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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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2009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保险

2、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

3、股份有限公司。第 2 页 共 10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条 续保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障项目第五章第五章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八条 保

4、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第 3 页 共 10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 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 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5、,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第四条续保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知给投保人, 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缴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一保险合 同周年日1二十四时止。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

6、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第五条保障项目保障项目 本合同有以下四项保障项目,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航空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2;二、铁路/水运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铁路/水运公共交通工具3时遭受意外伤害; 三、公路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4时遭受意外伤害;四、私家车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5驾驶私家车6时遭受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

7、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铁路/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 乘坐的铁路/水运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轨道列车和轮船。 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 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旅游车,单位班车和出租车。 5 驾驶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不包括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 4 页 共 10

8、页意外伤害。投保人不能单独选择投保上述第 1 项“航空人身意外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给付 等值于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9、金给付比例表 (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保障项目保 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 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障项目 的保险责任终止。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7经医生8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

10、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9,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6 私家车:指私人生活用车,即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2)车辆用途为无盈 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一准驾车 型及代号中“准驾车型”

11、为“小型汽车”代号为“C1”中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7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 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 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 医院的不受此限) 、民营医院等,以及

12、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 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8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 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 5 页 共 10 页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该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的

13、百分之 二十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合同该项 保险责任终止。第七条第七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三、 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14、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 四、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12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九、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第三章

15、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第九条第九条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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