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比取消打开商业银行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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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修订,存贷比取消打开商业银行的“笼子”作者: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鲁政委 2015-07-02 15:53:34 来源:南方周末 存贷比,因金融改革而生,随金融改革而去。存贷比,因金融改革而生,随金融改革而去。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跨界跨界”,简单地说,就是原本不在这个行当的现在也开始涉足。,简单地说,就是原本不在这个行当的现在也开始涉足。商业银行法应该改名为银行业法或更为恰当。不管你是金融机构,还是叫洗脚房、美容院、网吧,只要你商业银行法应该改名为银行业法或更为恰当。不管你是金融机构,还是叫洗脚房、美容院、网吧,只要你从事和存款相关的业务,就应当

2、受到法律的制约。从事和存款相关的业务,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 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历史功绩与存废之争历史功绩与存废之争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存贷比的制约早晚需要面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存贷比的制约早晚需要面对!此前,75%的法定存贷比已是备受诟病,这次退出历史舞台亦受到外界一致好评,不过,存贷比的历史功绩不能通盘抹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贷比积极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和银行商业化进程。存贷比指标最早是 1994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股

3、份制银行(即当时新设立的中小银行,区别于当时的国有专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 年,该指标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标之一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2003 年商业银行法因中国银监会设立而进行修订,但包含着存贷比的第三十九条被完整保留下来了。此后,存贷比不得超过 75%便被作为监管指标,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执行。回顾历史,1995 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背景是 1993 年 11 月 14 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4、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贷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存贷比等四大指标被引入,成为了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使经济调控由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间接调控”的抓手。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

5、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从实际执行效果看,由于当时股票、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仍处于萌芽状态,银行的负债来源除了央行再贷款几乎就是单一的存款,资产配置也几乎全部是贷款。因此,在那种资产和负债都极为单一的情况下,存贷比管理当时在调节银行信贷、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都是简洁而有效的指标。因此,监管当局引入存贷比实际上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经营自主权,并启动了此后波澜壮阔的中国银行业自主经营进程。然而,世易时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存贷比也逐渐成为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掣肘因素。存贷比诞生之初,银行的资金来源相当单一。股票融资、同业拆

6、借、回购、各类金融债发行、货币掉期等很多眼下广为流行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获得方式,要么刚刚起步,要么甚至根本没有出现。20 年后,这些都已大行其道!不仅如此,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商品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PE、银行理财业务等,也在此间得到了长足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居民理财意识启蒙和不断强化的过程。随着其他更高预期收益率投资渠道的持续拓展,存款开始源源不断“从银行存款账户流出”。我国银行业 1998 年以来的存款增速数据显示,在 2009 年之前,存款增速的下降更多呈现出周期波动的特征;而 2009 年之后,存款增速的下降就具有了更明显的、不可逆的趋势性特征,而演变的结果则表现为全行业

7、存款增速低于贷款增速。此时,银行存贷比红线却日益趋紧,而不少银行因为存贷比吃紧导致信贷增长乏力。一句话,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存贷比的制约早晚需要面对!过时的指标过时的指标在在 2013 年年“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 III”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存贷比真没有存在的必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存贷比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要了。眼下存贷比的存在,已造成多方面扭曲:首先,制约了信贷的逆周期增长。目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需要较多信贷投放予以支持,但是,存贷比却严重制约了信贷的平稳适度增长。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理论和政策界反思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监管

8、政策应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存贷比执行状态,显然背离了这一思想。其次,成为利率市场化的阻碍。在我国银行业仍是严格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就是贷款(债券的比例仍然很小,为简化论述,这里姑且存之不论)。银行生存需要贷款,存贷比的存在,使得贷款必须得有“存款账户”里的“存款”。由此,“存款立行”这一全球罕见的口号却在国内成为广泛的一致行动!由此导致银行在存款定价行为上呈现出严重的非理性倾向。与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扩大之后各家银行的贷款定价千差万别不同,在人民银行 2012 年 6 月首次允许存款利率可以在一定区间浮动后,几乎所有银行都显示出了强烈的“一浮到顶”倾向。应该说,人民银行之所

9、以允许存款利率在基准之上浮动,其实就是希望看到不同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存款定价上百花齐放,然而,强烈的“一浮到顶”倾向,意味着这种政策期望实际上落空了,由此也就封住了短期内存款利率市场化继续向前推进的可能。第三,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为保证月末、季末存贷比能够达标,银行要么在月末减少理财产品发售,要么将理财产品的到期日设定为月末或季末,以便让这些理财资金届时能够回到存款账户促成存贷比达标。这实际上造成了存款人的利益受损。而从监管目的来说,很多人把存贷比当作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如果这样,那么,正如我们前文已经论述过的,这一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无疑还是较为有效的,但是,随着资金来源日益多元

10、化,其效力已然不再。本轮金融危机之后,不少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冲击下风雨飘摇,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流动性风险空前关注,并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两大指标。这两大指标均以资金来源和运用都最为丰富的成熟金融市场为蓝本设计,指标设计全面和细致,其风险监管能力足以涵盖各类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和银行资产负债表。我国政府决定,自 2013 年起,我国银行业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 III”,并将于 2016 年全面达标。由此,在2013 年“巴塞尔协议 III”两大流动性监

11、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存贷比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实际上,自 2010 年以来,由于存贷比指标的存在,已经使得银行的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时点相对平常时点出现了显著波动,并由此造成了货币政策据以操作的关键观测指标和中介目标(超储率和 M2)的剧烈波动和失真,干扰了货币政策操作。为了能够尽可能减少这种干扰,监管部门将此前只需季末达标的存贷比调整为月末、旬度,最终甚至要求日均达标。频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为止,存贷比所造成的扰动却依旧。由此直接诱发了2014 年进一步推出了“存款偏离度”监管,以一根更紧的绳子使得存贷比这根绳子看起来不那么紧,但其结果就是,使得商业银行月末几乎不再放贷

12、款,因为贷款会派生存款,很可能造成突破存款+/-3%的偏离度而受到处罚,造成为纠正扭曲而造成了更大的扭曲,使企业雪上加霜。因此,这次的修改商业银行法中,取消存贷比这一“过时”的监管指标,其实是存贷比“因市场化改革而生,随市场化改革而去”的必然,将促使存款理性定价,降低银行负债成本和融资成本,扫清了利率市场化的存款定价扭曲;让规避贷存比的贷款从影子回归贷款本原。打开银行的打开银行的“笼子笼子”不能再假装他们不是金融企业而熟视无睹,必须因业立法,据法梳理风险、确定监管框架和责任。不能再假装他们不是金融企业而熟视无睹,必须因业立法,据法梳理风险、确定监管框架和责任。但若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法行为仅及于

13、此,而未着重于金融混业之潮流,则未免有“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之嫌。此次,借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重要的概念,何为“商业银行”?我一直以为,若说在“金融机构”中要区别“商业银行”性别特征的话,那就是其独有的“吸收存款”的功能。然而,在当下刚兑预期下,信托、券商、各类公募和私募的资产管理公司,乃至办会员卡的美容院和洗脚屋,它们何尝不都是在干着实质上的“银行业务”(吸收非特定公众的负债,同时放款)啊!事实上,当前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跨界”,简单地说,就是原本不在这个行当的现在也开始涉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与所有行业都产生了联系,互联网金融

14、的兴起,以 P2P 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余额宝、支付宝就是其中一种。回到金融对业态的根本定义来说,每个人支付宝中的余款实际上就是存款,这在过去是银行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特征。除此之外,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提供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机构,它们明确提供保本的理财服务,那么,实际上这些机构也是在吸收存款。因此,目前的现状是,无论银行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但是与保险、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PE)等其他金融同业相比,银行目前是唯一不允许跨市场运作的机构。在理财产品上,银行也经受着远比其他同业严格得多的管制。在信贷投向上,银行其实并非完全自主,在“金融即银行

15、”、“没钱找银行”的理念下,所有银行均被置于必须支持“三农”、微小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甚至支持中低收入群体获得住房需求等等的考核压力之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不应过度依赖存贷利差!”多年来,所有人都在这么想,而其实尤以银行的谋变之心为切!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并没有多少起色。究其原因,其实并非中国的银行天生就是“无牙虎”,只是因为它被“关在了笼子里”!所以,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利率市场化”呼声,面对一声严厉一声的“吃利差”声讨,在笔者看来,不继续给银行“喂肉”没有问题,但却需要“打开笼子”!综合化经营和同类业务上等标准监管,应当与利率市场化一同推进!因此,商业银行法应该改名为银行业法或更为恰当。不管你是金融机构,还是叫洗脚房、美容院、网吧,只要你从事和存款相关的业务,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监管的思路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从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以前我们是拿帽子认人,未来,不能再假装他们不是金融企业而熟视无睹,必须因业立法,据法梳理风险、确定监管框架和责任,如此,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力量才能行稳致远、可持续地重塑中国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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