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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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题第一题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 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 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 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 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 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 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 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

2、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 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 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 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 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 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简述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 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

3、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 不是此种情况。 详细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 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 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 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 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 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

4、“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 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 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 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 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宪法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简述: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详细:(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

5、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 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 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 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 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 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

6、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 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刑事和行政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刑事和行政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 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 罪的刑事案件。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

7、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中级法院负责对不符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的二审管辖。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 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8、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 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一案例一 1、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 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 甲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但可 减轻刑罚。 4、 甲的投案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 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应对 甲减轻处罚。 5、 具有。属于犯罪较轻的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案例二(1)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2)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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