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633730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摘要摘要:本文以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为论点。分别从当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以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着手提出问题。进一步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分析论证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最后得出结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力措施。关键词关键词:辩护人 刑事诉讼代理人 权利本源前言:前言: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草案全文也已公布,对这回的第二次大修已引起法律界、学术界及国人的普遍关注,它将涉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学者将注

2、意力集中在“大义灭亲”、律师辩护权“前移”,至少当前在这些问题上已初步达成共识。在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人数的规定上“门庭冷落”,但是在法律实务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人数问题已逐渐凸显,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已是大势所趋。为了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和法律,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当务之急,我们完全有理由疾呼:亟待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而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在法理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

3、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权利本源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要求上二者具有一致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从目前我国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上可以看出二者是一致的。一般而言,我国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定在1-2 人。在法律实务操作中,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也极大的限制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辩护权、诉讼权。在大多数案件中,由于辩护人或者刑事诉

4、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在 1-2 人,加上案件较为复杂以及现有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参与案件的时间固有缺陷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已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实际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案件中均存在类似问题。二、理论基础二、理论基础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不管是刑事辩护制度还是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二者在制度的设立上都有着其坚固的制度基础。对于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来讲,其制度基础就是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问题。如果我们抛开权利本源来谈辩护人和刑事诉讼

5、代理人等于是无源之水。因此,要想把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这个问题说清,就有必要先把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说清楚。(一)辩护人的权利归根结底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我们所指的辩护权也就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告进行为自身辩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1犯罪嫌疑人、被告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标志着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将作为程序主体维护自身权益。而只有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种辩护权,才能保证其与检察官具有同等诉讼地位,才能保证其基本人权并得以充分行使。没有真正主体地位的确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本得不到保证。从辩护人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辩

6、护人权利来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该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通常一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会发生偏差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了解,因此很难保证其为自身辩护,因为他就根本不知道自身享有哪些权利,是否该申请回避等问题不知道。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其并1 刑事诉讼法学新编 陈光中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不能去行使调查取证、阅卷等权利,因此,辩护人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

7、。(二)刑事诉讼代理人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当事人的代理授权。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复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控告、请求审判监督、起诉、发问、质证、申请重新鉴定、辩论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全部都可以由被害人授权代理人行使,因此,我们可以说刑事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本源就是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代理授权。通过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进行合理的解析,我们对于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个清晰的认识。制度设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的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吻合,而对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来讲,立法者更愿意看到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在增加被害人权利上起到应有效果。既然现有的立法现实基础已经发生改变,

8、那么我们就必须对原有的立法规定作出一定调整以满足现实需求。我们可以说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与该项制度设置的目的都是相一致、相契合。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作为增加辩护人数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的理论基础也就不难理解。三、现实基础三、现实基础诉讼实践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诉讼实践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人人数我国法律规定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限定在 1-2 人。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受限,严重的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2 试论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有关问题 陈国芳 法学学刊 第 18 卷第 6 期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而当前这种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受限的现实情况严

9、重的阻碍了法治民主社会的建设。因此,当前影响辩护人制度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规定的人数问题的原因也就成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现实基础。第一、辩护人与代理人从无到有为进步,从少到多为更大进步。过去,我们认为法律只所以规定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在 1-2 人,一方面考虑到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过去我们人均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对律师费等高额支出很难以承受,如果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不做限制也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在当时情况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的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因为,过去我们法律部完善,法律规定较少,案情较为简单

10、,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反而有利于诉讼的进展。现在,我们的现实情况发生改变,即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依据的现实情况发生改变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从无到有是进步,从少到多是更大进步。现实基础要求我们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我们没有理由不增加,并且这种进步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必须增加人数。第二、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普通民众富裕起来,有能力支付更多律师费。过去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受限,人民群众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没有过多的资金用来支付律师费,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请过多的律师辩护或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或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定在 1-2 人,至少有

11、这方面的原因。现在情况不同,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富裕起来了,加上我国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有更高的意愿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请更多的律师为自身辩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法治得以完善,法律制度得以丰富,案情更为复杂。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大量的纠纷,而这种立法就必须得以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样一个彼此促进的过程中必然要使得案件的增多,案情更加复杂,有时候民事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以往,经济发展较慢,普通民众之间的来往相对较少,因此这种利益的纠纷就会较少,自然而然案情也会较为简单的多。在这种案件量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况下,要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得被告人既能

12、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又能使得被害人的损害弥补最大化、合理化,就必须保证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诉讼权等权利,因为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得以保证等同于当事人权利的保证。而这些权利保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第四、律师行业的发展也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对该行业的技术支持,对于律师行业来说自然如此。以前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落后,法律人才的缺乏导致律师行业很难发展。现在不同,我们的教育水平飞速进步,高等院校不断培养出大量法律人才成为律师行业的人才储备源。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往往当事人本愿望有更多的律师来为其辩护、诉讼

13、,但是却不能得以容许。因此可以说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行业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互相促进的。如果律师行业停滞不前反而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律师行业发展的需求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第五、法理上、逻辑上要求增加辩护人数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数,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利是其必然要求。委托代理人的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作出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了充分保证被代理人充分行使代理权,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还规定了检、法两家“应当告知”的义务。这种义务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从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当一个案件真正给辩护人或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并不多,在有限的时间里,在限制辩护人或者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前提下很难保证当事人的辩护权或

15、者其他诉讼权利。而相对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或者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说,他们有着充分的时间准备。这对于控辩双方对等的要求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说,要想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权利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当务之急。第六、国外有关立法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不加限制3国外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规定上不尽一致。比如法国只规定只限于委托一人。而美国、日本、匈牙利队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不限制。在美国,原被告可以组织自己的律师团。匈牙利法律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人民

16、法院可以做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韩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私选辩护人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名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大量的国外立法先例可以证明我们具备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现实基础。第七、保护人权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司法救济理论本身包含人权保护的思想,而司法救济理论也是3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陈光中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8.1 版建立在人权保障基础之上。没有人权保障基础的司法救济不是真正的救济。设置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就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足够的司法救济,因此从保护人权角度来说,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居于中心地位,而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其应有要求。四、结语四、结语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以此为契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当务之急。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构建民主法治国家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它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设置的宗旨,更符合我国人权保障理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