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复查及其成果转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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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复查及其成果转化途径案件复查及其成果转化途径作者:陈学智 加入时间:2011-2-19 9:04:34 点击次数:706内容提要税务案件复查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避稽查干部执法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税务案件只有通过复查及其成果转化才能真正使税务稽查工作有所创新和突破并实现质的飞跃,也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科学发展观这个时代主题。 关键词案件复查 成果 转化途径正文案件复查及其成果转化途径税务案件复查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

2、法权益、规避稽查干部执法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目前从事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曾参与过全市和全省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及其成果转化途径提几点思考,与各位同行商榷。一、案件复查发现的好经验就稽查任务清册、案卷、案件审理台账、举报案件台账、会议纪要、重大案件审理文书等文书资料看,结合查阅税友 2006(即 TF2006)征管查软件流转记录等方式,发现被复查单位执法时大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基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近几年来稽查案件整体质量不断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查处

3、案件基本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手续基本完备,查结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基本适当,定性基本准确,处理(处罚)基本得当,执行基本到位,文书基本规范,档案基本齐全,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基本明确提出移送意见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有些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省进行经验交流,有些案件被省市县三级税务稽查机关、当地人大、法制办评为优秀案例,有些案件被一些财经税务媒体深度报道,真正起到曝光一批、震慑一批、规范一批、提高一批的稽查实效,有些稽查局的档案管理水平还达到了省一级标准,更有不少工作亮点呈现在大家面前,如:有些地税局对部分典型案件,在审理结论下达前,邀请由人大代表、企业代

4、表、各处室行家、律师等组成的参事团对案件进行审议和点评;有些地税局开发和完善了“稽查业务能力测试系统”,该系统可提供全面、系统、实时的法规条文,同时侧重于税务稽查办案思路、检查技巧和实战经验的辅导和传授,并通过模拟稽查程序及时测试学习效果。以上这些好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但也不能照抄照搬,要结合各地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案件复查发现的诸问题稽查工作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也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近几年案件复查工作看,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方面主要存在:(1)有些案件办案程序未经细心推敲造成时间倒置、字体不够规范统一、证据不够充分、部分材料缺

5、章少签;(2)有些案件涉税问题表述言不达意、处理处罚依据不充分、卷内资料涂改未押印、税款计算失误或缺少必要的计算过程、必查项目疏忽漏查、税费已缴数有些未核准;(3)办案人员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复制粘贴出错,特别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尴尬情况仍然出现;(4)税务稽查报告虽有固定格式,但“税八股”色彩太浓,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和“处罚建议”上往往唱的是同一首歌;(6)有些案件重要内容表述含糊,轻描淡写,次要内容表述过多,重复累赘;(7)入户检查时间过短,有的地方检查一户企业一般不超过两天,有的往往一天就完成,发现涉税问题少得可怜,譬如某企业补税仅一元

6、四角;(8)发现问题浅层次的多,深层次的少;部分案件缺少稽查工作底稿;(9)部分单位对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未按规定登记台账。具体到稽查实体和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稽查查处方面:个别案件对少缴的房产税处理时未定性、不处罚未说明原因;个别案件证据材料中缺少房屋原值的账面资料;个别案件证据材料中有销售合同,但税务稽查签证与稽查报告未反映应补税款;个别案件证据提取不规范,无当事人签名及日期或未加盖企业公章;个别案件对营业收入的归集以备查对象记账日期为准,未按照实际收款时间确定;个别案件税务稽查签证所反映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所附证据上应扣的金额以及实际应扣缴的金额三者不一致;个别案件签证未进

7、行一事一签;个别案件查补“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误用;个别案件补充调查通知书未说明需补充什么资料;个别案件案审委退回补充稽查,补充稽查期间没有制作延期审批表;个别案件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限,如税收保全时间超过法定六个月时间,调取当年账簿超过一个月的法定时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审理时间超期无延期审批表,或延期审批表领导签字时间超期等。(2)文书、案卷管理方面:个别案卷中遗漏立案审批表;有的案件稽查底稿仅一名检查人员签字;询问笔录没有填写第几次询问且笔录装订顺序错误,没有注明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号;部分对外文书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部分内部流转文书相关人员未手工签字;有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只

8、引用实体法未引用程序法,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到具体款项,对追缴的税款未合计,将入库单位写成银行,或未注明向哪个税务分局缴纳入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说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告知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写明具体的法院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字号、行间距等欠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书描述的违法事实未处罚款的也仍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时间倒置,如签证在前、取证在后,通知书受送达人签字时间在前、税务机关填发时间在后;文书填写时间逻辑混乱,如案件延期审批表上申请延期结束时间与申请时间是同一时间,部分案件延期查结的延期审批表在系统外制作,两名

9、检查人员同时分别对两人进行询问,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报告上检查所属时间不一致;此外,部分案件在制作各类文书时文字上也有差错,特别是引用文号写错、违法事实表述出错等。(二)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方面对稽查环节的法规依据、逻辑勾稽和证据印证等审核不够仔细;部分案件审理延期未制作延期文书;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对公民罚款两千元以下、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无听证权期的被查纳税人,其陈述、申辩权期全省未统一;审理文书制作不够严密等。三、案件复查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以上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对于稽查执法的认识,还存在误区。(一)在稽查实体与执法程序之间,往往更看重稽查实体。在稽查程序正当与稽

10、查实体正确之间,稽查实体正确往往更受重视。而实际上,稽查程序和稽查实体至少是同等重要,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比稽查实体更重要,应当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实体正确。(二)在外部程序与内部程序之间,往往更看重外部程序。绝大多数案件的外部程序得到了严格遵守,而内部程序方面则相对放宽,未引起足够重视,反映出一些地方对稽查“四个环节”的内控机制还不健全,应当及时纠正,在严格遵循外部程序的基础上尽量规范内部程序,尽可能地规避执法风险。(三)在检查环节与审理环节之间,往往更看重检查环节。在对案审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有些检查人员甚至认为,案审只不过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少数案卷的审理报告与稽查报告完全一致,无审理会议

11、纪要,未能体现审理环节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存在审理走过场的现象个别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甚至与审理报告的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未说明理由。(四)其他方面。人力方面。突出问题是主协查工作量分配不均,主查几乎占据整个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协查大多是协而少查,主查无暇顾及案件的整体质量,为赶时间往往是为稽查而稽查,有些方面很难深入。譬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 33%降到 25%,2007 年度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再譬如查房地产企业,问题出得较多的很可能是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企业开票的税率低,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施工企业开票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收。有媒体

12、曾报道,江苏省地税机关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一幢楼的钢筋水泥用量是正常的十倍,那不是盖房子,而是在建碉堡;另外发现一部电梯的价格是正常报价的五倍等等,这些情况在检查时都要格外关注;年龄结构方面。目前稽查队伍年龄老化的问题十分突出,从积极意义上讲,稽查队伍经验丰富,但从适应新形势角度讲,一线老同志的复合型知识要与时俱进,既查到老则学到老;工作责任心方面。主要是检查人员贪图省力、粗心大意、顾此失彼,平时业务学习不到位。譬如,有些检查人员让被查单位自己填写实际税费已缴数,未要求被查单位提供实际已缴税费的相关证明,导致已缴税费数出现误差;迫于说情压力。中国有句俗语:“图章有时比不上面张”,检查人员

13、前脚还未跨进被查单位,说情电话已接踵而至,导致出现“甄士隐”(真事隐)、“贾雨村”(假语存)的可能性增大;有些大牌企业认为头上有“红顶”,不配合甚至找借口推诿;以上至项主要是检查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审理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人手不够,好多地方审理人员占检查人员的比例往往连四分之一都不到;部分审理人员业务学习不到位;审理人员不愿得罪人也不想得罪人的思想在作祟等。四、案件复查的成果转化途径(一)不落案件稽审窠臼。只有通过案件复查,才能使稽查工作能跳出稽查看稽查,才能使案件复查成果切实得到有效转化,具体拟做到:为检查人员减负。不为检查不知检查苦,但凡检查过案子的人都有此体会,一件案子的查处过程犹

14、如一妇人从孕育到生产,一个环节都不能缺,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涉及文书多如牛毛,再加上各地东学习西取经,造成有些文书大同小异,重复使用,检查人员的负担进一步加重。建议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稽查文书,这样既为稽查案卷“瘦身减肥”,又为检查人员“健体减负”,从而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 ISO 质管体系分类、逐项处理。审理人员实施审理时,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然后采取逐项处理措施:(a)对程序手续不全或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予以退查或建议另行安排稽查,限期完成;(b)对数据出现差错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调整方案,同时

15、将更正的依据,调整的理由及更正、调整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c)审理同意稽查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的案件制作复查报告。以上(a)、(b)项订正工作按原移送程序还原;(d)对改变原处理、处罚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同类案件应执行同样处罚幅度。复查组虽为非常设机构,但平时也应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问题。督促审理干部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督促审理干部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正确提出自由裁量建议,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应提

16、交上级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查补税费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建议案审环节由“一人一审”变为“三人以上会审”,借鉴法庭的合议庭做法;针对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仍定不下的,提请上一级案审会审定。督促实施延伸审理。对审理环节提出的整改要求,检查环节未整改到位的,建议提请稽查局长批准,由稽查局长指派案审人员(须二人以上)会同原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加强和改进案件复审制度。建议先由检查科(股)长把好预审关,然后由审理人员初审并填写案件初审反馈表,每季抽取经审理已结案案件的 10%进行复审,查漏补缺,同时填写案件复审反馈表。特别是针对必查表所列的应缴数和已缴数的审核。有些税种是“死老虎”,譬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基本上是“死”的,这些检查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但在稽查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建议稽查局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学习讨论会。交流选案、检查、案审、执行四环节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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