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政策规定(一)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条件为不高于 1656 元二)住房标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条件调整为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 24 平方米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标,但原有住房抗震设防等级低于 7 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若满足户籍身份、申请人年龄、住房状况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三)户籍年龄标准条件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2012 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申请人年龄标准条件为男性年满 22 周岁,女性年满 20周岁四)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全市统筹保障,具有汉中市城镇户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任意县区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外来流动人口持有有效居住证,满足除户籍外其他申购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汉中市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