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缺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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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规缺少内容法规缺少内容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代替现金使用,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2.汇兑功能。3.结算功能。指债务抵消功能,主要通过背书转让实现。4.信用功能。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

2、来使用。商业汇票、贴现都是信用功能的体现。(三)票据当事人(10、08、06、04 多选;07、03、02 单选)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清除。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

3、成并交付后,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上的

4、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同。【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 个全要选。(

5、四)票据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008 年判断题;2005 年多选题

6、;2002 年简答题)(2)票据权利的时效3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提示承兑(了解)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10 单)支票自出票日起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

7、付款;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向承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兑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了解)(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了解)(5)票据权利的保全(了解)(6)票据权利的抗辩(了解)(7)票据的伪造变造(了解)2.票据义务(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

8、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07多选)(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五)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0、08、07、04、02 年多选

9、题)(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2)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4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六)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注意: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如果票据缺少

10、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08、10 多选题)(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03 单选题)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11、,汇票不得转让。(八)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07、05、02年判断题;06、04 年多选题;01 年综合题)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5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

12、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13、,不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能支取现金。(10、08、05、04 单选;06、05、02 多选;01 判断)(二)出票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6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10、07、06 多选题)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支票

14、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

15、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08 判断; 06、01 多选;10、05 单选)(三)支票的付款1.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08 判断;07、06、05、

16、04 单选)2.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支票办理要求1.领购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2.签发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7(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头支票。(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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