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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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云府登登记编号:云府登 116116 号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公 告第 7 号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自2005 年 10 月 18 日起施行。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 52 号令)、云南省残疾人优 待规定(第 107 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541 号),(以下简称两令一文),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 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 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把党

2、和 政府的温暖落到实处,根据两令一文精神,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 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户籍在本州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待规定;户籍不在本州行 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 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 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机关、团 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 级留成

3、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 8%的比例,由同级 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帐户,专款用于对残疾人康复、文化、 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持项目。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 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 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 残联帐户,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以上一、二款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 12 月 25 日 前划拨到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帐户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 5 元的残 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事业。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 长,

4、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其他 事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 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 以优先照顾。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扶贫培训转移和培训特色产业开 发以及异地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中,要明确地把贫困残疾人 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予以扶持。要广泛动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党团员、青年志愿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农村残疾人扶 贫、结对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 疾人筹措资金,学技术、选项目,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 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

5、生活。对城镇、农村的重度残疾人 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对 象,他们的生活保障金,高于当地标准的 20%。第七条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 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有关税、费、工等。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 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 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优先纳入低保范围或者给予社会救济; 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 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纳入社 会救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 救济款物时要优先照顾。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6、应根据当地实际, 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 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第九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 及省属驻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 企业(含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置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 人就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残 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代收;没 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税务部门或州、县残联 征收。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

7、 其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 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单位对个别有 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照顾。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因特殊情况须解 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在参加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给 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 的 20%。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及其以上 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 或者生活保障问题。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

8、体经营的 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 本费除外);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年检费和变 更费。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 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 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第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性行业的(加工、修理、 修配等),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增值税;从事服务性行 业的(理发、旅店、饮食服务等),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州、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

9、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 上的福利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所得税;对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 35%的 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四残”人员超过 50%的 企业免征增值税。对残联系统生产、经营、销售和维修残疾人用品用具的 供应站(点)。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第十四条 州、县各级政府应将残联机关的行政用车列 入编内车,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车修、燃料费。 残联机关行政用车、残联系统的福利企业以及在迪

10、庆州 境内为残疾人所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生产生活用车,减、免 交养路费。具体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残疾人特殊 教育经费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 1%用于特殊教育,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听取 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普通学校增设特 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州内普通高级中学、高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录取 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 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 低于当年当地

11、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 考试总成绩。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 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免收有关费用。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 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 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 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 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 从助学金中给予生活补助。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 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第十六条 残疾人在结婚登记时,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

12、 并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婚检费。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 部门给予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收检查费。第十七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 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减、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 20%的 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对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 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 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 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签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第十八条 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参 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交

13、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 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 人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 部门给予适当救助。第十九条 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 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办 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 方落户,所在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煤气管道、自来水管 道、有线电视专用线的,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 的,安装单位凭用户出示的残疾人证,给予优

14、先安装并减 免 50%的安装费(残疾人本人为户主,数量限为一次)。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 疾人,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 并减收 50%的手续费。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展 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共图书室、旅游景 区、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 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环卫部门免收残疾人垃圾清运费、公厕入厕费。第二十三条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15、凭残疾人证, 免费乘坐城市内公交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州内客运车辆时,减收 35%的 车费。残疾人空运(票)费的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 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 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 下,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 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 标准提高 20%。被拆迁房屋的是残疾人户的,在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

16、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第二十六条 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 路、大型公共建筑、旅游接待设施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 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 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 施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对不按规范规 定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工程,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 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 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在开展残疾人节 庆活动和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时应给予免费宣传、报道,应 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者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 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聋哑人手语解说。第二十七条 州、县残联建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指 导、用品用具供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盲人按摩、 文体活动等综合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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