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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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的起草说明的起草说明 2007-12-10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起草背景1999 年 6 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行为。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变迁、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评估业务的扩展,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日益成为评估行业风险主体,评估业务中新的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也随之增加,原有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已经不适应

2、评估业务发展需要。为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高风险意识,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界定评估业务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需要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相关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各国评估界及相关评估准则中对业务约定书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没有对业务约定书进行专门规定。但在欧洲评估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与估价手册中对业务约定书有专门规定。这种差异体现了各国评估准则体系设计思想的差异,并不影响业务约定书及其规范的重要性。二、起草指导思想二、起草指导思想在准则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一)以合同法为基础,重点考虑评估业务特点对业务约定书的影响。

3、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针对所有合同的普遍性法律,因此准则重点结合评估行业特点,在合同法基础上,对评估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合同法中有相应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基本上不再重复。(二)参考国内其他行业相关准则的制定经验,谨慎地借鉴国外准则中对业务协议、合同的相关规定。(三)防止约定不足、约定过度和约定不当。既要注重保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也要注重维护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文语气应当恰当,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术语和语气,同时也要有防止评估报告被误用的相关约定。(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中的其他评估准

4、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评估程序准则的衔接。三、起草过程三、起草过程2005 年 5 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标要求,确定了业务约定书准则起草项目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一)项目组收集与业务约定书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资料,审计、律师行业的合同、协议书资料。(二)项目组先后在厦门、杭州、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多次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举行 6 次中小规模论证会。(三)项目组根据准则应当解决的问题,拟订了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基本结构,于 2006 年 2 月提交准则送审稿。(四)2006 年 3 月,中评协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

5、稿。(五)2006 年 3 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六)2006 年 4-9 月,中评协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项目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七)2007 年 10-11 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四、准则的定位四、准则的定位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划,业务约定书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

6、序性准则。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业务约定书准则对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环节从评估行业角度提出具体要求,对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签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规定,以达到程序性准则从程序上规范执业、防范风险的目的。准则未对业务约定书的形式、格式做出规定,今后可以根据需要由行业协会根据本准则推出业务约定书参考范本。五、准则基本结构五、准则基本结构准则分为“总则”、“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业务约定书的变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和“附则”。六、重要事项说明六、重要事项说明为便于理解准则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一)关于准则名称在讨论过程中,有的专家提出根据合同法的

7、规定使用“委托合同”概念。考虑到评估行业一直沿用“业务约定书”的用法,相关行业如审计行业也使用业务约定书概念,因此准则中使用“业务约定书”一词。(二)关于准则规范主体业务约定书应当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用于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责任主体应当是评估机构而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根据准则行文惯例,往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起草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权衡后,在准则表述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体。根据基本准则附则中的要求,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评估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应当扩大到评估机构,即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承担业务约定书签订、履行等相关行为中的责任。(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协调准则遵守了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符合合同法基本精神。准则遵守了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基本准则的协调。准则与程序准则在业务约定书中止方面实现协调,与程序准则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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