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与张小华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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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与张小华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案 由】民商经济 -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与 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件 字号】(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325 号【审理 法官】黄敏洽、丘杰、陈珊彬【文书 性质】裁定书【审结 日期】【审理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程序】终审 【代理 律师】黄军、何荣新【代理 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 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 25 次【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声明 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

2、有限公司与张小华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325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军、何荣新,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华。委托代理人:李泳嫦。上诉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因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 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6)荔法民二初字第 510 号驳回起诉的民 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

3、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 30 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从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看,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在工 商局的登记资料反映,现在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的股东仍是广州 市永安百货集团、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务有 限公司、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仍是被上诉人张小华,公章也仍由张小华保管, 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虽经本院裁定取得了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广州 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持有的 上诉人 76.66%股权。该裁定只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 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拍卖的

4、确认。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仍 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才能得以确认,现本院执行局还未协助广 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变更股权的手续,仍在审查中,故广州市 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尚未真正取得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其以股东名义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股 东会,并作出决议,免去张小华董事长职务,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为新法定 代表人夏岩,任执行董事;原公司公章作废,重新刻制新公章等等显然缺 乏法律效力。且该股东会召开既没有通知董事长张小华,广州市佰特贸易 有限公司也没有真正取得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又不通 知原股东广州

5、市永安百货集团、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荣 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到场确认其股东资格,故该股东会决议选出 的法定代表人夏岩以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被上诉人张 小华,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 条规定, 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负担。裁定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以夏岩为法定代 表人的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主体适格,具有合法,完整的法人资 格。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

6、。一、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合 法拥有上诉人的 76.66%的股权,已成为上诉人的合法股东。工商局的变更 登记只是备案性质,非生效要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 字第 387 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确认“将上诉人的 76.66%的股权转归广 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非一审裁定认定的“只是对股权拍卖的确 认”。同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3 月 7 日已对 387 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执行措施,送达了 387 号的裁定书及 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工商局协助办理股权变更 的手续。并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要求被上诉人张小

7、华携带公章及营业执照 至中级法院协助办理上诉人股权变更事宜。而一审裁定中认定的“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未协助办理变更股权的手续,故广州市佰特公司尚未真正取 得上诉人的股东资格”,既无法律根据,也无事实依据。因此,广州市佰 特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上诉人的 76.66%的股权已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生效裁定依法确认,合法有效。二、2006 年 5 月 19 日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及程序均是合法且有效的,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 定,亦是合法有效的。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同样是备案性质,非生效要件。 因上诉人原董事会、原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召集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41 条的规定

8、,持有上诉人 76.66%的股权的佰特公司和持 有上诉人 19.86%股权的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召集了股东会 会议,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通知了另外一个持股 3.48%的股东-广州市荔湾 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参加会议,并在信息时报上公告了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上诉人的 200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综上所述,广州市 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拥有上诉人的 76.66%的股权,股东会就变更 法定代表人、原公章作废、重新刻制公章等作出的决议亦是合法、有效的, 则以夏岩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市永安西村

9、百货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独立、 完整的法人资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06 荔法民二初字第 510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 2006 荔法民二初字第 510 号案件 进行审理。二、判令被上诉人张小华承担一、二审件的诉讼费。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裁定。原审经审查,1998 年 11 月 23 日上诉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 成立。2001 年 1 月 13 日上诉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为张小华。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 荣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因

10、欠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下九路支行数额 巨大的欠款,其持有的上诉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股权(三家公 司持股比例共计 76.66%)全部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东方国际拍 卖有限公司拍卖,2005 年 12 月 26 日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以 10000 元 的价钱买受了前述股权。2006 年 3 月 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 (2005)穗中法执字第 38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持 有的上诉人 76.66%股权转归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11、2006 年 5 月 19 日在广州市中山八路 50 号君悦广场 11 楼召开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 有限公司股东会,并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登报(信息时报)公告了股 东会通知,但该通知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张小华参加,广州市佰特贸易有 限公司、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通知张小华参加或主持会 议,该股东会通过了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市荔 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代表弃权),该决议事项如下:1、同意永安公司不 设董事会,不设董事长,设一名执行董事。永安西村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一名监事;2、同意免去张小华董事长职务,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张小华为新 法定代表人夏岩,任执行董

12、事;3、同意聘请王小斐为总经理,选举熊国文 监事;4、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正案。2006 年 5 月 20 日上诉人将广州市永安 西村百货有限公司 2006 年 5 月 19 日股东会决议发送给张小华,要求张小 华将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 记证副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凭证等 返还给上诉人,张小华没有返还。双方产生纠纷,新法定代表人夏岩以广 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另查,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股东和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确认,包括本案上诉人所使用的公章也非工商管理

13、部门备案的公章。又查,2006 年 8 月 17 日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 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 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 387 号民事裁定书,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受理进行审查。再查,本院已于 2007 年 6 月 19 日作出(2005)穗中法执字第 38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 387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反映 出上诉人广州市永安西村百货有限公司的股东仍是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

14、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 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上诉人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仍是被上诉人张小华,上诉人公章也仍由张小华保管。因 此,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由于本院(2005)穗中 法执字第 3871 号民事裁定已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 387 号民事裁定, 故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上诉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上 诉人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为本案的广州市佰特贸易有 限公司、广州市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 司及夏岩之前,亦即广州市佰特贸易有限公司并非上诉人的股东却以上诉 人股东名义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召开上诉人股东会,该股东会所作出的决 议应为无效,该股东会决议选出的法定代表人夏岩以上诉人的名义起诉被 上诉人张小华,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理,本院 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洽 代理审判员 丘 杰 代理审判员 陈珊彬 二七年 书 记 员 徐 艳 胡爱好 fnl_12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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