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速裁解纷争快捷经济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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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速裁解纷争小额速裁解纷争 快捷经济效果好快捷经济效果好岳麓区法院仅用 13 天判决一起小额借贷案2011 年 5 月 17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结了一起涉小额标的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 13 天时间,再次凸显了小额速裁高效、便民的优点。 2010 年 3 月 20 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某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原告刘某多次上门及电话催讨,被告陈某一直推脱。 2010 年 5 月 4 日,原告刘某来到岳麓区法院,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立案庭当天审查,当天立案,并在当天将案件移送民一庭速裁组办理。

2、 民一庭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被告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答复过两天会来法院处理此事。但两天后,被告并没有来法院。承办法官又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均推脱,并表示会尽快还款。5 月 12 日,承办法官再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到法院领取传票等应诉材料,否则将到被告单位进行送达。在此情况下,被告当天上午即来到法院,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陈某解释了小额速裁的相关规定,并具体介绍了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陈某当即同意选择小额速裁进行审理,并申请在 5 月 16 日进行开庭审理,并表示在当天筹钱过来,承办法官遂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等应诉材料。2010 年 5 月 16

3、 日,本院按期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但被告没有到庭。承办法官再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称暂时没有办法筹到钱,希望法院判决时给其一定时间。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5 月 17 日,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 4000 元,并在判决书主文中告知了异议审查程序。原、被告在领取判决书时表示对本院判决均没有异议,被告还表示将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民间借贷久拖不还民间借贷久拖不还 小额速裁快审快结小额速裁快审快结岳麓区法院试用小额速裁程序判决首起案件继全省率先试用小额速裁程序调解一件房屋租赁纠纷后,2011 年 5 月 10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又试

4、用小额速裁程序率先宣判了一件小额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0 年 3 月 17 日,被告龚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向陈某借款人民币 20000 元,并注明三个月内返还,借款到期后,原告陈某多次上门催讨,被告龚某一直避而不见,手机关机,也不与原告进行联系。2011 年 4 月 18 日,原告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龚某返还借款。 民一庭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通知原告到院,在给原告耐心讲解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后,原告欣然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由于当时无法通知被告到庭,故没有当场进行开庭审理。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关机,几天后被告打来电话,承办人即通知被告到

5、法院,但被告拒绝来法院,并谎称过几天会联系原告,并支付原告款项。此后,被告并没有联系原告,电话也一直关机,法院也无法联系到被告。2011 年 4 月 29日,承办人专程到该案被告龚某家中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刚好在家中菜地劳动,承办法官即在菜地现场向龚某解释了小额速裁的相关规定,并具体介绍了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龚某当即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承办法官立即将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称几天后会还款,具体时间不确定,原告称不相信被告,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不同意立即开庭,承办法官即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20

6、11 年 5 月 9 日,本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被告没有到庭。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 20000 元,并在判决书主文中告知了异议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5 月 10 日,承办法官将该案判决书送至被告家中,被告本人不在家,被告妻子拒绝在送达判决书的回证上签名,本院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 23 天时间,体现了小额速裁的公正、高效、快捷。法官巧调解,小额速裁显成效法官巧调解,小额速裁显成效岳麓区人民法院先行先试,积极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7、的指导意见,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小额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省高院召开“湖南省推进小额速裁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以来,该院适用小额速裁处理的第一件小额纠纷案件。 2010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严某以被告邹某拒不办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交接手续为由,将被告邹某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原告交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5000 元,该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 4100 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诉。判决生效后,被告邹某未自动履行,原告严某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 年 4 月 14 日

8、,邹某以严某尚欠缴房租费并在承租期间损坏了房屋内物品为由,将严某告上法庭。 案件承办人接收该案后,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一万元,在请示该院主管领导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行先试,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2011 年 4 月 21 日,承办人通知严某到庭,向严某解释小额速裁的相关规定后,严某当即同意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4 月 22 日,承办人通知邹某到庭,在给邹某耐心讲解小额速裁的优势及特点后,邹某也同意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名。为迅速处理该案,减轻原、被告的诉累,承办人立即电话通知严某到该院进行

9、调解。承办人将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送达双方,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从上午一直持续至中午一点半,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 月 25 日,在法官的见证下,邹某将调解款付给了严某,严某也向法院撤回了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八天时间,并且还顺带成功解决了一起执行案件,充分体现了小额速裁高效、便民的特点,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岳麓区法院顺利推进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开展小额速裁试点 创新便民司法举措创新便民司法举措岳麓区人民法院获准开展“小额速裁”改革试点推进小额速裁试点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创新推进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

10、新,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便民利民的务实举措。4 月 15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长沙市和湘潭市两级法院的相关领导到岳麓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湖南省推进小额速裁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会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为我省两家试点“小额速裁改革”的法院之一。 一、创新能力受肯定,获准试点小额速裁 3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 2 家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并要求试点法院的领导应当具有锐意改革的魄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把握大局与综合

11、协调能力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认真考察,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完全具备开展“小额速裁”改革试点的条件和能力,遂确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为湖南省试点小额速裁工作的基层法院之一。 二、小额速裁简化程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小额速裁通过设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小额速裁比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所实行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在全国选择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开展小额速裁改革试点,其目的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小额速裁构造简便,诉讼要件宽松,有利于减

12、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也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在小额速裁中引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又能够节省司法资源。 三、五类案件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程序灵活快捷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 5 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

13、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用视频系统询问证人。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终结,不得延长审限。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将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四、岳麓法院行动迅速、扎实推进小额速裁试点 接到小额速裁改革试点任务后,

14、岳麓区法院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四项措施先行先试,积极铺开了试点的各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小额速裁改革”领导小组和协调办公室,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向前推进。二是制定试点方案。根据本院实际迅速制定了关于小额速裁的试点方案和关于小额速裁的暂行规定,对试点改革工作进行了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三是创制文书样式。迅速创制了小额速裁诉讼指南、申请书、程序选择确认书、适用小额速裁告知书的样式等,为铺开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提供了基本条件。四是强化联动合作。在立案阶段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明及引导工作,在审判阶段强化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引导,强化调解与快速裁判,提高办案实效,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促进试点改革科学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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