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协议(范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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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建筑面积:4、层 数:5、结构形式:6、施工工期: 双方预计 年 月 日开工,预计 年 月 日竣工。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导致开竣工时间延迟,不属违约行为。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政府审批原因无法开工,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7、阶段性进度要求:预计 年 月 日前封顶。 如因承

2、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缴纳总造价的万分之三赔偿金。如因发包方延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延误,允许工期顺延。合同编号: 28、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地方标准。 (承包方负责提供办理竣工备案中合格的竣工资料,并配合发包方在竣工后完成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经验收结构达到优良,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二、发包方代表、监理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发包方现场负责人: 职称:监理方代表: 职务: 职称:承包方代表: 职务: 职称:三、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方式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1、承包方承包范围为建筑物外墙外两米以内的施工图纸内所有内容。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发包方

3、提供的设备及材料除外) 。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风险、包验收、包发包方指定的分包单位的管理。3、以下工程项目及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和发包:消防工程及设备、空调通风工程及设备、给水设备、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人防系统设备、智能弱电、塑钢窗、防盗门、电子门等。设备价值承包方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安装工程承包方计取 1.5%总承包服务费,负责对以上工程项目做相应协调及提供配合服务。4、本工程由总承包方统一实施总承包管理(主体工程不能转包) ,全权负责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成品保护、安装后的补堵修,技术内业的归集、整理和签认,办理竣工验收等全部管理工作。5、工程分

4、包不能解除总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安全和质量导致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36、防水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防水施工资质,材质经承包方认定并封样保存,并报发包方监理方备案。7、以下材料为认质认价材料:水泥、石材、外墙砖、苯板、外墙涂料、屋面瓦、屋面卷材、电线、暖气片、防火门等,承包方需提前七天把所需材料数量、市场价格、材质情况书面报给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签单后,方可采购及使用。 (细则见 2.5 条款)8、承包方在 年 月 日之前,须向发包方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估算价的 2%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建施工围挡,返给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

5、 50%,基础施工完成后,返给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45%,其余 5%主体完工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返还清。四、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现行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方式。1、结算依据:执行 2010 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0 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哈尔滨市现行的有关文件(人工费调差的规定见 2.4 条) 。没有相应定额项目的,双方协商确定。 (执行文件时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2、定额费用计取:2.1 通用措施费:按协议规定计取(不计取冬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取赶工措施费、远地施工费) ;土建按人工费的 3.54%计取,安装按人工费的 2.71%计取,装饰按人工费的

6、 1.75%计取。2.2 企业管理费:土建按人工费的 16%计取,安装按人工费的 16%计取,装饰按人工费的 11%计取。2.3 利润:土建、安装、装饰按人工费的 20%计取。42.4 人工费:土建、装饰、安装按定额规定 53 元/工日,并作为取费基数;人工费价差:土建、安装、装饰人工费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结算文件发布的人工调差取综合值 85 元/工日,与定额单价找差。2.5 材料价找差:主要材料按施工期间当月的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不含企业资讯)互找正负差;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及零星材料按定额价格执行,互不找差;钢材、型钢、钢管按承包方上报,发包方确认的安装日期当月及次月

7、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下浮 1.5%进入工程决算;商品混凝土采购及运费价格分主体、地面工程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下浮 2%进入工程决算,如造价信息含有该另加价因素则不再另加单价价格。运费按 10 公里运距执行。2.6 暂列金额:不计取。2.7 总承包服务费:按本协议第三条中 3 款执行。2.8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执行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规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施工当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费率计算。经发包方和监理方共同检查,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按共同检查通知单进行扣

8、减。2.9 综合脚手架费用和建筑物垂直运输费用,按建筑物全部建筑面积计取;发包方单独分包工程的综合脚手架费用和建筑物垂直运输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方所取定的结算费用中的,承包方应为分包单位无偿提供必要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也不得以为分包商提供脚手架和垂直运输为由索取额外的配合费。52.10 土方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理、发包方签证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结算。2.11 施工电费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电实行挂表计费,总包单位整体结算,分包由总包单位管理计费。承包方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 5 元/承担费用。排污费承包方按规定全额承担。2.1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

9、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2.13 清水模板装饰只计取 1抹灰套项,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如打磨费及涂料损耗等) 。2.14 税金: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2.15 结算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十日内,承包方把工程竣工结算(含土、水、电和相关的结算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报到发包方,发包方经济部自收到之日起五十日内审核完,再十日内报批签章付款。3、现场签证的约定:施工现场可以现场签证的费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计算规定:3.1 必须是由于发包方、涉及单位或其他客观原因(指必须由发包方负责承担费用)造成的损失费。3.2 必须是由于发包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从而增加(

10、或减少)费用。3.3 必须是定额规定允许按实际发生计算或另行计算的项目费用。3.4 合理的签证费用以金额包干形式由发承包双方议定价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3.5 合理的签证费用套用相应定额项目的按本协议规定正常计取各项费用。63.6 单笔签证金额增减小于 2000 元人民币不予结算。3.7 现场签证必须经过现场工程师、总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并加盖我单位及监理公司公章后,该现场签证方为有效。4、发包方分包专业工程,实际发生使用承包方的资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使用方支付给承包人。5、经竣工验收没有达到质检站验收合格等级,按工程不合格项目总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并返工

11、或整改至合格为止。如不能整改的项目则在决算中扣减此项目费用。6、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条件:6.1 由政府审批等原因拖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6.2 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的工期顺延。6.3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24 小时,工期相应顺延。6.4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等指令等造成的工期顺延。6.6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顺延。五、拨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首次拨款为高层施工到主体 5 层顶板浇筑完工(含基础) 、首次拨款按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 70%支付。(含发包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及发包方供材料款)按形象进度提前三天报发包方,发包方审核后三天内拨付。72、第二次及以

12、后的拨款,是按月拨付,每月 25 日拨款。但要求承包方按形象进度提前三天报发包方,发包方审核后三天内拨付。当月 25 日,拨付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结算的 75%。装修阶段:塑钢窗、屋面、外墙保温完工,拨付已完成形象进度的 75%;外墙砖、楼地面、及涂料完工,拨付已完成形象进度的 75%。 (均含发包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及发包方供材料款) 。3、交工验收后拨款总额为结算额 85%(含发包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及发包方供材料款) ,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 5%质保金,剩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时间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的时间为准)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审定盖章后两个月内付清。4、工程款

13、拨付达到 85%(含发包方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及甲供材料设备款)后,承包方应无条件办理交工手续,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在工程款拨付达到上述 85%后延迟交工和交付使用。5、除防水工程质保金(按防水工程结算金额 10%计算)发包人预留 5 年以外,其他部分质保金(结算造价的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以竣工验收后取得备案证时间为准) 。6、如出现屋顶漏水除返工维修合格外,每漏水一户发包方扣除承包方 5000元质保金。六、文明施工、环保、安全生产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规定及预算定额规定范围8进行施工。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

14、保规定进行施工。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含罚款) ,承包方在报价中已经予以考虑,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对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因承包方未遵守上述规定所造成的责任后果,承包方负责自行处理。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造成施工现场被政府有关部门勒令停工者,向发包方赔偿 10000 元/工日停工损失费。7、如

15、文明施工未达到标准,发包方决算时有权扣除相应费用。七、双方责任:1、开工前 3 日内按双方确定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根据水、电的实际情况接水、电线路引到本项目的总站点,总站点到各施工单位使用点的水、电线路由承包方铺设,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开工前 5 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红线以内一切临时设施、道路及办公区、操作区、材料堆放区的地面硬化、绿化由承包方负责。2、开工前 5 日内,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供准确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9点。3、开工后发包方负责办理土地证、规划、消防、卫生、市政占道、燃气、下水等有关手续。4、开工前 5 日,发包方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基础

16、部分图纸会审。5、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方,承包方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6、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7、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七日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到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审批。每月 25 日前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形象进度结算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因承包方原因影响当月形象进度结算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责任由承包方承担。9、承包方进场后 15 日内提交一份经补充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0日内提交一份施工图预算书。10、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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