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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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 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三条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配置合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2、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院(系)、处及直属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2(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及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置等工作;(五)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3、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六条第六条 各院(系)、处及直属单位等的职责:(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二)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五)负责本单位调动、离退休、出国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六)负责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土地、房屋、建

4、筑物及动植物。(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含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3第八条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

5、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415被服装具 1

6、6牲畜第九条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账;(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七)交换固定资产

7、,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账;(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账;(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条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8、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及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并提交房屋及构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数建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二)仪器设备、家具等的验收,按照仪

9、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三)图书等由图书馆按照图书资料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调配、处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系统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

10、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及对外租赁等)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

11、时,应在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7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类别设

12、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一)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一级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簿;(三)使用部门设分类分户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十六类建置。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等出厂编号等,一物一卡,由领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调剂,需填写转接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

13、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8账卡、账物相符。第八章第八章 奖奖 惩惩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一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单位及保管人员、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对能认真贯彻各项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酌情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二)放松管理,造成大量资产流失的;(三)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建账、建卡的;(四)擅自处置、拆毁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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