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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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1403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申诉人(被反诉人):XXX,女,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郑卓雄 梁硕南。被诉人(反诉人):深圳市 XXX 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等争议申诉人与被诉人上述争议一案,本会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结。申诉人诉称:我 2000 年 3 月 1 El 入职被诉人,因工作出色,先后由普工提升为检查员,再由检查员提升为操作员。2004 年

2、22月之前的基本工资 849 元,2004 年 3 月开始月基本工资为 882 元。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5 月 31 日至 2004年 5月 31 M。我每月工作 30-31 天,每天工作 1.0.5 至 11.5 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无休息,但被诉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04 年 3 月 21 El,被诉人无理将我辞退,并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一、支付 2004 年 3 月 1 EIb 3 月 21 El 的工资 1632 元(其中力工资 1002 元)及拖欠工的经济补偿金 408 元 -、支付 200

3、4 年 1 月至 2 月被克扣的假期工资和力口班工资 1647 元(其中假期工资 564.5 元,加班工资 1082.5 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12 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9848 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4924 元; 四、补缴申诉人入职以来社会保险;五、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被诉人辩称:一、申诉人属于擅自离职,公司从没有作出过辞退决定。2004 年 2 月 21 E/曾因上班时间聊天,影响他人工作被记警告处罚。2004 年 3 月 21 E/,班长临时安排申诉人到其他线顶位,申诉人故意不理不睬。之后,SMT 课长把申诉人叫到办公室处理。申诉人的认错态度非常

4、恶劣,同时在办公室大声的严重撞上司,当场说出要求公司辞退他,并赖在办公室不走,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申诉人的行为纯属耍无赖的做法,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对申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严重顶撞上级3行为给予了记大过处罚处分。出于对员工负责,3 月 22 E/厂长助理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诉人做一份检讨,但没想到申诉人态度依然恶劣,拒不认错。鉴于此,公司当场给她停职检查5 天的处理,期间是 3 月 22 E/至 3 月 26 E/。按公司规定,停职检查期满后申诉人需再回公司上班。3 月 27 El,申诉人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公司几次打电话通知,她都没有来。4 月 6 ,在旷工 10 天的前提下,公

5、司按规定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申诉人擅自离职前的岗位是 SMT 设备操作员,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培养,属于工厂的重要岗位,没有严重事由是不会轻易调整。申诉人的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直到目前,该岗位仍没有合格的人员顶替。申诉人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带来很大破坏。按照公司规定,擅自离职人员的薪资不予结算发放,并需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驳回申诉人的全部不合理申诉。同时,被诉人提起反诉称:申诉人尚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离职需提前 30X 申请和办理交接。而申诉人擅自离职,未提前 30 天通知和进行工作交接,所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在 SMT 设备操作员身上,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培

6、养,属于工厂的重要岗位,人员安排紧凑。申诉人的擅自离职给工厂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根据 SMT 生产线的生产日报表,申诉人擅自离职前的 3 月 15 EIgE 3 月 21 El,SMT-C 线的贴片点数平均是 160265 点/班,擅自离职后 3 月 22 El 到 3 月 29 El,贴4片点数下降为平均 114665 点/班,前后产量下降了 28.4%,据此计算,离职后 lOX 共减少产量 456002 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11400 元(SMT 贴片的加工费用是 0.025 元/点),而且产品品质隐患大大增加。另外,公司培训一个合格的操作员需要 6 个月时间,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操

7、作员岗位理论培训和三个月的上岗实习操作,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在 000 元以上。反诉请求申诉人:一、支付擅自离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金 839 元;二、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400 元和培训费用 3000 元。申诉人就反诉请求辩称:申诉人是被无理辞退的,并不是擅自离职,不存在申诉人要补偿被诉人的损失,而且损失是要有票据的,被诉人的要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本会查明: 申诉人于 2000 年 3 月 1 日入职被诉人,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12月 1 EI2004 年 11 月 30 EIo被诉人每月 15 日前以银

8、行转帐形式发放上月工资, 申诉人任操作员期间的月工资人民币 889 元,包括底薪 469 元、职务补贴 330 元、工龄补贴 50 元、全勤奖 40 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勤工丰 I 叫占(加班工资),当月值夜班的加发夜班补贴 130 元。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529 El, 申诉人平时加班 62.5 小时,休息日加班 112 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 8。5 小时,被诉人 l、2 月份分别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 100.50 元、402 元;20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l EI,申诉人平时加班 56.5 小时,休息日加班 68 小时,被

9、诉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2004 年春节被诉人统一放假时间为 1 月 12 EIi 月30 El,被诉人仅支付 1 月 22 E124 日的有薪假工资 120.32 元,其余为无薪假期。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 申诉人的实发工资分别为人民币 1271 元、385.24 元、1329.89 元。2004 年 3 月 21 E/,申诉人所在 SMT 生产线 C 线班组组长要求申诉人到其他线顶替他人岗位,但申诉人不同意其工作安排。后部门课长找申诉人谈话,双方发生冲突,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决定对申诉人给予除名处理。该表由申诉人向本会提供,其上有课长签名,同时写明“部门

10、经理以上人事变动/奖惩须总经理审批”; “奖励、处罚人事变动,员工可在审批生效前提前签名,此之外的人事变动,均于审批生效后签名”。此后,申诉人未继续上班。但被诉人辩称上述奖惩表只有部门课长签名,尚未生效,同时主张 2004 年 3 月 21 El 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为由对其给予记大过处罚;3 月 22 El 因申诉人没有主动认识错误而对其从重处罚,勒令停职检查 5 天(3 月 22 EI_3 月 26 E1);此后,被诉人曾电话通知申诉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诉人已擅6自离职。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记大过处罚和停职检查的两份人事变动/奖惩表及证人证言为据,奖惩表未有申诉人签名;证人均系被

11、诉人的在职员工,未出庭作证。申诉人对被诉人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确认。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诉人亦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份的工资。另查,被诉人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一次(7)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者”;“违反大过以上处罚条文者,公司可视情况勒令其停职检查;认错态度和不思悔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开除。”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又查,被诉人主张申诉人离职后 10 天的贴片产量减少 5600-2 点,按贴片加工费用 0,025 元/点的价格计算,申诉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 11400 元,同时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人民币 3000

12、 元。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 2004 年 3 月 15 Elfi5 3 月 29 t5 的S.比 T 报表及深圳市创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为据。申诉人就本案争议于 2004 年 3 月 30 M 提起申诉。本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申诉人是擅自离职还是被单位辞退?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该7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申诉人)人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被诉人发生冲突后,部门课长作出了对其的除名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被诉人主张是对申诉人作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

13、在职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本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即未有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决定已向员示,也未有证据证明被诉人此后曾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之前的除名决定并没有撤销。鉴于上述情况,本会认定被诉人部门课长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申诉人虽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被诉人对其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既不符合规章制度,亦属处理过重。故申诉人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本会予以支持。2004 年 1 月 1 EI3 月 21 El 申诉人有加班事实,被诉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属违法。申诉人要求补足加班工资,本会予以支

14、持,其中 l、2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82.50 元,3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002 。1 月 12 日至 1 月 30 日是被诉人统一规定的春节假期,申诉人虽未上班,但系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停工津贴人民币 517.11 元(88920,92x15-120.32=517.11)。被诉人未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和停工津贴,还应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2004 年 38月 l ng 3 月 21 El 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诉人应当在员工离职时及时结算工资,其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该月工资,应补发工资人民币 630 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该

15、项诉求,本会亦予支持。本案争议事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申诉人诉请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补办。申诉人在时效以内(两年)的该项诉求,本会予以支持。因属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反诉请求申诉人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并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培训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

16、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本会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1、2 月加班工资、春节假期工资人民币 1599。6l 元和 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99.90 元;9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人民币 1632 元和 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08 元;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878.6l 元(1271+385.24+1329.89+1082.50+517。11)3x 4。5=6878.61)和 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439,31 元;四、被诉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工资表,按申诉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其补缴 2002 年 4 月 2004 年 3 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交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个人应缴费用由申诉人承担,用人单位应缴费用由被诉人承担;五、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六、驳回被诉人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处理费人民币 766 元,申诉人承担 186 元,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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