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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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新规定和旧规定对比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新规定和旧规定对比新规 旧规顺产98 天90 天+30 天(晚育)+35 天(4 个月内 办理独生子女证)=155 天 剖腹产 (难产)98 天+14 天(剖腹产) =112 天90 天+15 天(剖腹产)+30 天(晚育) +35 天(4 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170 天 流产(含 人工流产)未满 4 个月的,不少于 2 周的产假;满 4 个月的不 少于 6 周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 假变化1、产假增加了 8 天,同时取消了原来 30 天的晚育假期,以及 35 天 的独生子女假; 2、

2、细化了流产假期。 3、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相关费用的支付办法根据新规定,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条例可以做如下修改:根据新规定,公司女职工生育产假条例可以做如下修改: 1、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14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2 周。产假 98 天是按自然 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需提供相关医院证明)的,享受 2 周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6 周的产假。4、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公司将不会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间劳动。经与公司协商以后,可调整其工作岗位。5、怀孕女职工在

3、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7、女员工产假,需提前 1 个月申请办理休假手续(需提供结婚证明) ,事后应 补交医院和相关生育证明,经审批后报行政人力备案。 8、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按相关政策享受社保生育生活 津贴。未婚先孕、先育及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产 假期规定。 9、男性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 3 天护理假(不影响薪资,但须提供相关生 育

4、证明) 。该假每人只可享受一次。问题:问题: 1、女职工可提前多久请产假?、女职工可提前多久请产假? 2、婚假和丧假是否是带薪休假?、婚假和丧假是否是带薪休假? 3、产假到期了,员工不来上班怎么办?、产假到期了,员工不来上班怎么办?方法:A:按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婴儿未满一周岁之前,公司 给予每日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 1 小时的哺乳 时间。往返时间算作(条例未作硬性规定)?B:如果拒不来上班的,在员工递交了请假单后,按照公司的事假处理。超过?日还不来的,要么与员工协商解除要么以员工过失辞退,基于以上关于赔偿的观点,可以适 当给予员工

5、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同意的话,只能到员工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C:不到公司上班同时又不交请假单,视作旷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应公司有相应的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员工是可以的。附: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 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

6、 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 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1

7、4 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2 周; 难产的,增加产假 2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2 周。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2 周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6 周的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 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 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 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 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女职

8、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 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 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日增加 1 小时的哺 乳时间。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 2 年至少安排 1 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 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 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 医疗机构执行

9、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 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 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 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用人

10、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 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 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11、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 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 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 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

12、产或者胎儿 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 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 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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