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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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目 录序 言第一 条 定义第二 条 签字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第四 条 投资第五 条 资金限额第六 条 投资股份第七 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第八 条 使用费和收入第九 条 资金的周转第十 条 透支和贷款第十一条 费用第十二条 帐目审计第十三条 国际电信联盟第十四条 对地面站的批准第十五条 空间段容量的分配第十六条 采购第十七条 发明和技术资料第十八条 责任第十九条 赎买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条 退出第二十二条 修正案第二十三条 生效第二十四条 文件存档者附 件 过渡性规定本业务协定的签字者:鉴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以下

2、简称卫星组织译注)协定的各缔约国已在该协定中约定在本业务协定上签字,或指定一个电信机构在本业务协定上签字,兹同意下列各条:第一条 定义()在本业务协定中:()协定系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分期偿还”包括折旧;()“资产”包括各种任何性质的带有所有权和契约权的物品。()协定第一条内所载各定义适用于本业务协定。第二条 签字者的权利和义务各签字者享有协定和本业务协定中为签字者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履行该两项协定所赋与它的义务。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自协定和本业务协定生效日起,根据本业务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卫星组织拥有特别协定签字者依照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在该生效日仍拥有的全部产权、契约权

3、和所有其他不可分享的权利,包括在空间段内和对空间段的权利;()特别协定签字者或其代表在共同实施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的条款时所承担的、在生效日尚未履行或在生效日前由于行动和遗漏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应成为卫星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本项不适用于由于协定开放供签字后采取的行动或决定所引起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行动和决定在协定生效后,非经缔约国大会按协定第三条()款事先批准,不能由董事会采取。()卫星组织是卫星组织空间段和卫星组织所得一切其他财产的所有者。()每一签字者在卫星组织中的财务利益,等于把它的投资股份乘以按本业务协定第七条的规定产生的评定额所得出的金额。第四条 投资()每一签字者须进行投资,以筹集

4、由董事会按照协定和本业务协定各条款所确定的卫星组织的资金需求额,其投资额与按本业务协定第六条的规定算出的投资股份成比例;每一签字者还可按照本业务协定第八条规定获得投资的退款和资本使用报酬金。()资金需求额应包括卫星组织空间段的设计、研制、建造和安装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卫星组织的其他财产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本业务协定第八条()款和第十八条()款所述签字者需缴付的投资额。董事会应确定由各签字者的投资提供的卫星组织财务需求额。()作为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者的每一签字者,以及所有其他使用者,应缴付按照本业务协定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的适当的使用费。()依照本业务协定的规定,董事会应确定付款的时间表,对

5、于在指定的付款时间内未付的款项,应加收利息,其利率由董事会确定。第五条 资金限额()签字者的净投资额加上未付清的卫星组织的契约资金保证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一个限额。此总额系从特别协定签字者按特别协定第三、四两条规定所缴付的累计投资额和本业务协定签字者按本业务协定第四条规定所缴付的累计投资额中,减去按特别协定和本业务协定予以退还的累计资金,再加上卫星组织未付清的契约资金保证额后所得出的款额。()本条()款所述的限额应为五亿美元或为按本条()或()款所批准的数额。()董事会可向签字者会议建议增加按本条()款所规定的现行限额,此种建议应由签字者会议审议;一俟签字者会议批准,增加后的限额立即生效。()但是

6、,董事会可把此种限额增加到比五亿美元高的限度,或增加到签字者会议按本条()款可能通过的更高的限度。第六条 投资股份()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每一签字者所拥有的投资股份数,应等于该签字者在所有签字者对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全部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数。()在实施本条()款规定时,计算每一签者对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量的方法,是将该签字者在本条()款()、()或()项所定投资股份生效日前六个月内应付给卫星组织的空间段使用费,除以这六个月中应缴付使用费的天数。但是,如果某一签字者在这六个月中应缴付使用费的天数不到九十天,则在确定投资股份时,不考虑这笔使用费。()以下日期应为确定投资股份的有效日:()本业务协定的生效日

7、;()每年三月一日;但是,如本业务协定在离下一个三月一日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生效时,则不在该三月一日按本项规定确定投资股份;()本业务协定对于一个新签字者生效的日期;()一个签字者退出卫星组织的生效日;()对于一个通过自己的地面站使用卫星组织空间段并第一次缴付使用费的签字者来说,则为其所申请的日期。但是所申请的日期必须在应付空间段使用费日期开始后的九十天以后。()()如果某一签字者按本条()款确定的投资股份,超过其在临近确定投资股份前所持有的定额或投资股份,则该签字者可要求分配较少的投资股份,但此种减少了的投资股份,不得少于它按特别协定的规定所持有的最后投资定额,或不得少于在临近确定投资股份前它

8、所持有的投资股份。此种要求应在卫星组织存档,并应说明所希望的减少后的投资股份。卫星组织应把此种要求迅速通知所有签字者,在其他签字者同意增加它们的投资股份时才能同意此种要求。()为了满足本款()项所述的减少投资股份的要求,任何签字者可以通知卫星组织,表明它准备同意将其投资股份增加,并说明将增加的限额(如有的话)。根据这一限额,应将按照本款()项规定所要求的减少投资股份的总额,分配给根据本项规定同意增加投资股份的所有签字者。分配额的多少应与它们在临近调整时所持有的投资股份成比例。()如果按本款()项规定所要求减少的投资股份,不能完全由按本款()项同意增加投资股份的签字者分担补足,则应将已同意增加的

9、总额(即每一同意增加投资股份的签字者按本款规定所说明的限额的总和),分配给按照本款()项规定要求减少投资股份的各签字者,分配额的多少应与它们在本款()项规定下所要求的减少额成比例。()按照本款规定要求减少或增加投资股份的任何签字者,应被认为它已同意根据本款规定所确定的投资股份的减少额或增加额,并在下一次按照本条()款()项规定投资股份以前保持有效。()董事会应制订适当的程序,以便于签字者就根据本款()项规定要求减少投资股份及根据本款()项规定准备同意增加投资股份等事宜发出通知。()为组成董事会和计算各董事表决权起见,按本条()款()项的规定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应从确定该投资股份后的签字者会议例会

10、的第一天起生效。()如果某一投资股份系根据本条()款()项或()款()项或()款的规定予以确定的,或者因某一签字者退出而有必要时,应对所有其他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按它们在临近调整时各自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但在签字者退出时,按本条()款规定所确定的的各投资股份,不得增加。()每次确定投资股份的结果及其有效日应由卫星组织立即通知全体签字者。()无论本条作何规定,任何签字者的投资股份不应少于投资股份总额的。第七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和在其后每次确定投资股份时,卫星组织都应根据按本条()款规定产生的评定额在签字者之间进行财务调整。各签字者财务调整的金额,系用下列各项乘以该评

11、定额而确定:()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各签字者按特别协定所持有的最后投资股份与按本业务协定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最初投资股份之间的差额;()在其后每次确定投资股份时,各签字者的新投资股份与确定该投资股份前它的投资股份之间的差额。()本条()款所述的评定额应按下述办法产生:()从在调整日卫星组织帐目上所记录的全部资产的最初成本(包括已成为不动产的资金或已变成资本的开支)中扣除以下两项的总和:()在调整日已记在卫星组织帐上的累计的“投资分期偿还金”;()在调整日卫星组织应付的贷款和其他帐目。()通过下述方法,调整按本款()项规定所得出的结果:()为了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进行财务调整,按照临时通信卫星委员会

12、根据特别协定第九条规定所确定的一种或几种在该段时间内所适用的“资本使用报酬金”发放标准,在由卫星组织支付的、与卫星组织按特别协定规定所应付的累计总额成比例的“资本使用报酬金”中,加上一笔不足的数额或减去一笔盈余的数额。为了在付费时评定上述不足的或盈余的数额,应付的报酬金应按月计算,并应与本款()项所述的净值成比例。()在以后每次进行财务调整时,则按照董事会根据本业务协定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一种或几种在该段时间内所适用的“资本使用报酬金”发放标准,在由卫星组织支付的、与按本业务协定规定所应付的累计总额成比例的本业务协定生效日至评定额生效日期间的资本使用报酬金中加上一笔不足的数额或减去一笔盈余的数额

13、。为了在付费时评定上述不足的数额或盈余的数额,应付的报酬金应按月计算,并应与本款()项所述的净值成比例。()签字者按照本条各款应付和应收的各种款项,应在董事会指定的日期内支付。对于在此日期以后未付的款项,应按董事会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是关于本条()款()项所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从本业务协定生效日起加收利息。本款所述的利率应与董事会按本业务协定第四条()款规定确定的利率相等。第八条 使用费和收入()董事会应根据不同的使用类型,规定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量的计算单位,并以签字者会议按照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制定的总规则作为指南,制定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费。使用费应能偿付卫星组织的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并

14、能提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支付各签字者在卫星组织内投资的分期偿还金和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按照协定第三条()款的规定,董事会应为特别电信业务使用可用容量确定使用费。在制定上述业务的使用费时,须遵行协定和本业务协定的条款,特别是本条()款的规定,并应考虑到提供特别电信业务的有关费用和卫星组织的一笔适当的一般行政费用。对于卫星组织按协定第五条()款规定而提供资金的分立的卫星或附属设施,董事会也应为其制定使用费。在制定这种使用费时,须遵行协定、本业务协定的条款、特别是本条()款的规定,以便完全偿还由于卫星组织进行设计、研制、建造和提供此类分立的卫星和附属设备而直接引起的费用以及支付卫星组

15、织一笔适当的一般行政费用。()对卫星组织投资,会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董事会在确定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标准时,应在其中包括一笔应付此种风险的津贴,但应使该标准尽可能接近国际市场的贷款利率。()对于欠缴使用费达三个月或更长时间者,董事会应予以适当的制裁。()在收入金额所允许的范围内,卫星组织赚得的收入应按以下顺序用于:()支付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提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的比例,向各签字者支付一笔董事会所确定的并在卫星组织帐目中入帐的投资分期偿还金;()付给一个业已退出卫星组织的签字者一笔按照本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应支付的款项;()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的比例,将可用的结余付给各签字者作为资本使用报酬金。()如卫星组织的收入不能支付卫星组织的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费用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动用卫星组织的流动资金,或安排透支,或谋求贷款,或要求各签字者按各自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投资,或同时采用上述各种方法,来弥补资金的不足。第九条 资金的周转()在结算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按本业务协定第四、七和八条规定的财务往来帐目时,应尽可能减少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的资金周转,并尽可能减少由卫星组织掌握的、超过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流动资金的金额。()签字者和卫星组织之间按本业务协定所支付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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