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676407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浅析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及其性质兼评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河海大学法律系 陶 蕾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民法的所有权理论相冲突。笔者认为,在信托关系中,经过信托财产的交付,委托人实际上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和受益人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收益不等于受益。法律上所指的信托财产更多的是指基于特定信托目的而存在的价值形态,而不仅仅指特定的实物形态,因此,对信托财产不宜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客体而加以认识。我国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侧重于信托财产利益的分配,而回避了所谓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既充分尊重了现有的民法理论和立法实例,又在实质上吸纳了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精神主旨,其内容的科学性和形式的技术性值得肯定。关键词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目的、独立品格信托制度是盛行于英美法系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该制度以“双重所有权”作为划分信托财产权益的基础。我国法律倾向于采用大陆法系的思想,该思想中“一物一权”的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在引进信托制度的同时,如何将该制度中对信托财产的权益分配机制,与我国的整个民法制度相协调,成为信托立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试图从信托概念、信托财产权属的界定、信托财产的性质等三个方面入手,对该问题予以阐释,并

3、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略作评述,以期对信托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信托的概念一、信托的概念考察我国信托法立法的背景资料可以发现,参与该立法的专家学者对信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11、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典型的信托是指第一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即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转移转移给第二个当事人即受托人,该受托人必须为第三个当事人即受益人的利益来使用使用该信托财产。22、当一件财产财产(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从一个人(委托人)处转移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 ,且该转移是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时便构成信托,信托受衡平法规则的管辖。31 参见财经委:2000 年信托法研讨会

4、- 关于立法过程的资料http:/www.gtz-commercial- 2 Immanuel Gebhardt / Holger Hanisch:背景介绍http:/www.gtz-commercial- 3 Tony Buti:澳大利亚信托法和信托业概述http:/www.gtz-commercial- ,行使类似于原所有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管理和处分,所得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原所有人不得任意终止信托关系,也不得再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二、信托财产权属的界定二、信托财产权属的界定对于信托财产权属的界定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也是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

5、以及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属界定,深受普通法与衡平法概念的影响。其信托理论认为,信托财产之上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前者又称为法律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后者又称为受益的所有权或衡平的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就退出了信托关系,不再作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而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在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完全物权和绝对权,享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使将其中的部分权能让与他人行使,这种让与也存在一

6、种回复性,并且所有权人始终保留着对物进行处分和从中受益的权利。处分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如果原所有权人丧失了对物的处分权,也就丧失了对物的所有权;反之享有对物的处分权,而没有从中受益的权利,也不能认为是对物享有所有权。因此,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出发,是无法接受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在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中,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享有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所有权。多少出于对所有权绝对权观念的坚持,直到今天,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仍没有从立法上确认如上所述的信托制度。4 Franois Barrire:法国信托业和信托法概述http:/www.gtz-commercial- 5 郭辉:证

7、券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辨析http:/www.gtz-commercial- 6 周小明:确立信托制度的现实意义http:/www.gtz-commercial- “对于信托而言, 它不过是仅仅代表财产的单一性原则的一种进一步的例外而已。 ”7那么,在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的背后,信托财产的权益到底是如何分配的呢?首先,对于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诸项权能都可以被授予受托人。但收益不等同于受益。前者仅仅是行为意义上的收取利益;而后者才是法律权属意义上的获得利益。笔者认为,收益属于经营的范畴,因而在实际中经常由受托人从事该行为。受托人在收取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后,有义务以一定的

8、形式将该利益交给受益人,以实现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尽管受托人可以从经营信托财产的行为中获得报酬,但受托人获得报偿的权利,与受益人基于信托目的而产生的受益权是不同的;受托人的报酬与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分离。其次,受托人所享有的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在表面上与所有权是相同的,但其实质并不相同。一则,享有所有权意味着,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对所有物的各项权能;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其前提都是符合信托目的,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不能像对待自有财产一样,出于个人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管理或处分。信托关系的成立,并没

9、有将信托财产纳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范围,信托财产必须严格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分别管理,分别处分,分别记帐。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灭失、毁损或其他原因而取得的财产,仍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也不能将信托财产列入其破产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其管理的信托财产主张权利,申请强制执行;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互相抵消。二则,受托人所享有的收益权,与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在内容上也不一样,前者仅仅是行为意义上的收取,而后者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收益,也包括法律权属意义上的受益,并且更主要的是受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英美法系才会产生所谓“受益的所有权”的概

10、念。最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只限于从信托财产中获取利益,而不包括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只有受托人有与第三人就信托财产进行法律行为的权利。当然,由受益权也可以衍生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其他请求权,由于该问题和主题无关,故在此不作讨论。三、对信托财产性质的思考三、对信托财产性质的思考从信托财产的权属分析中可以看出,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都不是信托财产在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人。那么信托财产究竟归谁所有呢?笔者认为,信托法中所谓的信托财产在现实中不是恒定的特定物,而只是一种特定价值形态,故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在信托关系成立前,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信托财产” ,而只有委托人打算用来信托的7 Franoi

11、s Barrire:法国信托业和信托法概述http:/www.gtz-commercial- 。这些财产与委托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在信托关系成立后, “准信托财产”才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这时,按照信托的旨意,受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管理和处分。 “处分”本身即意味着,受托人所掌控的信托财产在存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例如将作为特定物的信托财产出售而获得价金。如果将信托财产仅仅理解为作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而存在的话,那么所谓的处分就不可以发生,这与信托实践显然不符,并极大地缩减了实现信托目的的手段。反之,既然可以对作为信托财产的特定物或特定财产进行处分,而处分后所得的收益

12、仍然作为信托财产而存在,那么,法律上所谓的信托财产,就不仅是指委托人交与受托人管理处分的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的实际形态,而更重要的是指用来实现特定信托目的的价值形态,并且这种价值形态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笔者认为,信托财产不具备作为传统意义上所有权客体的特征。由于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成立后是既定的,特定的,而信托关系又不以任意一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就使得信托财产在法律上获得了一种独立于当事人以外的品格,或者说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实质上类似于财团法人,只要信托目的尚存,信托财产就应当以一定的形态经营并存续下去。正因为如此,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中任意一方的消亡都不会必

13、然导致信托关系的终止。四、评我国四、评我国信托法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关于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信托财产本身的来源和范围方面, 信托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二是在信托财产的权属方面, 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