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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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管杨健金融 0601 2内容摘要内容摘要金融监管既是金融业的需求,同时也是对金融业进行有序管理的手段。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加深,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与制度均需进行科学的改革。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就更有必要抓住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一系列改革,制定科学对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金融法制的历程,通过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与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发展的简要分析,将国内金融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国际相关经验教训进行比较,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关关键键词词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危机 ;制度改革

2、3Abstract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needs of both the financial industry, but also orderly manage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means. With the deepeni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the law on the strength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s need to be scientific. At

3、this stage,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legal system and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to seize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is more a series of reform measures to develop scienc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macro point of view, the system reviews the history of

4、our countrys financial law, financial supervision by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s financial regulatory legal brief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lessons learned comparison, and to make the appropriate solutions a

5、nd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the financial crisis; System Reform4目 录一、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必要性 1(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 2(二)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警示 3二、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 4(一)1949 年1979 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5(二)1979 年1993 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6(三)1993 年至今 7三、金融监管理论与法制发展 8(一)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 9(二)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 105四、金融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教训

6、 11(一)美国的“伞式监管”体制 12(二)英国的“综合监管”体制 13(三)日本的金融“大爆炸”计划 14五、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15(一)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6(二)我国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17六、总结 18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一、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6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换言之,就是将金融机构及其一切活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以促进其稳健经营。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

7、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监管既是金融业的需求,同时也是对金融业进行有序管理的手段。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原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冲击,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与制度均有着切实的必要性。(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利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息息相关的领域,理应而且必须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金融业发展也日新月异,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和金融基础,同时也对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

8、的要求。2007 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对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的宏观要求: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就其本质而言,监管下的金融业应当是一个法治行业,金融业的长期发展的过程与推行金融行业法制化的过程是并行的。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国家强

9、制性的规范,这些特征,使得法律应该且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监管金融行业,金融主题的行为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金融业的改革发展绝不会自发的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合理,金融监管就可能规范有效,金融业发展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金融监管则可能丧失公信,金融业发展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应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心,在整个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必须起着关键7作用。(二)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警示近几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愈演愈烈。虽然美国政府出台各种救市改革方案,但由于已严重祸及实体经济,美国经济出现了近 30

10、 年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同时也对全球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影响。1999 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在美国实行了 66 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从而结束了美国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等分野的历史,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放松了监管。而导致本次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利导致泡沫崩溃。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国际上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2009 年 2 月 27 日,我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专访时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

11、的放宽放大。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承认,美联储“原本有权监控” , “制止不负责任的放款行为” ,但由于他错误地相信市场可以自身调节,而无需政府过多干涉,因而犯了“局部错误” 。日本前首相麻生太郎在 G20 华盛顿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一些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是造成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有着先天的脆弱性与高度的风险性。正是由于金融业的脆弱性与高风险性经常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而我们更应对金融业的监管问题加大关注。法律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管制作用不容置疑,因而通过对金融领域进行立法、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使

12、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是进行金融监管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立法合作,借鉴各国立法的优点与经验,也是科学合理进行监管的措施。二、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上文提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目标。可见,对于金融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纵观建国以来的历史,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大体8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1949 年1979 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从建国到改革开放着三十年中,我国首先借鉴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将多种金融机构合并为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并取消了多种信用工具,资本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形成了高度

13、集中、严格管制、对外封闭的金融体制。这种体制对于我国成立初期的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的束缚越来越明显,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在这一时期,我国对金融的规制主要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金融立法领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二)1979 年1993 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在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并对金融进行了一系列要求,如要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要对外开放、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面向社会发挥作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到 1993 年时,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金融立法方面初见端倪。主要表现

14、在以下两个方面:1. 1978 年至 1986 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央银行体制。2. 1987 年至 1993 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与金融体制发展相伴随的是金融法制的兴起,各种商业票据、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信用工具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京、津、沪等 10 个城市试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

15、和深圳交易所的成立,也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初具规模。(三)1993 年至今1992 年我国在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开辟的广阔道路。尤其在 1995 年成果颇丰,在这一年里,我国制定并颁9布了多部基本的金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 。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并于 21 世纪伊始对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并颁布一系列新法律法规多达上百部,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如 2003 年 1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 2003 年 4 月 28 日起正式履行职责,更是标志着金融监管机构的专门化与独立化。在这一期间,金融业得到极大发展,并产生了金融衍生工具。然而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我国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混乱,规定重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这是由于我国法制长期脱离国际发展,并不了解国际的金融监管理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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