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收取的保证金应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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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 假设某公司 2009 年 5 月出租闲置房屋收到租金 10 万元,同时另外还收取保证金 2 万元, 请问这 2 万元的保证金应缴纳营业税吗?若要缴纳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预收账款?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40 号)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2 号) 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

2、款项、罚息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 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并入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这一观点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 营

3、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225 号)中也有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 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 以扣减。 ” 但在实践中,也有人认为这种征税的依据不够充分,总局也并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过明确的 规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请与您的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请示后再做处理为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http:/ desmgvsdh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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