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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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二附件二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2011 年 1 月 21 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市场配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前款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专有性、公益性

2、资源:(一)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五)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活动冠名权等应当列入配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民和诚信原则。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配置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公共2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

3、好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公共资源项目,并提出是否列入配置目录的意见。配置目录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当列入配置目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或听证后,可以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列入配置目录。配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资源项目的名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等内容。第八条 配置目录中公共资源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

4、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区的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提供服务平台。配置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过程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直接从事交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平台进行市场配置,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第十条 配置目录中的市场配置方式需要改变的,应当由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条件进入配置平台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需要按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配置的,经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配置信息公告、配置对象登记等相关服务。3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置方案,并在实施配置的五日前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配置方案包括公共资源项目名称、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配置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步骤等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项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第十三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应当审查公共资源配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

6、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改正。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配置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第十五条 可以明确具体价格的公共资源在实行市场配置前,应当确定配置底价,并在配置方案中说明确定的依据;对无法确定底价或者不需要确定底价的,应当在配置方案中说明。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按照市场配置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公共资

7、源市场配置后,依法需要向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入配置平台进行市场配置或者未经批准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配置的,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4第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配置方案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实施结果、收益的缴交情况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者配置结

8、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提出,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者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在答复期满后七日内向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书面投诉。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在收到该书面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

9、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市场配置的;(二)违反规定压低公共资源配置底价的;(三)与市场竞争主体恶意串通或者向市场竞争主体泄密的;(四)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将公共资源收益截留、挪用的;(六)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买受人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5(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竞争主体在市场配置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和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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