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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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建设设工程竣工工程竣工验验收后,收后,应应当向主管部当向主管部门备门备案案(本文(本文为为原原创创作品,未作品,未经经作者作者书书面授面授权权,禁止,禁止转载转载) )本案要旨:建本案要旨:建设单设单位位应应当自工程竣工当自工程竣工验验收合格之日起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所在地的县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设主管部主管部门备门备案;案;备备案案时应时应当提交当提交工程竣工工程竣工验验收收备备案表,工程竣工案表,工程竣工验验收收报报告,法律、行政法告,法律、行政法规规规规定定应应当当由由规规划、划、环环保等部保等部门门出具的出具的认认可文件或者准可

2、文件或者准许许使用文件,法律使用文件,法律规规定定应应当由公安消防部当由公安消防部门门出具的出具的对对大型的人大型的人员员密集密集场场所或其他特殊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设工工程程验验收合格的收合格的证证明文件,施工明文件,施工单单位位签签署的工程署的工程质质量保修量保修书书,法律、法,法律、法规规规规定必定必须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工程竣工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工程竣工验验收收报报告由承包人提交告由承包人提交给给建建设设方,建方,建设单设单位收到建位收到建设设工程竣工工程竣工报报告后,告后,应应当当组织设计组织设计、施工、工、施工、工程程监监理等有关理等有关单单位位进进行竣工行竣工验验收。建收。建设

3、设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报报告工作告工作由建由建设设方方负责负责。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案件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初字第 00030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 00122 号 本案例分析

4、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5 年 11 月 18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2005 年 12 月 8 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大卖场工程施工。2006年 3 月 27 日,广宏建设公司催促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及时支付本期工程款 6222450 元。2006 年 4 月 2 日,广宏建设公司在关于要求立即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紧急报告中称:因工程进度款问题自 3 月 25日至今已处于半停工状态,请求立即足额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 3

5、月 26 日开始顺延并支付因此造成一切损失。2006年 4 月 10 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一层结构,监理公司审查意见是:可以按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 70%的工程进度款。2006 年 7 月 5 日,广宏建设公司催要结构封顶的 80%工程进度款,并于 7 月 27 日向监理公司递交大卖场主体报验文件。此后大卖场进入装修阶段。大卖场工程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7 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铭基金诺置业公司。该工程已交付使用。2006 年 6 月 10 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数码广场工程的建设

6、,并在各阶段催要工程进度款。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将装饰工程直接另行发包,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变更图纸至今未经有关机关审核)。2006 年 12 月 14 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此时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 289 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 26%左右。2007 年 8 月 24 日,广宏建设公司报告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并催要工程款。该工程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交付铭基金诺置业公司。2006 年 9 月 8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就华夏第一街区地下车库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06 年 9 月 16 日

7、(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0 日;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协议。双方在同日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结构齐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 80%。通用条款 16.2 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06 年 9 月 28 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地下车库工程的建设,2007 年 3 月 11 日提交了正式开工报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开工。3月 14 日

8、,蚌埠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施工许可证。2007 年 6 月 30 日完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说明:本次验收仅对广宏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认可,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截止 2007 年 6 月 30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 602 万元,占最后审核工程款无争议部分的 41%左右。地下车库工程于 2007年 11 月 9 日初验,监理公司出具了初验报告,指出土建部分存在靠南墙漏水等 5 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水电部分存在落地配电箱未安装等 10 项需要整改的问题。地下车库工程现已停工。2007 年 9 月

9、 30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甲方)与广宏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华夏第一街区家乐福大卖场、数码广场以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间、款项支付计划、数码广场结付及办理备案等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并正式移交铭基金诺置业公司使用。2007 年 10 月 15 日前后,广宏建设公司将数码广场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铭基金诺置业公司。截止 2008 年 2 月 3 日,地下车库工程共支付 11366708 元,尚欠(无争议部分)3206437 元。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分别于 2008 年 8 月 21 日、2009 年 9 月 2

10、5 日完成地下车库及数码广场工程的结算。2008 年 9 月 4 日,广宏建设公司向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移交了质量控制资料,除竣工图纸外,其他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竣工图纸未提交的原因是“甲方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2009 年 4 月 13 日,蚌埠市建筑管理局下发了建管质200972 号关于限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认为铭基金诺置业公司负责建设的数码广场工程竣工后,未按国家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求尽快整改,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该局备案。2009 年 9 月 24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向蚌埠市建筑管理局提交申请

11、报告称:因各种原因造成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丢失,申请予以补办。2010 年 7 月 20 日,铭基金诺置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宏建设公司:1、支付大卖场工程迟延违约金 168.96 万元;2、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迟延违约金 378.24 万元;3、立即对地下车库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承担返修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 2%支付违约金,且应先履行返修义务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4、移交地下车库工程并承担地下车库工程竣工迟延违约金 264 万元;5、承担数码广场和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278581 元。三、法院审理一

12、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大卖场工期属于固定日工期,即“2006年 7 月 25 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广宏建设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27日提交了主体报验文件,并按照约定交付装修,没有延误工期。铭基金诺置业公司认为广宏建设公司拖延工期 176 天,是以完工日期2007 年 1 月 17 日计算,而该日期是大卖场工程全部完工的日期。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将非由广宏建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的日期也计算为广宏建设公司的合同工期,不符合双方关于固定日工期的约定,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大卖场工程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数码广场工程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为 2006 年 9 月 1 日

13、(不含外装饰),同时约定总工期 230 天。因 2006 年 6 月 10 日数码广场工程才开工建设,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已无法实现,应以 230天计算工期,即应在 2007 年 3 月 1 日前后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从2006 年 6 月 10 日开工至 2006 年 12 月 14 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历时 184 天,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而同期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 289 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 26%左右,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 80%的支付标准。在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广宏建设公司仍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体工程,有权顺延其后的

14、工程日期。另外,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这也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的理由之一。双方合同明确 230 天的工期不包括外装饰的工期,而外装饰工程系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单独对外发包。铭基金诺置业公司也承认存在上述顺延工期的事由,但在计算工期的时候并没有扣除顺延的工期,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数码广场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欠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图纸。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程备案属于建设方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的义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

15、料,不属于广宏建设公司制作保存的资料,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提供该资料没有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报告,发包人收到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双方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因此可以认定该报告已经提交铭基金诺置业公司。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档案的保管责任在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在上述两项资料丢失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铭基金诺置业公司承担责任。在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中欠缺竣工图纸。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16、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双方认可竣工图纸未提供的原因是因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因此竣工图纸未提供的责任并不在广宏建设公司。双方约定因铭基金诺置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备案迟延的,广宏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备案资料不全的原因并非广宏建设公司造成,铭基金诺置业公司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予以支持。地下车库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地下车库开工报告日期为 2007 年 3 月 11 日,至 4 月 19日主体验收,历时 38 天,广宏建设公司的主体完工在约定的 80 天内。有关广宏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车库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问题已有生效判决处理完毕,不再进行审理。截止 2007 年 6 月 30 日该工程单位竣工验收,铭基金诺置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仅达到 41%,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铭基金诺置业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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