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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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 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 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国 有林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森林资源过度开发,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 安全保障能力。为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路径,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进一 步增强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2、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 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 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 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 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 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 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 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 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为

3、本、保护优先。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山水林田湖统筹治理,重 点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生产 能力持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注重民生改善、维护稳定。改善国有林区基础设施状况,积极发展替代产 业,促进就业增收,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 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企业和 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统一规划、融合发展。破除林区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将林区纳入所 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林区社会融入地方、经济融入市场。坚持分类指导、

4、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国有林区不同情况,中央予以分类指 导,各地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走 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区改革发展道路。(三)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基本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 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融入地方,生产生活条 件得到明显改善,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 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面积增加 550 万亩左右,森林蓄积量增长 4 亿立方米以 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资

5、源质量和生态保障能力全面提 升。二、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 稳步恢复和增长。明确国有林区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将提供 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确定为国有林区的基本职能,作为制定国有林区改革发展 各项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的实施方案。稳步 推进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 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在地方政府职能健全、

6、财力较强 的地区,一步到位实行政企分开,全部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 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条件不具备的 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政府。(三)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适应国有林区全面停止或 逐步减少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发挥生态服务主导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机构只减不 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 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 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的保护管理

7、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 远的林场所。(四)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生产 季节,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实行远山设卡、近山管护,加强高新技术手段和 现代交通工具的装备应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率,确保管护效果。鼓励社 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创新林业生产组 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 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 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等经营,增加职工收入。积极推动各类社 会资本参与

8、林区企业改制,提高林区发展活力。(五)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 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 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研究制定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对重 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以生态服务功

9、能为核心,以林地保 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为主要指标的林区绩效 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国有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绩效的依据。探索建立国家 公园。(六)强化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 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负总责。要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的职能。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的变化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约束 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

10、容。省级政府 对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负全责,实行目标、任务、 资金、责任“四到省”。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 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七)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发挥林区 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 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 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对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的,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对跨行政区域的 国有林业单位,由所在的市级或省级政府

11、统筹解决。三、完善国有林区改革的政策支持体系(一)加强对国有林区的财政支持。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中央 财政通过适当增加天保工程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 支持力度,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 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加强对国有林区的金融支持。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 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对于确需中 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

12、部门在 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 国有林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国 有林区职工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三)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 不能简单模仿城市建设、建造繁华都市。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 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 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加强森林防 火和

13、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四)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将林区城镇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规划, 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 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继续结合林区棚户区改造, 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给 予倾斜。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 矿区改造搬迁政策。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相关 省级政府及森工企业也要相应加大补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要 积极研究结合公共

14、租赁住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拓宽深山远山林区职工 搬迁筹资渠道,加大金融信贷、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住房税 费减免优惠政策。(五)积极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推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 经济转型,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严格限制矿业开采。 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大力发展木材深加工、 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 高林区职工群众收入。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建设以口岸 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 支持国有优

15、强企业参与国有林区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国有林区资源优化配置和产 业转型。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经济转型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 要求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省(自治区) 要对本地区国有林区改革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二)注重试点先行、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探

16、索,稳妥推进改革。各有关省(自治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选择部分工作基础 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三)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改革。要强化各级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加强森林资源 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的考核,严格杜绝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纪律要求,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 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 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 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 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一、国有林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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