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推手——访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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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推手访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文库.txt 曾经拥有的不要 忘记;不能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行政权力不能成 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推手访著名民法学家江平2010-05-05 记者 吴 洁消费维权工作在深化,但在垄断企业的强势面前,消费者仍处于弱势,消费者的权益仍 缺乏有效保障。虎年新春将至,针对消费维权领域重大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民法学家、中 国消费者协会顾问江平。本刊记者:您认为如何解决行政权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江平: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区分两种行为。我们所说的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是一种民 事关系,就在于消费的交易过程中,合同订立的主体

2、是完全平等的,跟哪个部委、部门没有 关系。我们所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企业跟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有没有另外一 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呢,比如郝劲松提出铁道部的规定,火车上供应的饮食价格比较高 等等,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的 反垄断法里,对这类问题有过规定。国有企业作为垄断组织,它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行政文件作为基础, 我们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们告 的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权力。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目前利用这种行政权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法是很严重的。 它依据行政机关

3、的命令,而行政机关的决定又是为了保护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或是地方利 益的规定。有一些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比如手机双向收费,这个规定是不对的,但部 门有这个规定,收费就是这么收的。这样的规定,铁道部门、公安部门都有,都是在自己部 门范围之内,做的一些行政规定。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集中注意,就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 的办法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说任何一个收费项目背后, 都有行政权力作为后盾,那么这个问题就需要认真研究解决。本刊记者:消法实施 16 年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规范作用。 如今,这部法律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您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江平

4、: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消费者权利的扩大。有人说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可以扩大一些,比如说消费者在一定 的情况下应该有反悔权。这不是指任何人买了任何东西都可以反悔,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 不可以保障消费者有反悔权,是值得考虑和研究的。二是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利的手段有局限性。能不能提出类似公益诉讼的 概念,就是由消费者组织、团体,作为诉讼主体,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现在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可以考虑加入。三是在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消费者组织的设置问题。目前大多消费 者组织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世界范围看,消协组织的地位就显得比较低了。因为有 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政

5、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相当于在国务院下面设立;也有的国家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政府性的,一个是群众性的,政府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委员会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群众性组织,是从群众的角度行使职能,这都 是很好的思路。本刊记者:2009 年 12 月 26 日, 侵权责任法出台。它是我国又一部规范公权保护私 权的法律。您认为物权法 、 合同法和今年 7 月 1 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在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分别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江平:台湾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放在民法范围内,从法律体系来看,应该说比较合 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本质。这本质一是私权保护,二是基本纳入民法体系之中。在民

6、法体系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物权法 、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 法 。物权法应该说是保护私权的根本规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私人企业应该得到尊 重和保护,这是写入宪法里的。 物权法里一个很重要的规定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法 律地位的规定,包括现在买卖房屋的问题。它确定了在民法制度里,权利作为核心的思想。合同法是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 合同法里特别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定,确定了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定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因为日常交易活动, 都是通过格式合同完成的。而且从现在的情况来说,格式合同的理解范围更宽了,只要是事 先拟定好的,没有和当事人商量的,重复使用的都可以叫做格式合

7、同。商店的一些告示,我 认为也适用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在这种商店告示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规定。比如“出门概不退换”的商店告示,只能说针对某类商品,比如食品没有质量 问题不能退换,不能说其他商品一律不许退换。在这样一些问题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 非常必要。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应该说从另外一个方面补足了合同责任的不足。因为消费 者权益保护,很大范围是依照合同法来解决的。但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也会造成侵权责 任。特别是产品的质量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时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伤害,就必然要 适用侵权责任法 。我们可以说,从民法范围看,消费者权利受损害,一个就是合同违约,一个

8、就是侵权责 任。这是不可缺少的两方面规定,只有这两方面规定完善了,那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 定就日趋完善了。 本刊记者:在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25 周年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三个为先” ,即承担共同责任主动为先,解决消费纠纷和解为先,企业社会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先。那么,您认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企业应该怎样承担和解 为先的责任?江平:首先可以肯定的是, “三个为先”思想,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 思想。其次,我们提到的“和解为先” ,当然是企业比个人应该更主动一些。但是这样的一个 “和解为先” ,涉及到一个法律责任的明确问题。因为侵犯消费者合

9、法权益,必然涉及到一 个财产责任的问题。消费者被侵权时,经营者往往提出可以赔偿消费者损失,但只是出于道义帮消费者解决 困难,这是现在普遍关注的问题。一谈到责任,任何一个经营者,都可以主动补偿消费者的 经济损失,又都不愿意主动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如果是企业责任为先,有时候就会 出现问题。因为一旦确定责任,消费者的要求可能会接踵而来。当事方认为只要在法律上承 认是过错一方,有了法律上的责任,那后续的赔偿就多了。所以, “和解”这个概念,就有 一个是补偿为先,还是承担责任为先的问题需要明确。当然,和解为先采用及时补偿方式, 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方面,可以大幅降低社会成本。本刊记者:2010 年,中

10、消协年主题为“消费与服务” ,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 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 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作为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顾问,您认 为围绕国家当前的经济形势,我们应该做哪些方面的工作?江平:服务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上的服务,当然就是指为消费者服务。我们通 常讲的服务合同,就是服务消费者的意思。至于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是广义范围上的 服务。我认为最根本的服务还是建立在狭义基础上的服务。在民法的消费范畴里,应该说除了 提供商品以外,都可以称为服务。银行存款是服务,电讯、医疗是服务,居间、行纪等等都

11、 是服务。现在世界范围内,服务合同也看得越来越重要。消费过程中,一个是提供商品,一个是提供服务,主要涉及这两大类问题。一般来说, 提供商品的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比较明确,比较具体,对于是否适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争议比较少;而对于提供服务的争议比较多。比如说银行、电讯服务,铁路、 公路等提供的运输服务等等,怎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争议的。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人们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理解也在加大。但是,这在 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医疗服务关系,医疗是服务合同,但是不是所有的医疗关系都 是服务性的?在医疗关系中,医院对于看病的人,它的责任,到底在哪一些范围内是适用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些问题是有争议的,有模糊的地方。对于当前我们提出的服务于消费者来说,首先还是要明确,消费者在服务领域里如何界 定,如何定位,如何适用于法律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一方面需要有法律更加明确地规定, 另外一方面需要学者对于这些问题作出一些理论上的阐述,能够使它的适用范围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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