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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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员工,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 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8 人。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

2、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 5 级至 10 级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投保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公布的 标准执行)给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保险金。标准如下: 工伤等级5678910 倍数5040251584本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工伤在社会保险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治,医疗期间发生的各 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 , 本公司按符合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现行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30%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三、

3、被保险人因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若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或配置 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由本公司认可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经本公司认可的劳动能力鉴 定机构同意,本公司按安装或配置康复器具发生费用的 50%给付康复费用保险金。康复器 具仅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且必须采用国内产品。工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 (粤劳险1992第 51 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 996)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康复器具费用的,本公司不负 给付保险金

4、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八)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九)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2 -起至保险期间届满

5、日 24 时止。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费保险费一、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责任、交付方式计收,交费标准见附表,本公司 有权调整该标准。第七条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按月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按季交付保 险费的,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季生效对应日;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首期 后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的半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八条第八条 如

6、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九条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本人,

7、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定患职业病之日起 15 日内,投保人应通知本公司,否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发生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保险金给付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工

8、伤残疾程度鉴定书;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二、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用属于本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的,由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1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3. 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证明;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治工伤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5. 由本公司认可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经本公司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发生 的康复器具费用报销单据;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9、其他证明和 资料。- 3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 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五、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10、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本合同规定的 8 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投 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

11、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年交、半年交、季交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于月 交保险费的,退保金为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

12、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 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释义释义工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 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4 -5

13、.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 达到评残等级;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 意外伤害;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 故失踪;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11.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 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n) ,不

14、足月的日数按经过 1 个月计算。 年交 n=12;半年交 n=6;季交 n=3。社会保险部门:是指当地负责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如呈阳性,则 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 制定的定义为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月(季、半年)生效对应日:是指生效日每月(季、半年)的对应日。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表:保险费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一7236186 一、二、三964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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