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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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文件文件苏外经贸境外2005470 号关于 2005 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外经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省各 有关企业:为做好今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 2005 年境外投 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 2005 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 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 凡在 2003 年 1 月 1 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

2、立、 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 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 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 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在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 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 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 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 说明原因)。 各市年检部门应根据 2004 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 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

3、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 2 -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 参加 2004 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时间2005 年 7 月 1 日-8 月 31 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省外经贸厅网站 ()下载年检报告书和基础数据模板。年检报告书统一用 A4 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 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在打开基础数据模板时应选择“启用宏” 。 (二)对已参加 2004 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 企业,投资主体需于 7 月 20 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 年检 证书(原件)及基础数据模板送交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将 另两份年检报告书、 年检证书(复

4、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 7 月 20 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基础数据模板送交当地外 经贸管理部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 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 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 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 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后 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

5、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 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 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 3 -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 检企业进行初评。 (三)各市外汇管理部门于 8 月 10 日前将两份年检报 告书、初评情况及有关材料集中报省外汇管理局。五、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资主体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境外企业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初步评分供省外经 贸厅参考: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 6 分)、境外 企业运行

6、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 4 分)、投资主体及其所 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满分 20 分)。 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 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二)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于 8 月 10 日前将年检报告书 、初评情况、 年检证书(原件)及基础数据模板集中报送至省 外经贸厅(境外投资处)。六、年检工作总结 各市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 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将工作 报告于 9 月 10 日前上报省外经贸厅,各市外汇管理部门应 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 管理局网站 上下载)于

7、9 月 10 日前报省外 汇管理局。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5 年年检结束后,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将集中 精力对我省投资主体违规境外投资及违反监管义务的行为 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具体处理原则见附件一),并将相关投 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4 -八、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 理境外投资相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加境外企业年 检的情况,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 标。 九、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 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 2005 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8、补办 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二),并附上当年的年 检证书。2005 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省 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人:省外经贸厅 境外投资处 何怀东 电话:025- 57710140省外汇管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张云初 电话:025- 84790050特此通知。附件一: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附件二: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江 苏 省 外 经 贸 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一- 5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2004 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4 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

9、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一、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三、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

10、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四、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五、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 2 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注销- 6 -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附件二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外经贸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 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外经贸管理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外经贸管理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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