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辩护律师王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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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孙瑞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辩护方向为无罪。首先,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敲诈勒索行为。王某在本案中主要行为就是信访行为。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即信访是我国信访条例赋予每一位民众的合法权利。第三条第三款更是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王某实施信访行为,是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硬要说行

2、使权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试问,还有谁能行使权利?还有谁敢行使权利?辩护人认为,使用法律,应当根据法律的目的去使用,使用法律,应当符合公平和正义。把信访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目的,更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因为,王某的石料厂被违法强拆,王某本人及其老伴还受到了报复,人身损伤达到轻伤标准,他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吗?!所以,辩护人认为,没有敲诈勒索行为,就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犯罪。如果非要把王某的信访行为指控为敲诈勒索行为,就不要讲是在依法行使公诉权力;如果最终判决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就不要讲是在依法裁判。其次,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不应当基于王某的行为而产生恐惧。本

3、案中,起诉书称王某敲诈勒索了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受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公诉人应当搞清楚个人是否能够恐吓到政府和村委会?王某的信访行为会不会使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如果说王某的信访行为让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产生了恐惧,那么就应当搞清楚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到底恐惧什么?为什么恐惧?辩护人认为,王某的信访行为不可能使得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因为如果该行为真的能够造成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我们早就向恐怖活动投降了。第三,王某有向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索要赔偿的权利基础。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人是对其敲诈勒索对象的财物不具有任何权利的,所

4、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而王某的石料厂被违法强拆是事实,这点在侦查卷中已经显示,且王某在 2005 年经过注册,开始建厂,直到 2007 年 1 月份洛阳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要入驻山某村时才说其是违法建筑,并由曹某乡公路所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通知,认定石料厂的建设是违法的。很明显,为什么早不说违法,晚不说违法,洛阳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要进驻的时候,说其违法?!辩护人认为,王某建设石料厂是合法的。曹某乡政府认定其违法是为洛阳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入驻扫清道路,是违法的。所以,王某索要赔偿是有权利基础的,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只要有权利基

5、础,那么最终的数额是多是少,刑法就不应当再干涉了,应当让双方去谈判协商。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原理。再者,如果王某的石料厂所在位置土地出让价格为 50 万元,最终赔偿的数额是 10 万元,我们能不能讲是村委会和乡政府抢劫了王某呢?即,能不能说谁最终拿的钱多了,谁就有罪呢?如果按照此逻辑往下推理,就没有道理可讲了。第四,本案的补充侦查程序更加凸显指控王某触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此次审理之前,公诉机关安排了补充侦查程序,并且补充了王某臣、王某景、王某国、王某英等四人的询问笔录。暂且不论这几个人是否和王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文书本身就无法证明补充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况且这

6、四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已经做了笔录,并且内容和补充侦查时做的笔录完全一致。由于没有见到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相关文书,辩护人推断公诉人可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安排了补充侦查程序,补充侦查上来的证据是原本卷中就已经存在的。和侦查阶段笔录相同的新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不了对王某的指控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如果可以证明的话,根本就不需要补充侦查。所以,补充侦查程序及补充的证据更加凸显了对王某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五、如果一定要认定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就应当认定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对王某实施了陷害行为。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

7、委会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对其的敲诈勒索行为,为什么不在赔偿 4.6 万元时就选择报警呢?那样的话,王某构成的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未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偏偏把 4.6 万元给付给王某,后来再给其 8 万元,然后找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举报,说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样一来,王某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既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问,见过陷害人的,有见过这样陷害人的吗?!有谁能够公平公正的确认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的行为是对王某的陷害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如果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身就是在向社会大众宣示:政府的话千万不能信!综上,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希望法庭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10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唯有如此,才能说是依法裁判,也唯有如此,才能够让民众在本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此致!新安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红时间: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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