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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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 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 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

2、投资,并依照中国 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 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 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www.BAIC)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

3、内的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不含 500 万美元)的外商投 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 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特别提请注意: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海淀分局办理登记:1、海淀区内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不含 5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2、海淀区内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 500 万美元的;(

4、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超过部分 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 300 元。(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 记收费标准执行。(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 300 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 计管理费的 4收取。(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六)

5、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 2000 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 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 费不超过 44000 元。(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100 元。(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 100 元。(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元。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 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7、;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 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 请书 、 指定(委托)书 ;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 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 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 ,领取批准文件;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 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特别提请注意: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 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 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 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

9、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 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 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 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 ,在锁入期间其 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

10、期间不能担任其他 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 www.BAIC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获得有关信用信 息。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 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 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 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 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 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

11、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发2005 392 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 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 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

12、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 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 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特别提请注意: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 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

13、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 15%,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 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涉及以 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 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 、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

14、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 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 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 ”的房屋作为 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 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 2009 年 10 月 1 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 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

15、研、文化、 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 理登记注册。(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 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 明。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3)属于国务院

1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 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 房屋不在铁路两侧 100 米范围内;(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 权通知书 ,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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