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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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 年 6 月 1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根据 2003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 年 4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 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

2、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 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 等管理活动。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 地区。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 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

3、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 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 物存放区等。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 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 等。第四条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 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 织实施本条例。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 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出入境检验

4、检疫机构,下同)按照 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 划,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 入全市总体规划。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 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 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七条 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需改变机场地区

5、内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城市规划、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在机场地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 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机场集团公司提 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 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条 机场地区的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所使用土地范围 内道路、环境

6、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设置和维修。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机场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时,应当征求机场集团公司的意见。第十二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 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

7、场集团公司负责。第十四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 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十五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 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有关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 措施。航空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

8、登机前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 制区的,应当从专用通道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第十七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 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 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三)强行登、占 航空器;(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 志;(五)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 全的行为。第十八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民用航空

9、管理部门 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 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确定禁止饲 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 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 正常状态。第十九条 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可能 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设施,或者从事会产生这些后果的作业;(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 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10、、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 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二十条 在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 筑物的,应当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的 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 干扰、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

11、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排除 干扰。在排除干扰前,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按 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仪器、装置,也可以报请国家有关部 门处理。本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 围内的无线电台、寻呼机发射台等设施的设置申请时,应当听取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集团公司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 订防治鸟害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鸟害。第二十三条 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由机场集团公司、民用航空管

12、理部门、机场地区公 安部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驻场武警部队、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等单位组成。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权调动有关救 援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救援机构的指挥。第二十四条 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场地区应急 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及有关救援单位的救援职责,报民用航空管理部 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市民防办公室。有关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机场地区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备案。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参 加。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

13、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 障、爆炸物威胁、建筑物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 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民用航 空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 场地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救援单位和市民防办公室,并立即向市人民 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接受机场地区公安部 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口岸协调管理第二十七条 机场地区口

14、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机 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 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机场口岸查验通道,由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和机场地区公 安部门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实际 工作需要开设或者调整。第二十九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集团 公司,按照安全简捷和方便旅客、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机场口 岸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第三十条 机场地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一)组 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

15、民政府 报告;(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 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三)对口岸管理中发 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 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地 区的公共秩序。第三十二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 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 其他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随地路宿、

16、 流浪乞讨;(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在机场候机楼、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 经机场集团公司批准:(一)散发广告、宣传品;(二)组织展览、咨询、文娱、体 育等活动;(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四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 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取 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驾驶证件。第三十五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 点停靠。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 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不得无准营证或者无营运证非法经营。第六章 场容环境管理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 侵占绿地、林地;(二)擅自变更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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