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636037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2、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原告申

3、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