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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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交交 易易 规规 则(试行)则(试行)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产权转让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3 号令)及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3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子竞价 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和诚实信用原则。电 子竞价指竞买(价)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对标的转让价格进行连续、定时限次、定时加 连续等竞争性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标的受让

2、 (中选)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福州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 (以下简称“竞价系统” )采用电子竞价交易 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二)非国有经济成份产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三)本规则适用于委托选择拍卖人的竞价承诺、中选拍卖人组织的网上拍卖、以及福州 市产权交易中心决定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 (四)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用电子竞价。选择 确定拍卖人的竞价承诺会,不受此条件限制。 转让方、竞买(价)方、拍卖人及相关各方等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可采取连续报价、

3、定时限次、定时加连续等报价方式,报价以竞价系统记录的数 据为准。 (一)连续报价方式 采取连续报价方式的,竞买(价)方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由竞买(价)人之间相互 竞争、加价和应价,直至产生报价最高的竞买(价)方确定为受让(中选)方。应价时间 每次一般不少于 90 秒钟。最高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中选)方。最 高报价应高于该转让项目底价方为有效。 当采取挂牌竞价时,竞买(价)方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新的报价应高于当前电 脑显示的最高报价,方为有效。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竞价的具体情况设立报价的加 价幅度。在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价)方为受让(中选)方。

4、(二)定时限次报价方式 采取定时限次报价方式的,每个竞买(价)方可在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无限次性或限次性报 价,后一次的报价须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最高报价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确定受让(中选)方。最高报价应高于该转让项目的底价方为有效。在报价时间截止, 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价)方为受让(中选)方。 当采取挂牌竞价时,竞买(价)方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新的报价应高于当前电 脑显示的最高报价,方为有效。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竞价的具体情况设立报价的加 价幅度。在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价)方为受让(中选)方。 (三)定时加连续报价方式 采取定时加连续报价方式的,竞买(

5、价)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报价,由竞买(价)人之间相互竞争、加价和应价,直至产生报价最高的竞买(价)方确定为受让(中选)方。在 报价距报价截止时点不足 90 秒时,报价自动顺延,并以此类推。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可根 据竞价的具体情况设立报价的加价幅度。在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价)方 为受让(中选)方。 当采取挂牌竞价时,竞买(价)方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新的报价应高于当前电 脑显示的最高报价,方为有效。福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竞价的具体情况设立报价的加 价幅度。在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价)方为受让(中选)方。 第五条 电子竞价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终止

6、: (一)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价)方均未报价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相关监管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后,若转让方拟提出终止转让行为,则须报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或有权部 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电子竞价中止 当“竞价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不可抗力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将立即中止本次竞价活动; 故障在两个小时内排除的,则重新启动竞价后按相同挂牌价和加价幅度开始进行竞价。第七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转让方及相关机构或部门人员应对电子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情况(

7、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买(价)方、竞买(价)方的名称、人数、联系方式等) 承担保密责任。 (二)竞买(价)方在竞价标的信息披露期内应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一旦做出报价,即表 明已认可标的情况。因此,由标的瑕疵导致的相关后果由竞买(价)方自行承担。 (三)竞买(价)方的代码和进入竞买(价)客户端系统密码为竞买(价)方参与电子竞 价交易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 买(价)方自行负责。 (四)在电子竞价过程中,竞买(价)方一经报价并确认后不得撤回,但可在此基础上继 续进行报价。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互联网电子竞价活动中当事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规则由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二 00 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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