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目标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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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及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评选办法及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科协学会工作创新与发展,发挥表彰工作的激励作用,贵州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学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对省级学会(包括协会、研究会)进行年度目标考核,为规范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每年进行并表彰一次。按照此管理办法,以考核分数为依据评定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学会,同时评定年度省级优秀学会工作者。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考核时间省科协成立“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小组”领导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

2、相关组织和实施工作,每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开展并完成考核工作。第四条 考核对象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考核内容包括:省级学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学会活动、科普工作、科技服务、其它等五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表。第六条 考核程序(一)每年 12 月,各省级学会对一年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表逐项对照检查、自查打分,整理证明材料。将考核表、工作总结及证明材料等于次年年初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二)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小组对收到的考核表及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必要时抽查验证。按最后核定的有效结果评分,汇总确定每一个学

3、会年度目标考核的总评分。第七条 考核等次设定及表彰数额每年度省级学会目标考核设优秀、合格等次。目标考核基本分 100 分,加分 30 分,总评分最高为 130 分。总评分数最高的前 20 个学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予以表彰。对总评分达 65 分以上的学会评定为年度考核“合格”学会。对年度内学会活动在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学会,给予单项表彰。设“学术活动单项奖”、 “科普工作单项奖”、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单项奖”、“青少年科技活动单项奖”、 “科技为经济服务单项奖”、 “学会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单项奖”及“学术期刊工作单项奖”7 个单项奖。每个单项表彰 1个学会,可以空缺。第八条 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

4、评定方法及表彰数额参考考核结果,对推荐申报的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材料进行评比,评定年度省级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 20 名。第九条 相关要求与说明(一)各学会对贵州省科协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表应如实进行自查打分,每项具体任务圆满完成、资料齐全,才可获得相应分值。目标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在考核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即取消当年及下年度考核资格。(二)凡自评分在 90 分以上的学会,在上报考核表时,须提供能证明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以供评审用。(三)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由其所在学会向省科协推荐申报,每一个学会只能申报 1 名。所推荐人员必须是省科

5、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专委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学会工作必须达一年以上。(四)推荐优秀学会工作者应报送的材料包括贵州省科协年度优秀学会工作者推荐表、年度个人事迹文字材料。所有报送材料需经学会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盖所在学会公章,材料一式一份,须附电子文档;(五)推荐优秀学会工作者的学会必须参加省级学会年度目标考核,总评分达到 65 分以上。第十条 表彰方式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将评审结果报省科协批准后,由贵州省科协行文表彰,在次年年初召开的学会工作会议上颁发证书及奖金,表彰结果在贵州学会简讯及贵州省科协网站上公布。第十一条 考核表彰经费学会年度目标考核所需经费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从业务经费中自己负担。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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