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模拟题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603489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8.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醉驾入刑模拟题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醉驾入刑模拟题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醉驾入刑模拟题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醉驾入刑模拟题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醉驾入刑模拟题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醉驾入刑模拟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醉驾入刑模拟题(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考生姓名:_ 准考证号:_政法干警政法干警 2011 年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年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申论申论试题本试题本满分满分 100 分分 时限时限 150 分钟分钟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院考试卷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院考试卷申论申论考生须知考生须知请注意下列事项,这对你顺利完成测试十分重要:1、监考老师发给你的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和答题纸。2、测试开始前,请在试题本和答题纸上指定位置先填写好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项内容,然后再开始答题。3、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 40 分钟,作答 110 分钟。4、仔细阅读给

2、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答题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5、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和答题纸留在桌上,然后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本带出考场。不得将试题本带出考场。6、特别提醒:、特别提醒:a.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 b.所有试题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所有试题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郊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严禁折叠答题纸!郊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严禁折叠答题纸!谢谢你的合作。祝你成功!谢谢你的合作。祝你成功!材料一据资料显示,在中国

3、,每年有近 10 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 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 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年月日至月日,公安部门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万起,其中醉酒驾驶万起。年至年,每年有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余人受伤。一些醉驾者在肇事后表现出对生命的漠视与嚣张的气焰更刺痛了社会神经。2010 年 5 月 9 日早上 5 点半左右,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着“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

4、行的一辆“菲亚特”小轿车,继而又撞上了正常行驶的 639 路公交车,之后被迫停止。但车祸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这场事故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及其 6 岁的女儿死亡,妻子王某重伤,公交车上的乘客刘某也因此受伤。2011 年 5 月 9 日 22 时 50 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 人轻伤。据目击者称,“他(高晓松)一下车,走路都直打晃,估计是喝多了。“出事后高晓松的车几乎完好无损,挡风玻璃有猛烈撞击后产生的蜘蛛网痕,车前盖微微变形,车内东西基本清理干净了。最前面的切诺基“伤势“不重,中间的两辆出租车后备箱和前面的保险杠均被严重撞变形,汽油漏一地。材料

5、二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月日起开始施行,经过修改的法律对酒驾行为做出了更加严厉的惩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 200 元起罚变为 1000 元起罚。 此次修改最大的不同在于,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6、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拘役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性质不同,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行政处罚。二是期限不同,行政拘留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 20 日;拘役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不超过 1 年。三是后果不同,拘役是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等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相比来说,行政拘留的影响就要小很多。 这两者的区

7、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材料三一桩接着一桩,让醉驾终于激起了社会公愤。2010 年 5 月 1 日,它终于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被确定为“罪行”,正式开始实施。半个月里,以身试法者众。连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成了反面案例。但关于醉驾入刑能否遏止醉驾的争论并没有因此停息,尤其是最高法有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说法,更触动了普通人有关社会公平敏感的神经,议论声也就更大了一些。正方:醉酒驾驶引发恶性案件,近几年反复上演。如 2009 年张明宝案到 2011 年 5 月“英菲尼迪”车主醉驾案,每一桩都是血的教训。这说明,过去的法规对醉驾的威慑力不足,已不能起到

8、调节人的行为的作用。如果都要等造成重大伤亡再来惩罚,这对失去的生命、健康是毫无意义的,对醉驾肇事者本人也是残酷的。对醉驾在一个特定时期,采取严厉惩处,可以说是形势所迫,更是对公众,包括开车者的保护。反方:但“醉驾入刑”还是应更加慎重。我国现行体制对于有“犯罪记录”在身的人,可是没那么宽容的。如果仅仅是喝了一两杯酒,却对当事人今后求学、就业产生终生不利影响,这对于很多“显著轻微”的人、触犯者未免太严苛了一点。刑法上有“罪罚相当”的原则。所谓乱世用重典太过短视。培养良好的驾驶风气,重点还是在于教育、养成。正方:那么,谁能明确地告诉公众,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中国法律在实施中,最被诟病的一点就是自

9、由裁量权过大。公众最讨厌、最害怕的就是,法律被权力、官职、金钱、人情扭曲。只要醉酒驾驶就是犯罪,这条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加上了“情节显著轻微”,也就留下了寻租操弄的空间。立法与司法衔接中的漏洞,到底该由谁来弥补呢?反方: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从程序上来说最高法并没有错。更何况,法律必须适应不断变换的社会现实。许多醉驾者往往也是被生活、工作所迫,如果还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这些人却变成了罪犯,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也未免太残酷了一点。法律的价值还在于实现最普遍的社会正义。出台这个解释目的也就在于此。

10、正方:但就法律而言,公正压倒一切。法规落实应尽可能压缩人为操弄的空间,执法更应该公开透明。相比而言,中国的醉驾入刑还谈不上最严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美国规定只要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60 毫克,就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定罪处刑;德国的标准则是 50 毫克;日本标准更苛刻到 25 毫克。相比之下,我国 80 毫克100 毫升的醉驾标准本来就宽松许多,如果执法过程中再留有余地,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正性的丧失。如果驾驶者不愿意对别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法律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让他们无漏子可钻。反方:国外刑事犯罪,有“轻罪”(微犯罪)的说法。意思就是,虽然触犯了刑律,但情节显

11、著轻微,多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予以惩罚,不记入个人的犯罪记录。但中国法律体系从违法到犯罪之间,跨度稍大了一些。就不得不依靠其他的手段来兼顾法律的公正及其社会价值等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中国特色的这样一种调剂手段。毕竟,法律的最好的效果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持一种可信的社会秩序。材料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5 月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个月,并处罚金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五一”节日期间,四川省自贡市公安交警组织开展代号为“迅雷”的醉酒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月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湖

12、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5 月日上午对高国忠等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醉驾入刑是对公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警方表示,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为广大驾驶人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交警部门对醉驾的严查与严惩还将继续,力求形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驾给人民群众安全带来的危险隐患。今年 5 月, “因公醉驾”成为网络热词,起因是网传四川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 ,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作为“醉驾入刑”后首例公务人员“醉驾”的典型案例,这一事件被网络大量转载,网民对“因公醉驾”或调侃、或批评。材

13、料五醉酒驾车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 5 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如此重罚显得很有必要。但是让人担心的是,这样的规定,能否得到严格执行。这样的考虑不是多余,尽管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对醉驾行为一律拘 15 天,扣驾照半年。但是执行效果并不明显,盖因为我们的执法弹性很大,对于认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的检测让有些人有“机”可钻;就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处罚的程度有天壤之别,这样就难免让人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如果执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再到位,也是形同虚设。5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

14、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张军还说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对醉酒驾车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宜一律入罪。一时间, “最高法为权贵阶层留口子”、 “越权解释法律”的指责铺天盖地。有人提议改称最高法院为“醉高院”。江苏检察官王勇对最高法院的态度表示欢迎。从 2011 年 4 月开始,他和同事就开始为这个即将生效的新罪名作准备。他和同事一直讨论的一种情形是:有一个人喝了酒,本不想开车,刚走出门溜达,发现有人被抢劫,他马上开车,试图追拦抢劫犯。 “这种情形能认为是犯罪吗?”

15、王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的答案是不能, “如果认定为犯罪,显然说不过去”。法律界另一派观点恰好相反。 “只要喝了酒、坐上驾驶座、发动了汽车,就构成犯罪。 ”一位接近立法机关的刑法学者说,这是立法者的原意。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须细化法律,法律界人士亦呼吁进一

16、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高铭暄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刑法学者陈泽宪认为,新的罪名刚刚实施会有一定的磨合期,执法机关应尽快收集醉驾案例作出调研,最高法也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并希望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