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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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刑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 (全文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 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 23 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 明刑法修正案(八)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在刑法第十()七

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三、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 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 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3、重大立功表 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 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 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 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 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分子

4、,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2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除外。”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 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 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5、,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 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 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 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被宣

6、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 适用缓刑。”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 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十五、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

7、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本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3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 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

8、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十五年。”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 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 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 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 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

9、周 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 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

10、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4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

11、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 者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2、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 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

13、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 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

14、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 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三

15、十、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三十一、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 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 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

16、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6“(五)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 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 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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