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综合案例分析11外贸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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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案例分析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案例分析1我国内 A.S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装 运条款的规定为:“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Doha by steamer not over l5 years Of age,not later than 31st May,1994。 ”(由不超过 15 年船龄的轮船从中国港口装运至多哈, 最迟装运期为 1994 年 5 月 31 日前。) A.S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要求于 5 月 15 日装运完毕。5 月 16 日即备齐所要 求的各种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信

2、用证规定由不超过 15 年船龄的轮船装 载,必须落实本条款,应找轮船公司出具证明。A.S.进出口公司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要 求出具船龄证明,但外轮代理公司不同意出具,理由是 A.S进出口公司在托运单 (Shipping order)上并未要求如此条款,而且该轮系第一程船,在香港转运,实际第二程船 能配载什么样的船,多少船龄的船,目前无法了解。A.S进出口公司将上述情况与议付行 研究,议付行人员认为信用证要求必须由不超过 15 年船龄的船装运,明显与证不符。最后 由 AS进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由议付行于 5 月 17 日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 出其不符点内容及“凭担保议付”的字样。单据寄到

3、开证行,开证行于 5 月 23 日即提出: “第 X x x x 号信用证项下第 x X x x 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 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单据如何处理。 ” A.S进出口公司邀请有关专家对本案情加以分析,经研究认为:在议付当时出具不 符点的补偿保证书, “凭担保议付”的作法是错误的,信用证虽然规定由不超过 15 年船龄 的船装运,但未规定有关落实该条款的单据。对这样非单据化的条款,受益人可以不予理 睬,所以说原单据仍然是单证相符。受益人与议付行不但没有依据 UCP600 的相关条款据 理力争,反而自己主动制造单证不符的说法,向开证行“表提”寄单,请求开证行通融接 受

4、,做法是错误的。 A.S进出口公司正准备根据上述分析向开证行申述单证相符的意见时,5 月 25 日又 接到开证行来电称:“5 月 22 日我行接到第 x x x x 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据,根据议付行 面函提出单据的不符点情况,我行即与申请人商洽,结果申请人无法接受单据,故我行于 5 月 23 日即电告你方不能接受单据,并且我行在随后审核单据时发现,在你方提交的单据 中,商业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与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不符。信用证规定:Canned Bamboo Shoots ,而你发票为Canned Bamboo Shoots Shredded。 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现暂代 保管单据。 ”A.S进

5、出口公司即查核原单据留底,发现发票的品名确实比信用证多了“Shredded, ,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为“竹笋罐头” ,实际货物的品名为“竹笋丝罐头” 。 AS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当时认为信用证品名属于统称,发票和其它单据如按实际货名 名称出具并未超出信用证规定范围。如果按信用证规定品名出具单据,而商检局出具的品 质检验证书又只能按实货名称,不会同意按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出证,又会造成单与单之间 的不一致。所以当时决定按实货名称制单。AS进出口公司最后经研究决定,于 5 月 26 日立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补寄正 确的发票,同时向开证行申述关于“由不超过 15 年船龄船只装载“的所谓不符点的异议。 6 月

6、2 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 5 月 26 日补寄来第 x x x x 号信用证项下之更正 发票,虽然已收到,但你方于本信用证规定的 5 月 25 日前交单的有效期之后寄单,该证已 过期失效,我行无法处理信用证超过有效期后寄来的单据,单据仍在我行暂时代为保管, 速告如何处理。 ” A.S进出口公司再三研究也毫无结果,因为信用证已过期失效,补寄去发票也解决不 了问题,最后只好同进口商商洽,以降价 10而结案。2请回答: 1.我公司在制单工作中的主要错误是什么? 2.在与开证行交涉的过程中,我方有无反败为胜的机会?为什么? 3.从本案例的分析中,你有何心得体会?21997 年 9 月,中国某进出

7、口公司与往来几年的欧洲某客户签订一笔粮油商品销售合同, 交货条件是从当年 10 月份起至次年 4 月,每月按等量交货装运 x x 万吨,凭不可撤销信用 证自提单后 45 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在开来的信用证上,列示品名、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 等,装运条件列示:To be shipped in several shipments(分数批装运),最迟装运期为 4 月 30 日。中方公司业务员操作如下:10 月份按合同原定的等量装出第一批货物。因为在信用证 上没有见到“每月等量装运 x x 万吨”的字样,便未按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于 12 月份初 将 3 个月应交数量一批装船,我银行凭单

8、议付;1 月底又将另外 3 个月应交数量一批装船, 我银行也凭单议付,并先后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在装船时间和每批数量上与合同规定 相违背,于是向中方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如此交付货物造成了仓租和利息等其他费用的增 加,并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后经双方反复协商,最后我方接受对方意见,同意第二批 和第三批的货物分别推迟 4 个月后了结。按当时的国际市场利率计算,我方遭受了相当于 货值 15的损失。 请回答: 1.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2.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3.如果你是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收到这份信用证后将如何行事?3我国

9、 A 公司向加拿大 B 公司以 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4 月份装运。由于未 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开出期限,B 公司一再拖延直至 4 月 10 日才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此证承诺遵循UCP600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 4 月 15 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 理租船订仓,于是立即去函要求 B 公司将装运期延至 5 月 15 日。随后,B 公司来电称: 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 公司于是在装船完毕后于 5 月 14 日将全套单据交 银行办理议付。 请分析: 1、A 公司的业务操作有无失误之处?2、公司会顺利结汇吗?为什么?4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笔以 L/C 为

10、付款条件的合同。对方来证对部分单据做出 如下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由商检局出具的格式 A 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 ,全套清 洁已装船的提单做成我行抬头,通知开证申请人,并以ABC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除 发票以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 甲公司按规定装运,并向商检局申请 FORM A,商检局称 FORM A 上的发货人详细地址 必须列出,此栏不得留空是带有强制性的。甲公司立即把此事电告乙公司,并要求已公司3修改 L/C 的条款为:“除发票、普惠制产地证书以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地址。 ” 乙公司来电称:“货物是转销其他国家的,非在本地销售,所以难以修改 L/C。

11、如一 定要修改 L/C,必须有一个条件,即 FORM A 上不能表示发货人的真实地址,须设计一个虚 拟地址。 ” 甲公司考虑到货物已装运完毕,急待制单议付,所以同意乙方的条件,也收到银行修 改的 L/C 条款:“除发票、普惠制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 ” 甲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L/C 制作全套单据后到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与 FORM A 的 地址不一致,甲公司只好将发票上的地址临时删除掉,才办理交单手续。 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对方以单据不符为理由拒付货款,依据是 L/C 规定:“除发票、 普惠制产地证外,所有单据不表示受益人的地址。 ”但寄来的单据中,发票上的地址已删除, 也

12、就是没有地址,所以单据与 L/C 规定不符。 甲公司与乙公司和银行多次协商仍然无效,最后货物只好降价处理。请分析在这笔业务中甲公司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5有一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月份装船,月中旬接到对方的,规 定:“Shipment after June 20th till 30th.”。该公司 6 月 20 日装船并取得 B/L,但到银行议付 时被拒绝。为什么?6国内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投平安险加战争险。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途中遇到 敌对两国交战,船舶被炮火击中严重受刨,但货物未受损害。当该船驶到附近港口修理时, 却因遭遇恶劣气候,船舶沉没,货物遭到全部损失。请问 本案中保险

13、公司是否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案中卖方投保的是一切险,但未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7我按 CIF 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恰 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 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 是否负责赔偿?82002 年 10 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 公司)与日本一家贸易公司(B 公司)签订了一 份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磋商买卖合同的计价货币条款时,A 公司的业务人员按照国际贸 易的习惯做法,主张采用美元计价和付款,但 B 公司代表要求采用日元

14、计价,按美元付款。 付款时按付款当天美元对日元的汇率折算成美元付给 A 公司。A 公司业务人员开始时不同 意,但在 B 公司业务代表的坚持下,同意 B 公司的做法,合同中没有加订保值条款。合同 规定交货期为 2002 年底之前,付款方式为 30 天的远期 L/C。 本案结果: 因本买卖合同执行时间较长,而且采用远期 L/C,我方 A 公司收汇的时间更长。在本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日元与美元的汇率发生了变化。因日元是“软币” ,到付款时日元对 美元的汇率下降,使 A 公司少收将近 10 万美元。请分析 A 公司少收将近 10 万美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应如何避免此类损失?492001 年 7 月,

15、湖北一家生产云母的工厂找到外贸公司,称在交易会上遇到一个香港客 商,这个香港客商非常欣赏云母厂的产品,准备大量进口。云母厂希望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或收购云母后再出口到香港。 8 月,外贸公司见到了香港进口商。通过谈判,双方签订了总值 140 万美元的合同。 此时外贸公司面临的选择是:如果外贸公司代理出口,风险很小,但收益只有 1.5;而 如果外贸公司收购后再出口,利润可达到 20,但风险较大。权衡再三 ,外贸公司决定 采用先收购后出口的方式。这时云母厂提出,由于资金不足希望在外贸公司接到信用证 后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并将此贷款预付给云母厂,否则很难完成生产任务。外贸公司为 保证按时出口,在接到香

16、港进口商的信用证后,向银行申请了打包贷款,并按总货值的 80付给了云母厂。 10 月,全部货物备妥,外贸公司取得全套单据后即交银行议付,然而不久即遭到拒付, 理由是其中一个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原来信用证上有一个条款规定,出口商需提供一份由 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且载有香港进口商签字认可的商检证明(即客检单),正是这个单据 出了问题商检单上的签字和议付行留存的签字不符。拒付后,香港进口商拿出香港当 地机构的商检证明,声称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大幅度降价。外贸公司开始不肯退 步,请云母厂从中协调,但一直没有结果,最后外贸公司不得不低价出售该货物。银行此 时也着急起来,打包的贷款由于信用证拒付没有收回,向外贸公司索要,外贸公司一时也 无法还贷。至此,银行和外贸公司均遭受了巨额损失。 事后,外贸公司认为此笔交易有诈骗嫌疑,于是委托有关咨询公司进行了资信调查。 发现云母厂曾在一年前就和该香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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