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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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目录一、 社会保险综合知识1、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国家、省属驻洛机关、事业单位,驻洛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行机关事业现行工资制度的单位。行 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财政差额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2、业和 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 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 (包括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 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洛阳市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者,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高

3、危行业中的农民工,都必须参加市、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工伤保险社会 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统一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女工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 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属征缴范围。 摘自:国务院令第 259 号 洛政【1996】16 号 洛政【1998】36 号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底前(每年七月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一个社保缴费年度) 向社会中心申报缴费基数,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保中心暂按该单位或人员的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缴 费数额。 (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工资

4、总额实际申报,申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在岗平均工资 60%确定,高于在岗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 300%确定。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 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 年 7 月 1 日2007 年 6 月 30 日可在 60%300%范围内选择;2007 年 7 月 1 日2008 年 6 月 30 日可在 70%250范围内选择;2008 年 7 月 1 日2009 年 6 月 30 日可在 80200范围内选择;2009 年 7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可在 90150范围内

5、选择;2010 年 7 月 1 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作为缴费基数。2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一览表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一览表年社会平均工资(元)年社会平均工资(元)月社会平均工资(元)月社会平均工资(元)年份年份 100%100%60%60%100%100%60%60%执行月份执行月份200074084444567370.401.7-02.6200180494830670.75402.502.7-03.6200293995639.4783.25469.9503.7-04.62003107466447.6895.5537.304.7-05.6200413030781810

6、85.8651.505.7-06.62005146418784.61220.1732.0506.7-06.92005146418784.61220.1732.0506.10-07.62006163749824.41365.0818.807.7-07.92006163749824.41365.0818.807.10-08.620071951711710.21626.41975.8508.7-09.6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42 号3、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承担 20%,职工承担 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2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承担 22.5%,职工承担 3%

7、;退休人员单位承担 26%调剂金。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承担 6.5%,职工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 8.5%或 4.6%。 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2%,职工承担 1%;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照风险等级缴费费率在 0.5%左右、1.0%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 业的,费率实行浮动。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 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 额的 1%(我市暂按 0.8%) 。国家机关和

8、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5%确定。二、 企业养老保险1、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实际申报,申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 照在岗平均工资 60%确定,高于在岗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 300%确定。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缴费比例 该为 28%,参保单位统一按 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比例为 8%。 摘自:豫政200763 号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 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

9、06 年 7 月 1 日2007 年 6 月 30 日可在 60%300%范围内选择;2007 年 7 月 1 日2008 年 6 月 30 日可在 70%250范围内选择;2008 年 7 月 1 日2009 年 6 月 30 日可在 80 200范围内选择;2009 年 7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可在 90150范围内选择;2010 年 7 月 1 日 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基数的 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 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摘自:豫政200629 号 豫劳社养老200642

10、号32、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一)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 17%的费率记入,其 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 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 6%;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全 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 中划转记入部分;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 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 7%记入, 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二)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个

11、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 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摘自:豫劳险【1998】37 号 豫政200629 号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后帐户的继承(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 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 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 摘自:豫劳险【

12、1998】37 号4、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 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 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摘自:豫劳险【1998】37 号5、符合退休的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

13、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 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摘自:国发【1978】104 号 注:条件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6、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

14、地 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摘自:劳社厅函【2002】190 号7、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4(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 10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 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 2 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 50-55

15、 周岁之 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 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 5 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 号 豫政200629 号8、企业养老金计发标准参保人员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

16、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 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 费年限1% (Va)2N1%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 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 计发月数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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