44 元,处予 0.5 倍罚款39848.22 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 2008 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 314.52 元,处予 0.5 倍罚款 157.26 元。合计补税罚款 132842.70 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案件分析:四、案件分析:检查本案的认识及体会检查本案的认识及体会2007 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

15、会造成企业虚增成本或重复列支成本,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工作建议:工作建议: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遵守税法规章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加强成本核算,准确划分已销售货物成本和存货应保留的成本,准确划分应由公司负担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某有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案某有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案2004-10-10阅读次数:39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 基本案情:(一)、案件来源:根据北京地税某区地方税务局 2003 年第四季度日常检查的工作安排,某稽查所检查人员于 2003 年11 月 21 日至 12 月 5 日对“北京市 X

16、X 有限公司“2000 年 8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的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该单位于 2000 年 06 月 01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私营经济;注册资金:50 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朱 XX;身份证号码:11010819540509XXX;联系电话:6121XX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1102242136XXX(1-1);税务登记证号码:1102247214929XX000;计算机代码:14133XX;开户银行:农信黄村信用社兴业分社;帐号:09030801030000002XX;经营范围:制造电光源及附件,照明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主管税务所:庞各庄税务所;该企业在地税局缴纳和解缴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之前,结合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案头稽核作出的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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