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办理注册登记事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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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单位办理注册登记事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127 号)规定,2005 年 6 月 1 日起,厦门关区的报关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一、根据属地原则划分海关企业管理业务现场:一、根据属地原则划分海关企业管理业务现场:(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负责受理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报关单位注册申请;高崎办事处:厦门市湖里区中埔联检大楼一楼通关大厅企业管理窗口 0592-2359352 0592-2359353(二)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负责受理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报关单位注册申请;

2、 海沧办事处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 1 号海关大楼 一楼报关大厅 0592-2357072 (三)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负责受理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报关单位注册申请;同安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 9 号海关大楼三楼 0592-2359415(四)象屿保税区海关负责受理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厦门市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单位注册申请;象屿保税区海关:厦门市象兴路 11 号象屿保税区海关大楼一楼 2357511 2357502(五)泉州海关、漳州海关、石狮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受理本辖区报关单位的注册申请。泉州海关:泉洲市温陵南路 126 号海关大楼一楼报关大厅059528208007 0595-28

3、208012漳州海关:漳州市元光北路 6 号漳州海关大楼 0596-2922266-3206石狮海关:石狮市八七路 1389 号海关大楼 612 室 059588723063东山海关:福建省东山县马銮湾东山海关大楼二楼报关大厅0596-5685506-3230龙岩海关: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 1 号龙岩海关报关大厅05972201017(六)临时注册登记的申请由拟进出境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受理;若拟进出境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无海关注册登记业务授权的,参照上述条款,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受理。二、注册登记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注意:办理注册登记相二、注册登记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注意:办理

4、注册登记相关手续时,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其中规定提交复印关手续时,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企业应当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件的,企业应当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一)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2、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

5、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 ;(8)企业章程复印件;(9)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10)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1)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12) 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13)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企业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后,再申请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应该先办理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手续后再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企业

6、已经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应该先申请注销其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再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2、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3)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5)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6)企业章程复印件;(7)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8)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9)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0) 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

7、(11)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刻章完毕后应该将印模盖在联系单上并送回注册地海关备案。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三)临时注册登记手续:1、对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海关给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4)临时接受捐

8、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5)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6)报关企业需要办理非贸易类进出口业务的;(7)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海关临时编码有效期一般为 7 天,过期自动失效。若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2、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1) 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该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或捐赠信函等复印件;(3)该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4)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材料。(四)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四)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 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承

9、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5)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7)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三、注册登记变更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三、注册登记变更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1、变更的注意事项: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海关将按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

10、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2、应当递交下列资料:(1)报关单位变更申请表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报关企业涉及许可项目变更的提供) ;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收发货企业提供)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加工生产企业提供) ;(5)变更后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 ;(6)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公告(涉及人员变更的提供)复印件;(7)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

11、记证明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书 ;(8) 报关单位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变更企业名称、海关编码的提供) ;(9)填写完整的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涉及人员变更的填写)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10)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材料。四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1、注意事项:对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换发新版报关专用章的报关企业,注册地海关在接受企业设点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给予换发新版报关专用章。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再进行换证。2、所需材料:(1) 报关单位换证申请表 ;(2)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

12、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3) 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提交) ;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或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提供) ;(5)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6)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 ;(7)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8)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9)

13、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0)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材料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一)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总公司已办理延续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首次换证的报关单位还需提供企业所有报关专用章的印模。五五、注册登记注销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注册登记注销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1、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给予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14、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2、应当递交下列资料:(1) 报关单位注销申请表 ;(2)报关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注销的批复或企业性质改变的文件、主动放弃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加工生产企业)及内资企业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注销决定书复印件(报关企业提供) ;(5)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书 ;(6)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材料。六、六、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报关单

15、位的职责和义务:(一)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

16、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二)报关单位从事进出口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2、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 1 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3、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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