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1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机电工程学院第五届团学代会修订 2010 年 6 月 26 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测评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测评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实际所修的课程学分参与综合测评,但转专业当年不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若转专业学生相应课程与学分与转入专业所修课程相符(即课程相同,课程学分大于等于转入专业所修课程学分) ,可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三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 100 分综合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第六条 学院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各专业学生代表 1-2 人组成;各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各宿舍代表 1 人组成第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公布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各班级初评小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组成员→→各班级初评小组初评→→各位同学确认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专业范围公示三天→→上报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学院公布→→上报学校第二章第二章 德育测评德育测评第八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 第九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 75 分,满分为 100 分第十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一)社会工作奖励分1、担任学校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校电台、校纠察大队、 《金山青年》报社) ,依据其校学生干部考核得分计入学院德育分。
担任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经考核为优秀的,最高奖励 8 分;考核良好的,最高奖励 7 分;考核为合格的,最高奖励 6 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2、担任学校团委学生会部门成员(部门干事),依据其校学生干部考核得分计入学院德育分担任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成员(部门干事) ,奖励分由部长上报本部门成员表现情况,经考核为优秀的,最高奖励 8 分;考核良好的,最高奖励 6 分;考核为合格的,最高奖励 4 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3、担任校科协、青马研究会、青协正副会长、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下属部门成员,学院参考其学生干部考核分数,并根据其实际表现酌情计入德育分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优秀、良好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 20%、40%,合格、不合格评选比例根据学生干部实际表现给与评定学生干部任期未满一年者(如中期退出部门)考核等级只定为合格和不合格;学生干部换岗未满一年的,按第一岗位职务考核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原则上最高奖励分为 8 分,但兼任多个职务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职务的岗位考核均为优秀的,可作最高不超过 2 分的上调。
二)日常表现奖励分(文体类表彰竞赛除外)1、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全国三好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佳大学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3,奖励 10 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省十佳大学生、省三好、省优干、省优秀团员等) ,奖励 8 分;获校(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市优秀共产党员、市十佳大学生等),奖励 6 分;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标兵称号者,奖励 6 分,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者,奖励 5 分;获校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 4 分;获校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校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校优秀青年志愿者、校文艺工作先进个人、校优秀红十字会员、校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奖励 3 分;获校级学生团体组织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如优秀班长、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红十字会员,奖励 3 分;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 2 分) ;获得校优秀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每人奖励 3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2 分;获院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参照校级所评标准减半加分奖励;获院学生会荣誉称号参照校学生会所评标准减半加分奖励2、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奖励 10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8 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奖励 8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6 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红旗团支部、优秀班委会、十佳宿舍,文明宿舍等), 主要负责人奖励 5 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3 分;获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主要负责人奖励 3 分, 其余成员每人奖励 2 分;获得院十佳宿舍、爱心宿舍,舍长奖励 1.5 分,其余舍员每人奖励1 分(宿舍荣誉累积奖励总分不高于 5 分) 。
3、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下同)一等奖的,奖励 8 分,二等奖的,奖励 6 分,三等奖的,奖励 4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3分;4、获省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7 分,二等奖的,奖励 5 分,三等奖的,奖励 3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1~2 分5、获校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5 分,二等奖的,奖励 4 分,三等奖的,奖励 2 分,其余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6、获院、处级各类竞赛一等奖的,一等奖 4 分,二等奖的,奖励 3 分,三等奖的,奖励 2 分,其余的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7、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酌情给予奖励0.5~3 分;(按照 3、2、1 分别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与人员进行加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48、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获得各级各类荣誉表彰的, (单项)总的奖励分不得超过 10 分三)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第二课堂或讲座)等集体活动,出色完成组织安排的临时性社会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的(持续时间以相关部门考核为准) ,每人次酌情给予奖励 0.5~1 分,校级大型或者持续时间较长(持续时间以相关部门考核为准)的活动给予奖励 1 分。
此项累计奖励分不超过 5 分四)见义勇为者,每人次奖励 10 分(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拾金不昧,受社会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 5 分,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 3 分,受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 2 分(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按要求参加升旗每次奖励 1 分,组织参与三下乡等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团委审核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奖励 2 分、普通成员奖励 1 分;自愿献血着奖励 2 分(有证书者,且之前未获得奖励者) 七)未尽事宜由学院综合测评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扣分标准(党员和学生干部单项多扣 0.5 分)(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 10 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 8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 4 分,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 3 分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4~6 分;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者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3~5 分(视情节轻重定) ;初评小组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初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者,小组成员各扣 2 分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 2 分四)不履行内务卫生整理、未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的,每人次扣 1 分。
具体如:晨起检查未起床者每人次扣 1 分;被子未叠者每人次扣 0.5 分;内务检查中违反规定者一项每人次扣 0.5 分;宿舍拒检者宿舍成员每人次每人次扣 1 分;使用高功率电器、违规用电者每人次扣 2 分;乱摆放电脑者每人次扣 1 分;“院十差宿舍”舍员每人次扣 1 分,舍长扣 1.5 分;晚归每人次扣1.5 分;私自外宿每人次扣 5 分五)不注重礼仪,穿拖鞋、运动短裤等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每人次扣 1 分;沉溺于电脑网络、游戏等影响学习和生活的,每人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5扣 2 分;违规用电等影响公共秩序、他人休息和公共安全的,每人次扣 1 分六)无故不参加校、学院、班级等组织活动的,扣 0.5 分/次;课堂考勤无故旷课的,扣 1 分/次;迟到、早退的,扣 0.5 分/次;学生干部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的,扣 0.5 分/次;学生会成员无故缺席会议、或未能按要求完成学院布置的工作,扣 0.5 分/次 (七)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以及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不同情节扣 1~3 分八)其他经学院综合测评小组认定的扣分项目,视不同情节酌情扣分第三章第三章 智育测评智育测评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和学习类活动。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一)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除外) ;(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的按补考成绩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一)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9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5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3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5 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3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0.5 分二)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7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3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2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1 分;在全省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 6 分,第二名(或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6等奖、银奖)每人奖励 4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0.5 分。
三)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 5 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 3 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 2 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 1 分,参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 0.5 分;参加校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