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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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人身保险案例库案例 1.艾某夫妇在儿子 6 岁时,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 720 元,交费期 11 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2 年 10 月,艾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 3600 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法庭上,被告艾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

2、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 2.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 年 3 月 1 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 1998 年 5 月 2 日中止。1999 年 5 月 1 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 年 10 月 10 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

3、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3.1999 年 3 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 16 万元。2000 年 5 月,姚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 年 2 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 16 万元人身保

4、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 8 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案例 4.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5、请问孩子失踪半年能否获赔案例 5.2006 年 6 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 168 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 10 万元。2007 年 5 月,王先生在救邻居时溺水身亡。王先生是家里独子,其父母均为聋哑人。王先生过世后,其父母生活陷入困境,只得靠政府、亲戚接济度日。同年 9 月,王先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保险金。泉州支公司到医院调查,发现王先生曾患过肾病。而王先生在投保单“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了“否“。保险公司称,王先生隐瞒了病史,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王父不服,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案例 6.孟某驾驶机动车

6、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2.55 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对此常某表示不能接受。请问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7.1993 年 10 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 年 4 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

7、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 15 年,每月保费 24元,保额为 5000 元,起保日期为 1994 年 4 月 14 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 年 9 月 4 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

8、16 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请问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辩原则?案例 8.常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5 万元,保险期限为 2 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常某突然出现了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症状。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常某仍一直处于脑缺氧的状态中,半个月后常某便出现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

9、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常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应具备什么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案例 9.1998 年 3 月 17 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 4 月 2 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问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案例 10.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

10、年 7 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5 年 12 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身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2 年 1 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由于王先生提出理赔申请已离保险事故的发生 5 年多的时间,有些必要的证据和事故性质、原因难以认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是否应当给付王先生保险金产生了分歧意见。 请根据所学的知识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该案案例 112000 年 8 月 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

11、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 年 7 月 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 10 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 10 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

12、行为并未发生,这 10 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如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向谁支付?案例 12.2000 年 10 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王某家中推销公司的人寿保险。经业务员介绍,王某与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单,保额 20 万元。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交纳了 6000 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据。2001年 2 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到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办完丈夫的后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审核了王某的投保手续后认为,保

13、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王某为丈夫投保的投资连结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意见,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可以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协商之后,王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问王某的代签行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13.2002 年 12 月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 年 2 月 11 日 12 时 30 分,潘某、王某因发生

14、交通事故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 20260 元。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应怎么支付保险金?案例 14.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于 1996 年 11 月 3 日起生效的保额为 15 万元的平安长寿保险,指定其母为受益人。李某选择 20 年缴费,年缴保费 3750 元,保单中载有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1999 年 1 月 10 日,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李母和李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李某这张保单第三年保险费没有按保单

15、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交付。问:(1)什么是宽限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及保费自动垫缴条款(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案例 15.小学生张某,男,11 岁,2001 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 3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 28 日。当年 10 月 5 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请问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 16.某企业于 2003 年 5 月 28 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16、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 6 月 1 日起到第二年 5 月 31 日止。投保后两天即 5 月 30 日,该企业一职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坠崖身亡。问保险公司是否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案例 17.2003 年 12 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 300 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 2003 年 12 月 21 日,每份保费 100元,保额 30000 元。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来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来领。12 月 26 日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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