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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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对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笔者以为,将权利人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分担作为侵权是否存在的前提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过错不是侵权存在的必然条件,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并不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而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构成侵权之债的依据。此外,以债权请求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具有过错的观点,不仅忽略了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分担问题,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而且也否认了腾退房屋等物上请求权案件对于侵害人过错的要求。可见

2、,以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来否认物上请求权是侵权的观点缺乏充足的说服力。因此,物上请求权的成立必须有对物权人构成侵权的事实发生或有侵权的危险存在。如果侵权的事实或危险不存在,物权人在行使其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其各项权利均能完全实现,那么,物权人就不存在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当然也无须存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最后,从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来看,有人认为“债权请求权具有积极性”,是权利人主动请求相对人给付的行为,而物权请求权则是消极的,只有在物权被侵害后,物权人才请求相对人行为或不行为。笔者以为,但凡请求权的行使都源于权利被侵害,债权请求权相对于物上请求权并没有

3、更多的积极因素,因此,尽管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存在一字之差,但就其二者的功能来看,都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既然如此,我们何必过多的强调二者的区别之处而否认二者的相同之处呢。三、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不同观点。对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国都有规定,其中,德国规定:除已经登记的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外,其余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日本尽管在其民法典中没有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其审判实务中则强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我国台湾则承认物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请求权因 15 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

4、依其规定。根据上述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几种规定,在我国国内也相应的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完全否定说。该学说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否认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二:其一,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也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二,鉴于物上请求权通常是一种连续性的侵害行为,因此难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二种观点,选择肯定说。该学说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其认为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要有选择的适用,即仅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其余则不适用。第三种观点,选择否定说。该学说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

5、宜适用诉讼时效,其余则适用,该学说应该是沿袭了德国民法理论。(二)笔者对各派学说的质疑。上述各家学派的观点,自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能将笔者完全说服。不妨让笔者从逻辑学假设观点成立则的推理分析。首先从目前在我国成为通说的王利明教授的否定说看,如果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可能出现二个问题:其一,物将存在区别。鉴于债权请求权也是物的民法保护机制,我们是否可以理解债权和物权一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物,只不过债权保护的是物所体现的货币,即货币物,而物权所保护的是实体物,尽管货币物与实体物在形式上存在差别,但其所体现的价值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他们都是物的种类。换言之,如果否认了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

6、会使实体物的权利人比货币物的权利人在权利的享有上更为宽阔,最终在法律上表现为因主体的不同而显失公平。其二,不利于实现诉讼时效的功能。前面我已谈到诉讼时效功能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案件证据收集的困难,但如果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怂恿物权人无限期的怠于行使权利,一旦物权人于几十年后行使权利必然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其次,对于梁彗星教授的观点,笔者以为,物上请求权之间是存在联系的,甚至存在竟合状态。如甲、乙是邻居,甲于 1990 年在二家间垒砌一院墙影响了乙之采光,但乙于2003 年才起诉要求甲排除妨碍,并将所垒物拆除。如果仅对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能出

7、现对甲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给予支持,问题是甲在诉讼请求中还要求乙拆除院墙,可以说甲的次请求实质就是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那么法院必然又会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请求,此时法院的判决岂不前后矛盾?。最后,让我们再来看看陈华彬博士的观点,它的观点来源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公信力原则,即对房屋、船舶、汽车等物的所有权变更必须采用登记制度,或者说上述财产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依此来看,陈华彬的观点本来并无不妥之处,然而,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此观点似乎就存在不妥之处,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才是无效的。因此,在越来越多的审判实践中,法院

8、并没有因为房屋、汽车等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否认了物权的变更。如果认为登记之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对取得时效的探讨。既然,我国民法目前在理论通说上是否认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而且,应该说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后果与民法中取得时效的后果是基本相同的,于是,有的学者又提出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笔者以为,尽管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在结果上有相同之处,即某种事实经过一定期间后归于消灭,使非法占有成为合法占有。但二者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动性则不同:前者的主动方是非法占有人,只要非法占有人占有物达到一定期间,无论物权人是否主张权利均不影响物经过期间后的权

9、利人变更;而后者的主动方则是物权人,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的合法化是由于物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可见,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较消灭时效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因此,以消灭时效取代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不可取的。(三)笔者的观点。综上,笔者对于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持肯定态度的。其理由如下:1、从诉讼时效的功能看,肯定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避免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利因素。2、从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看,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难以计算的情况,如前所述,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其期间的起

10、算点是根据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根据侵权行为的结束点,因此,无论物的侵权行为是否连续都不影响诉讼期间的起算。3、从诉讼时效的客体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看,既然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家族成员,就符合诉讼时效客体的范围,且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以归于一宗(见前面物上请求权的性质阐述),我们又为何阻止物上请求权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4、对最初引起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的回顾。最初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争论的案件是发生在 90 年代我国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与刘学东排除妨碍的案件中,为了便于解读,笔者将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简称为甲、吉林省对外贸易公司简称为乙、刘学东简称为 B

11、:1982 年 4 月甲与乙签定了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甲住一楼,乙住二、三楼,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的楼梯、门厅上下班,楼房建成后,甲没有直接使用而交给其下属公司 A 使用,1992 年乙将楼房的二、三层卖给 B 所有,B 为了减少与 A 的纠纷而另行搭建外用楼梯,1998 年,B 将 A 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使用甲的一楼楼梯。案件经过初、中、高、最高审判机关的判决,最终判决支持了 B 的诉讼请求。对于最高法院为何支持 B 的诉讼请求,大多数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最终是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考虑的。笔者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观点并不太清楚,但即便是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来看,最高法院的

12、判决也是正确的,因为 B 自 1992 年自行开辟他路,尽管 B 于 1998 年才起诉要求继续使用楼梯,但此前 B 并不知道他的要求将受到 A 的拒绝,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当从 1992 年起算,当然 B 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5、有些学者担心,如果确认了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那么是否会使物权人对物的所有形如虚设,笔者以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物权人的四种权能,即支配权的体现,而不是物权本身,因此,当物权人不能支配物时并不是说物权人就不是物的所有人,只不过是由于物权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带来了其丧失支配权的后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而且,即便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对其

13、物所享有的也可能只是部分支配权,所不同的是,因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导致的后果是丧失全部支配权。6、目前,任何一个学者对于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都不能解除笔者的疑虑,更并不能使笔者推翻自己的观点而随之。结束语好,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案件中来。至此,大家一定也猜到笔者的处理结果了,笔者最后是以甲、乙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当然,笔者对于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并不苛求大多数人的认同,笔者只希望本人的观点对审判实务有一定的帮助,或者期待能有更多的学者对此作出探讨,使我国的民法理论更加合理和完善。注释: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 ,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87

14、页。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04 页。王明锁著: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民法保护机制 ,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第2003 年第 1 期,第 59 页。曾宪义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276 页。上述观点参见于姜广俊著:论物权请求权制度 ,发表于政法论坛杂志2002 年第 5 期,第 33 页。王明锁著: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2003 年第 1 期,第 59 页。曾宪义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 ,法律出版社第 2001 年版,第 276 页。尤冰宁著:论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发表于法律适用第 2000 年第8 期,第 19 页。上述各家学说均参见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年版,第 100 页。参考资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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