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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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开发区光伏、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一、实施税收及用地优惠1.对入驻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纳税资格的企业,从建成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第三至第五年 80、第六至第十年 50以“支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奖励给企业。2.对入驻开发区的新能源项目优先供地。同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地价视项目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一事一议”。为加快开发区光伏、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一、实施税收及用地

2、优惠1.对入驻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纳税资格的企业,从建成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第三至第五年 80、第六至第十年 50以“支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奖励给企业。2.对入驻开发区的新能源项目优先供地。同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地价视项目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一事一议”。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3.自 2009 年起三年内建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大力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 4.对以下入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并以财政贴息方式兑现:(1)对投资建设 50MW 以上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板生产线的企业,视情况最高给予每条生产线 100 万元扶持;100MW 以上的,视情况

3、最高给予每条生产线 200 万元扶持。 (2)对投资建设 25MW 以下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的企业,视情况最高给予每条生产线 100 万元扶持;25MW 及以上的,视情况最高给予每条生产线 200 万元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视情况最高给予 100 万元扶持。 (4)对投资建设 300 吨以上晶体硅生产项目的,视情况最高给予 100 万元扶持。 (5)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其他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生产项目,视情况给予 10-100 万元的扶持。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5.对重点新能源项目,由开发区财政视情况提供融资担保,最高额度可占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50。 6

4、.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新能源项目的,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7.对新能源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四、鼓励研发机构发展 8.大力吸引人才、资金、设备,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能源研发基地,加快掌握核心技术。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 100 万元以内的资金扶持。 9.鼓励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能引领和支撑太阳能光伏产业技术发展的研发中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后,

5、给予省扶持资金 30的匹配扶持。 10.大力引进新能源研发机构,鼓励海外团队和国内名校团队与企业、研究所组建新能源研发机构,新能源研发机构注册在开发区的,园区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1.鼓励区内新能源企业发明专利、购买专利或与专利发明人合作开发新项目。对购买专利并实施的,按实际发生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与专利发明人合作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自有专利并在当地产业化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2.引导区内新能源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市场适销产品。对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对获得新产品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第一人,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3.

6、鼓励区内新能源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1)企业产品获 “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企业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六、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 14.鼓励企业通过委培等方式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15.区内新能源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对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其主持的科研项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科研资助。 16.为各层次人才改善创业

7、和生活环境,解决好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区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家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17.对年薪 10 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七、推广新能源产品的应用 18.引导组织市场使用新能源产品。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应用新能源产品,实施太阳能应用工程,通过购买绿电和鼓励节能降耗的途径给予补贴。 19.组织在重大工程、政府实事工程上优先采用新能源产品;利用星级酒店、市政、交通、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开发示范电站项目。 八、附则 20.入区投资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各项政策外,对项目引荐人奖励、项目建设奖励、企业纳税奖励等按开发区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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