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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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一、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 号(三)相关政策:2、关于资金筹措。中央补助 1 万元/户,省级配套 1 万元/户,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共同负担。3、关于优惠政策。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优惠政策。(四)工作要求:3、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地要按照实际改造能力和配套标准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国家将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4、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把国有

2、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的水、电、暖、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各专项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同步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617 号)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2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 号(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确保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3、加大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5%。4、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63 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二 0 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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