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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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2002 年年 12 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于诉人张某诉称,其于 1996 年年 4 月月 26 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一子杨某某。2001 年年 5 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

2、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雷某某却于 2002 年年 7 月月 24 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要求依照刑法刑法 、 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

3、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1996 年年 4 月月 26 日,年仅日,年仅 18 周岁的杨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 3 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

4、同年生育一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子杨某某。2001 年年 5 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非法同居。名义先后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非法同居。2002 年年 7 月月24 日,被告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在本市金堂县登记结婚。日,被告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在本市金堂县登记结婚。二、分析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随心所欲,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两次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实属罕见。那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这既是审判人员在审理

5、该案认识上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热点。我院在审理该自诉重婚案件过程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因此不能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重婚罪,是

6、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或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又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全案,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已经构成重婚罪。首先,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有效。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7、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 1996 年 4 月 26 日(时年 19 岁)与自诉人张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当杨与雷某某 2002 年 7 月 24 日领

8、取结婚证时,杨与自诉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与张的结婚登记应认定有效。其次,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之间已存在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虽然,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杨与雷结婚是双方自愿,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有杨、雷结婚登记的存根。但是,杨、雷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按照民政部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 25 条,属于婚姻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的婚姻,其在形式上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律条件,也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但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 年 12 月 14 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

9、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重要客观要件之一,就是有配偶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本案中杨、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所有亲戚以及其他群众均认为杨、雷是夫妻,故二者已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其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形态的重婚行为。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认定重婚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必须是行为人之间确实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其形态和婚姻法所确认的法律婚、事实婚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

10、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 条例第 24 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该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本案于 2002 年 12 月受理,上述条例 、 批复 、 解释均以下达。被告人杨某已有配偶而与雷

11、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从 2001 年 12 月 27 日解释下达之后至 2002 年 12 月案发,按照解释被告人杨某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张的婚姻有效,可视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复 ,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按照批复 ,杨、雷的行为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态的重婚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一种婚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以重婚罪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判刑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

12、情案情王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均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与刘某是同村村民,均到法定结婚年龄,1989 年年 4 月举行了结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刘便以夫妻名义婚仪式并宴请了亲朋好友,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刘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1998 年,王某外出打工结识了丧偶女子,俩人在接触过程中年,王某外出打工结识了丧偶女子,俩人在接触过程中产生感情并于产生感情并于 2000 年登记结婚。刘某得知此情后,非常气愤,起诉至法年登记结婚。刘某得知此情后,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分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

13、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所建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丧偶女子登立的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丧偶女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记结婚,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虽第二种意见: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刘某之间虽是事实婚姻关系,但王某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是事实婚姻关系,但王某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 ,因此王某与,因此王某与他人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他人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4、。本案存在问题是以事实婚姻作为构成要件的重婚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有配偶的人”,应当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不包括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与他人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所以,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又与其他无配偶的人再次建立事实婚姻或依法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已经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建立了法律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这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的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胡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案情简介胡某与张某于案情简介胡某与张某于 1992 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8 年

15、,胡某年,胡某到深圳打工,不久与叶某同居。为了达到与叶某结婚的目的,胡某和叶某到深圳打工,不久与叶某同居。为了达到与叶某结婚的目的,胡某和叶某一起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本欠下很多债务的谎言。胡某还哄骗张某,两一起编造了与他人做生意亏本欠下很多债务的谎言。胡某还哄骗张某,两人离婚后,夫妻两人的所有家庭财产都归张某所有。人离婚后,夫妻两人的所有家庭财产都归张某所有。张某信以为真,于张某信以为真,于 2000 年年 9 月和胡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月和胡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婚手续。2003 年年 8 月,胡某和叶某登记结婚。同年月,胡某和叶某登记结婚。同年 12 月,张某得知此事

16、,月,张某得知此事,经与胡某协商无效后,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胡某和经与胡某协商无效后,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胡某和叶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叶某构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结果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自动撤回起诉。专家评析胡某和叶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胡某和张某已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并取得了离婚证,虽然此行为是违背张某的真实意思的,但张某知道胡某欺骗其后,客观上有两种选择:一是明示或默认这种离婚行为的有效性,二是认为离婚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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