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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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容 摘 要自从我国加入 WTO 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切实改进和加强新时期的金融监工作,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发展和蔓延,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在应对金融危机中日益彰显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如何正确评价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现状,客观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加强和改善新时期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设想,是我

2、们必须正视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关键词:金融监管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体系金融体系 监管模式监管模式1 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1.1 金融监管不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其爆发的深层次经济学原理尚在探求和争论中。但是,导致危机爆发的一些基本动因已经被大家所认同,其中金融监管的缺失就成为无可争议的罪魁祸首之一。早在 1980 年,美国通过了一项存款机构解除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正式在这一法案中次级贷款被合法化,并解除了美联储以往的利率上限规定,允许贷款公司开始收取更高的利率和费用;之后的 1982 年,又通过一项可选择按揭贷款交易评价法案,规定允许使用浮动利率

3、抵押贷款和大额尾付金贷款;再过四年之后的 1986 年,美国通过的税务改革法案允许下调主要住房的抵押贷款利率,刺激了对抵押债务的需求。这一系列早期法案正是美国监管层面为“酝酿”这次危机所做的早期准备,其中利率和费用的提高无疑加大了次贷这个行业的吸引力,使很多人开始蜂拥到这个行业中淘金,而大额尾付款的还款方式成为后来次级贷款的还款特征,每期还款额度相对较小,但是最后一笔的还款额度却积累的相对较大,无疑增加了坏账风险。此后,随着美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最终完成了整个次贷业务的体系建造。正是在次贷资产被证券化的过程中,在谋利的驱动下,抵押贷款经纪人口若悬河推销产品,抵押贷款经纪商明知风险的

4、存在却上下欺瞒篡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贷款公司对于前两者的行为熟视无睹,大型贷款公司和投行机构更是鱼目混珠将优劣信贷资产打包在一起全部变成“优质”证券化的资产转手出售。这一系列的行为都离不开监管的漠视甚至纵容,所带来的“成就”也一直让许多国家对美国的金融创新羡慕不已。但是,从目前的情况再回头去审视,则已不难看出,正是监管的漠视和纵容,最终导致了一切的发生。 1.2 金融危机下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模式 1.2.1 英国式统一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由一个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负责,这个机构便是中央银行或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模式具有降

5、低成本、机动灵活等诸多优点,而且监管者责任认定明确,监管对象明晰,监管制度统一公平。当然,统一的监管模式也有不足之处:制度安排需要有一个集权式的庞大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信息滞后,降低监管效率。目前,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或地区还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 1.2.2 美国式伞形监管模式美国崇尚自由,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反对权力的过分集中,推崇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双重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符合了美国的历史文化,意图既保证金融市场的创新和自由,又促进监管者的专业化。这种监管模式对于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十分有效。然而,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显然无法有效监管高度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并化解其

6、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1.2.3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这类监管模式介于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主要包括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由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为防止混业中的监管真空和协调不同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监管机构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2 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和现状 2.1 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 2.1.1 第一阶段:人民银行大权独揽第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 年1992 年)。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并慢慢转向宏观经济领域。1986 年 1 月国务院

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初期,以货币政策为工作核心,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中介目标,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以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2.1.2 第二阶段:证、保、银分离第二阶段是分业监管时期(1992 年至 2003 年)。在这一时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1992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1998 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

8、行将证券机构和保险业的监管工作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于 2003 年 4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挂牌,随着银监会第一号公告的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多年来集货币政策制定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宣告结束。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四机构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金融监管体系。 2.1.3 第三阶段:监管协调第三阶段是监管协调时期(2003 年至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 2003 年 6 月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

9、加”。备忘录还规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将召开一次。并与 2003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于 2006 年 9 月表示,我国正在尝试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是“一行二会”的监管制度,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政策实施有关的金融行为实施监管,各个机构之间定期进行联席会议磋商制度。这种非常典型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发展的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我国在 1998 年

10、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得以幸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以中国光大集团等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为标志,我国开始步入混业经营时代,金融创新的发展则使我国的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速,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全方位、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改革当前监管模式,逐步推进适用于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3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出现的问题 3.1 金融监管内容、范围、手段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内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重点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方面,而对于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缺乏相

11、应的监管措施。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的监管体制尚未形成。监管范围,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监管手段,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统一,而我国的现实则是法制建设滞后,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导致监管效果欠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金融组织法、金融行为法、金融工具法、金融市场法、金融协调法、防范金融风险法、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这些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 3.2 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

12、健全从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经验分析,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应建立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社会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都非常薄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刚刚起步,金融监管的效果不能尽如人意。 3.2.1 监管职能的重叠,易导致摩擦及管理效率低下当前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外,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还有许多监管部门。 3.2.2 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是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

13、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但是,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使被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经营的矛盾,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 3.3 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现行的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其管理方式主要实行业务审批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同时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而在我国现行的这种机构性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不能建立全方位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对金融业的风险问题给予整体

14、上的把握。4 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4.1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4.1.1 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法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金融监管体制能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4.1.2 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业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以功能

15、性金融监管体制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 4.2 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4.2.1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非常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改革深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交叉经营、或合业经营,其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金融机构间的边界日趋模糊,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边缘业务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这为金融监管协调奠定了现实基础。事实上, “在大多数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从许多临时性、随机性、个案性、程序性的安排,转化为制度化、常规化、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安排” 。 4.

16、2.2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加强其自律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外因终究是要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金融业的外部监管只能起到一个外因的作用,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还应从金融机构内部入手。 4.2.3 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督促各会员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同业竞争关系,确保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有组织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 4.3 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开放并逐渐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进程给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事实证明如果只有对外贸易而没有逐渐开放的金融体系,中国不可能不断扩大吸收外资的规模,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不可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与国际金融体系的互动是一种良性互动,中国在融入全球国际金融体系过程中获得了较多的机会和利益。 4.3.1 量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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