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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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娄星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娄星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 工会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工会与企业方代表平等协商后 签订,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 女职工劳动保

2、护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生产工 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娄星区辖区内有女职工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 第七条 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和其他歧视性的内容。 第八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

3、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享有的待遇与男职工平等,对女 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 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 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 代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相适应的工 作场所和生活设施。2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 检查费用。 第十四条 宣传发动并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

4、病医疗补充保险, 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遇工作日至少半天)。第三章 女职工“四期保护” 第十六条 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 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 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 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 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 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

5、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 1-2 天的休假。 (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三)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 第十九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 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

6、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 劳动定额。 (四)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 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增加产假 30 天;产假期3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 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怀孕 2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15 天;怀孕 2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30 天,怀孕满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终止妊

7、娠的,产假 42 天。 (三)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 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 (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 用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且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于工资标准,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确定。 (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份时,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女职工按改制前在岗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补偿费用,并将此项费用纳入 企业改制预算费用之中。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一般应安排在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期女

8、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二)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内给予 2 次哺乳时间, 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 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 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 休哺乳假半年至 1 年。请假时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 75%的工 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与企业行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

9、就女 职工权益保护情况进行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 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 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其他应 在 30 日内做出整改决定。 第五章 争议及处理4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条件与集体合同相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合同侵

10、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关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 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八条 与女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 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或委托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订,并将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查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工会各 报送一份备案。 第三十条 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 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覆盖覆盖企业企业 5单位名称(盖公章)企业负责人签字女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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